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及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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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有序、畅通,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责任、通行条件、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和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

2、障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平安委员会,负责协调道路交通平安方面的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平安形势,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道路交通平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平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详细实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平安

3、工作。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和文明城区创建测评。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平安义务,听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支持和协作公安机关警务协助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本市激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嘉奖。第七条 本市激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供应支持和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帮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扬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第八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道路交通平安水平;借助

4、交通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应急实力。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平安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其次章道路交通平安责任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平安宣扬教化安排,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扬责任和义务;(二)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机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平安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四)建立较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救援、指导

5、事故处理工作机制;(五)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组织体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平安管控。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平安帮助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宣扬教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刚好消退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平安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登记机动车、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二)教化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学问纳入学校日常教化内容;加强校车平安管理;督促学校协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学

6、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等。(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涉及城市道路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工作等。(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综合管理;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停车监督管理等。(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平安监督检查;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及交通平安设施,刚好消退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等。(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落实;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急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

7、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运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等。(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本事域道路交通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担当全面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探讨部署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平安问题。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平安制度,教化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

8、平安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平安检查工作,刚好消退隐患,保持车辆平安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平安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交通平安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平安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特地的道路交通平安培训,建立平安行驶档案。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平安宣扬,支配特地版面、时段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平安广告和公益节目,并刚好发布道路交通平安信息。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

9、平安责任书,明确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方法等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落实状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列入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刚好处理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和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较大以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追究,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发生较大以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托付有关

10、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状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刚好批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批复内容,依法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平安责任约谈机制。对于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 2 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其次十条 本市新设、调整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线路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平安、

11、畅通的要求。既有线路或者车站不符合平安、畅通要求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据道路实际状况,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设施。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标记和时段标记、标线。其次十一条 本市提倡慢行交通,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记、标线配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平安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

12、设置隔离设施。其次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平安设施应当根据相关标准,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用。交通平安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运用。道路设计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看法,投入运用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平安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道路建设成本。其次十三条 架设道路设施,应当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和道路养护机械的正常运用。架设道路设施净空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横跨道路的设施,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 5 米,距非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 4 米。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长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 2 点

13、 5 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纳入联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本市激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实行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激励社会力气建设公共停车场。激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其次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14、,并适时动态调整。其次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状况,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标记、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记、标线。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其次十七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书目管理制度。未在本市产品书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登记。其次十八条 在道路上进行日常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避开引发道路交通拥堵。作业人员应当提高平安防范意识,根据规定运用平安防护装备。施工作业车辆应当根据规定设置警示标记。过往车辆应当留意避让

15、。其次十九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实行电子围栏精准停放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停车行为,刚好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平安隐患、不能供应服务的车辆。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激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损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条 快递、即时配送企业等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教化,对本单位所属的车辆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车辆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高速马路经营者应当建设和完善高速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以及高

16、速马路入口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服务区和管理用房;组建清障救援队伍,供应高速马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统筹组织实施高速马路清障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条 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念引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安装、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名义销售、登记、上道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号

17、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车辆号牌应当根据规定悬挂,并保持端正、清楚、完整。禁止利用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参加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平安、文明通行。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穿越道路或者在路段上转弯、掉头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限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

18、放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四)遇绿化、养护、环卫等车辆和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作业时,应当留意避让。(五)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时,路口有标记、标线的,根据标记、标线指示通行。路口没有标记、标线的,通行右侧的第一个路口时,应当按右转弯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一个路口时,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二个以上路口时,应当按左转弯通过。(六)车辆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通行牌证。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等待通

19、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二)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快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三)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限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四)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五)机动车牵引挂车、故障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物品;(六)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20、八)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十)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记、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在马路(高速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十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施划导向标记、标线的路口,机动车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当在最左侧机动车道通行,右转弯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机动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

21、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辅路上行驶;(三)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在专用车道依次行驶,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内运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记、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 30 厘米;(四)进出

22、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排队等候;(五)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第四十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在配有平安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运用平安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规范运用平安带。驾驶机动车不得支配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 4 周岁的儿童时,提倡配备并正确运用儿童平安座椅等约束系统。第四十一条 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危急货物运输车在本市范围内高速马路通行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马上驶回原

23、车道。道路标记、标线所指示的车道与上述规定不一样的,根据标记、标线所指示的车道通行。第四十二条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二)短暂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依次行驶;(五)须要借道通行的,避让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第四十三条 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二)在 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三)长途客运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从事

24、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凌晨 2 时至 5 时通行限制。第四十四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以及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因转场作业、修理、平安检验等须要转移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二)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三)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平安后通行。第四十五条 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上道路行驶。第四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留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二)不得进入高速

25、马路、城市快速路。(三)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 16 周岁。(四)不满 18 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 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只准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平安头盔。(六)确保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部件性能完好。(七)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运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阻碍交通平安的装置。(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的残疾人运用;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携带残疾证。(九)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状况下,驾驶电动自行

26、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十)不得实施阅读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不得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四十八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扬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二)不得进入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阅读电子设备;(五)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

27、理部门依据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实行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实行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记、标线或者发布通知、确定、公告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记、标线指示和通知、确定、公告等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条 本市健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详细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路面巡逻、视频巡查等方式发觉交通事故,或者接到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稍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28、报警的,可以依据案件状况指令当事人在确保平安的原则下,实行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刚好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平安地点。当事人应当听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第五十二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刚好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在当事人拒不听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状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

29、个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根据下列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担当 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担当 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担当 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担当 40%的赔偿责任。(五)在高速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不超过 5%的赔偿责任赐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在其

30、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赐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本市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详细管理方法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担当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根据推定进行赔偿,死亡人员推定为事故发生地居民,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

31、年龄计算。根据推定的年龄,男性在 23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女性在 21周岁至 55 周岁之间,被扶养人推定为一人,扶养年限根据 18 年计算。死亡人员身份经查证核实的,依法重新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赔偿款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罚款:(一)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者物品的;(二)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的;(三)

32、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四)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的;(五)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记、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100 元罚款:(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二)未规范运用平安带的。第五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50 元罚款:(一)进入高速马路、

33、城市快速路的;(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规范佩戴平安头盔的;(四)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运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阻碍交通平安的装置的;(五)实施阅读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阻碍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第六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50 元罚款:(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二)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第六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50 元罚款:

34、(一)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扬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二)进入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的;(三)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实施阅读电子设备等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的行为的。第六十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警告或者罚款惩罚的行为人,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平安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教化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罚。第六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35、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上未根据规定高度架设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驾驶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道路移动机械。当事人接受惩罚并供应合法来历证明的,应当刚好退还。运用电动

36、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50 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50 元罚款:(一)未悬挂号牌;(二)有意遮挡、污损号牌;(三)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四)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根据规定将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或者接入不完整、不精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根据国家和本

37、市有关规定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可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未刚好清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相关单位处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运用平安防护装备,或者施工作业车辆未根据规定设立警示标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相关单位处 500 元以

38、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具有动力装置三轮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车辆,可处车辆价值 3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或者运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50 元罚款,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接受惩罚并供应合法来历证明的,应当刚好退还车辆。利用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

39、门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未根据规定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或者接入不完整、不精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尚能移动,当事人未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将其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平安地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 200 元罚款。第七十三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或者社会公众供应的视听资料等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人、乘车人、违法车辆的全部人或者

40、管理人等依法予以惩罚;能够确定违法车辆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惩罚。第七十四条 单位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车辆、驾驶人所属单位,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养护、管理等单位,客货运场站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未根据规定履行职责,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道

41、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对事故发生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理。须要追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行政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指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 12 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月 日起施行。2005

42、年 9 月 8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9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其次次修正、2017 年 11 月 28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14 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规定(2011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32 号)同时废止。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

43、说明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苗雄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托付,就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120 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请予审议。一、修订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改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拥堵愈发严峻,道路交通平安形势日趋严峻,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若干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市道路交通的实际状况。须要仔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

44、,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省市阅历做法,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将我市特色、胜利阅历固化下来,并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实现道路交通平安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供应有力的法治保障。二、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 7 章 78 条,包括总则、道路交通平安责任、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调整法规名称。现行天津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若干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与当前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平安第一、协同共治的大交通的理念不相协调。此次修订,坚持以交通平安为动身点和落脚点,法规名称去掉管理二字,调整为天津市

45、道路交通平安若干规定,着力规范人、车、路、环境等交通平安要素,变更了以管理为主的立法模式。(二)压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单位和个人等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约谈等机制;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平安委员会作用,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力度,形成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加的交通管理工作新格局,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末端管理向全社会共同参加的道路交通平安源头管理迈进,引导全社会树立道路交通事故可防可控的坚决信念(第四至七条、十至十九条)。二是明确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精细化设

46、置公交专用车道和站台,完善非机动车道和行人过街设施、隔离设施;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规范配建停车场;完善道路与交通平安设施建设的三同步制度等(其次十至二十三条)。三是明确重点车辆的监管责任。明确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管理责任,明确投放、停放、清理、平台监管要求;规范快递、即时配送企业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加强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范网约车企业管理责任(其次十七至三十四条)。(三)优化停车和通行环境。一是实行精细化停车管理。强化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停车场建设、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和

47、运用要求;激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激励社会力气建设公共停车场,激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在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临时停车需求突出路段,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停车管理,可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停放(其次十四至二十六条)。二是优化通行规则。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农业机械等通行规则,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规范机动车驾乘人员平安带运用和儿童平安座椅等约束系统的运用;突出强化客运驾驶人疲惫驾驶、货运等车辆在高速马路右侧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平安头盔强制佩戴、平安带强制运用和外环线以内(不含外环线)禁止摩托车通行等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九条)。三是削减稍微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明确我市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细化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离规定,缓解因稍微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最大限度避开二次事故发生;明确对当事人因事故、故障无法移动车辆时,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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