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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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在生活、学校、社会,处罚仿佛无处不在,那么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到底怎么写才好呢?这次帅气的为您整理了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姓名张_ 性别 男 出生年月_年_月_日 身份证号码449711_联系电话 138_住址 _市_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_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_市_区人民政府 地址_市_区_路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市_区政府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府20_号_市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事实和理由:_年_月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府20_号_市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3、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 年月日 2022年最新行政复议申

4、请书怎么写 篇二 申请人李_,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_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

5、。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

6、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

7、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

8、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_】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年_月_日做出的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 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 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

10、人: 被申请人: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1、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

12、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

13、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

14、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

15、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五 当事人:陈_,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_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16、司(以下简称浙_)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_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_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_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_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_”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_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

17、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_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_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_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_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_”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_年7月22日陈_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

18、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_”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_在20_年7月22日减持“浙_”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_”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_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

19、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_。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_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_,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0、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_年1月21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x省xxx县xx镇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x工字第x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

21、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xx年龄:xx 性别:xx住址:xx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xx

22、xx职务:xx 委托代理人:xx住址:xx 被申请人:xx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xxxx职务:xxxx 行政复议请求:xxx 事实根据和理由:xxx 此致 xxx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01122366495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 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

23、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 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 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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