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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转让合同精选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给大家带来煤矿转让合同精选5篇,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转让合同精选篇1 转让人: 受让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煤矿(面积壹点叁平方公里的井田)转让给乙方,总价约为万元(包括煤矿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详见附表)。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有露天开采的合法手续由甲方办理,同时该井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土地、环保、水保、林业、草原、资源价款等各种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甲方办理
2、并承担。 三、双方定于 年 月 日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四、乙方预付定金万元,开工前支付万元,余款在见煤后全部付清。 五、双方应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煤矿转让合同精选篇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永定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丰田柚树下煤矿主井的所有权,经营生产权融资50%给甲方所有。 二、柚树下煤矿生产坐落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
3、丰田村,井口坐标,井田面积: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另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柚树下煤矿协定价人民币:玖佰陆十万元整。50%的股权即肆佰捌拾万元整。此协议价包括已上缴了的采矿权资源价款贰拾叁万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贰拾叁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壹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万元整。 2、乙方将有效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余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应将现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该矿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移交后产生
4、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双方负责。 七、该矿移交前如有遗留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影响甲方安全管理、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 八、如果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办不下来,则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法人): 年 月 日 煤矿转让合同精选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
5、、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6、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7、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
8、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
9、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
10、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
11、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12、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矿转让合同精选篇4 转 让 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 让 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煤矿(面积壹点叁平方公里的井田)转让给乙方,总价约为 万元(包括煤矿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详见附表)。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有露天开采的合法手续由甲方办理,同时该井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土地、环保、水保、林业、草原、资源价款等各种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甲方办理并承担。 三、双方定于20_年 月 日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双
13、方办理移交手续。 四、乙方预付定金 万元,开工前支付 万元,余款在见煤后全部付清。 五、双方应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代表人签字: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年日 煤矿转让合同精选篇5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
14、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
15、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六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16、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九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
17、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
18、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
19、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