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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规的再审申请书【最新4篇】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下面是整理的正规的再审申请书【最新4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2、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
3、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4、。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
5、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
6、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 篇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
7、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8、,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
9、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关
10、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
11、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
12、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请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一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肯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
13、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纠正一、二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
14、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纠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如果本来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困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不安。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纠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
15、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xx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
16、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
17、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
18、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规的再审申请书 篇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男,x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省*县*镇*巷*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
19、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xx)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
20、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xx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xx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xx年5月20日下发(20xx)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
21、20xx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 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xx
22、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xx年8月23日下发(20xx)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xx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xx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xx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xx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
23、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xx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xx)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0日下发(20xx)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xx年3月8日申
24、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xx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xx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xx)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xx)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
25、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xx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
26、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
27、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xx)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
28、)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xx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xx年12与26日下发(20xx)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
29、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xx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xx】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xx年至20xx年9月
30、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xx)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xx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
31、违监【20xx】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xx)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