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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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地 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政编码:71007521.1.2.6监理人:/地 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6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临时设施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应按照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7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

2、书14天前。承包人应对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7天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前。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合同价的0.1%元/天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20万元/月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2.5%签约合同价1215.5.2删除本条1316.1合同期内不调价。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部分材料的价格涨跌进行补差调整。具体办法参照上级单位有关文件精神执行。14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5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仅指钢材、水泥两种主要

3、材料(以上材料必须均作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单据所列费用的70。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后14天内完成审核。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2/天,不计复利。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21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应付款。19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每付款周期支付额的5%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5%合同价格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8

4、份。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支付。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8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56天内支付。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8份。在交工验收后1年内提交。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26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3.6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3.6。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30增加25

5、.1奖励基金比例:合同价200700章总和的1%31增加26.1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每期支付额的2%32增加27.1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如果有)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招标人进行澄清和修正,投标人必须响应并确认修正结果,对不平衡报价的修正,招标人有权延续至合同谈判阶段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响应并予以确认。33增加28.1承包人在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应按照国家治超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合路政部门,加强为承包人所在标段服务的施工车辆、材料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管理,因超载对道路损坏的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计费

6、支付。34增加29.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及延延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施工标准化的有关要求。35增加30.1承包人进场后施工进度或质量出现问题,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随时约见施工单位法人,约见法人三次及以上,且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发包人有权将施工单位清退出场,并上报省厅建议将其列入陕西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黑名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目细化为: 本合同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是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1.1.4 日期 第1.1.4.3目细化为: 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工程本次招

7、标2个施工标段,计划施工工期为24个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第1.6.3项补充: 监理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自身设计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自行设计或根据监理人指令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缺陷修复的设计。缺陷修复补充图纸必须报请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后,方可使用,但此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2、发包人义务 2.8 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第2.8.1项:2.8.1 发包人的风险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非承包

8、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 本款补充第2.8.2项: 2.8.2 例外情况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发包人有责任予以赔偿: (1)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失; (2)因发包人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由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疏忽所

9、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对伤害或损坏负有部分责任时,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按照责任大小公正合理地界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第(4)目细化为: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授权批准的延期最多为15天。 3.2 总监理工程师 第 3.2款补充: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主任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3.3 监理人员 本款补充第3.3.5项: 3.3.5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高驻办单位,高级驻地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4、承包人 4.1

10、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4.1.5项细化为: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 5019419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等国家、建设部、交通部及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人员的3%-5%配备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应进行专业岗前培训,并持有发包人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第4.1.6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

11、法: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尘、防噪音手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维持附近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法令,自觉保护项目施工区内的林木、植被、土地及地上、地下水资源等,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等;若因承包人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环境问题,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530万元/次。 第4.1.10项补充、约定为:

12、 (4)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均为临时工程用地,占地租用费含临时用地中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用(如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平整碾压、覆土、绿化、排水、防护、征用土地、赔偿青苗、林地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支付细目报价中。其使用期和单价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临时用地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

13、况或向有关部门交付复耕费,由相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的复耕。如因承包人未交付复耕费或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以及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5)阶段目标考核 为了加强工程的进度、质量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的总工期和质量总目标,在工程实施中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阶段目标考核制,奖优罚劣,并定期公布考核评比结果。此均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承包人不得借此提出任何附加费用和要求。 (6)设立奖励基金本项目将设立奖励基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对圆满完

14、成任务的参建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该奖金用于鼓励一线的施工人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不得挪做它用。工程一线人员的奖金分配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差的承包人进行处罚,做为违约罚金纳入奖励基金中,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的相关规定见25.1款。(7)设计及方案不合理 监理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设计与实际不符、方案不合理等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若因未及时发现和提出而继续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将受到发包人的违约处罚。 (8)文明工地建设 承包人应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交建199922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

15、建设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现场与管理,所需的文明工地建设费用由承包人填报总额价,按期进行计量与支付。 (9)建设环境的维护 承包人应尊重项目所在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尊重地方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与沿线地方政府、人民群众的关系,积极主动的处理好与建设环境有关的纠纷、事件,有责任和义务与发包人共同维护及保障建设施工环境。如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建设环境问题,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将处以违约罚金5-15万元/次。 (10)风险损失预防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施工期间,承包人作为现场的主要力量,有责任和义务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发包人因2.8.1款“发包人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此:

1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积极与当地气象、水文、水利、地震、防汛、公安及在作业范围内可能埋设地下管线的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获得有关资料、信息,并将这些资料或信息及时报送监理人签收,否则即使发生了2.8.1款所述的情况,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积极的预防措施,并使这些措施达到监理人满意为止。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安排要科学合理,桥梁下部工程尽量避免在主汛期施工;办公、生活用房以及材料、设备、机具要安放在安全可靠地方,不受河水及洪水的影响。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灾害预防措施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 当2.8.1款所述的灾害发生时,承包人要根据监理人的

17、指令积极组织力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抢险补救,该项工作要达到监理人满意为准。同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要求,并负责保存第一手原始证据。 灾害过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场地,尽快恢复生产。 以上各条中要求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各项工作均须达到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可依原始数据,受损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受损物品的照片和文字说明等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要求,并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 (11)承包人应及时支付聘(雇)用人员的劳务费用承包人应依据其与聘(雇)用人员所签署的劳务合同及时按月支付劳务费用,不得随意克扣。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讼,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18、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按照22.1款规定或4.1.10项第(3)目或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用以支付,并按拖欠费用的50%收取违约金。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见26.1款。 (12)承包人应该免费提供以下服务: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为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电力及场地供应。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4.2 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4.3 分包本款补充:承包人若实行分包,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示,如实填写招标

19、文件的分包计划表;但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40%。项目实施阶段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详细分包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分包计划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相关条款。4.4 联合体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联合体形式实施,删去4.4款。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有关的帐目和凭证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无论审计结果如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在勘踏现场中关于本工程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源(场)、水源

20、、电源、动力、电讯、取弃土场和交通条件等的描述或说明,应视为参考资料,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自负其责。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水、电及各种主要原材料,承包人须详细自行考察。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第5.1.4项:5.1.4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用于本工程的钢材、水泥等材料必须选用知名度较高生产厂家生产的优质产品,承包人在进购这些材料前,必须对其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进场,但不得因此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同时保留对钢材、水泥等材料实行准入制度的权力。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21、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5.2款。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删去第5.4.3项内容,以下文代之: 5.4.3 监理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工作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使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人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的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

22、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6.2款。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修改为: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数量、性能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相应的机械设备,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并确保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到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第22.1款办理。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

23、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引起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费用总额中考虑报价。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7.2.2项修改为: 承包人修建、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监理人使用。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第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对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测,并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

24、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漏的,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或未对上述基准资料进行三次及以上的复核性测量或未和相邻合同段进行互相联测等,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8.4 监理人

25、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为: 监理人有使用承包人施工控制网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即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在100章中列支。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4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5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26、见,并上报发包人核备。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进行批复。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5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细化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侯比当地气象部门50年的统计资料,以3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

27、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提前交工奖金20万元/月,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为2.5%的签约合同价。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月计算。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古墓、矿藏等国家资源,暂时停工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项目所在地老百姓阻扰施工,无法进

28、行施工,暂时停工解决纠纷的。承包人与其职工等引起的各种纠纷,导致暂时停工的。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执行。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24小时内到场检查。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1项补充: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承包人应事先提出申请,监理人在接到申请后,至少应提前12

29、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如果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14.2 现场材料试验 第14.2.2项细化为: 监理人有权力随时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无偿协助。 14.4 试验和检测费用 第(3)项补充为: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且是在该材料、成品、半

30、成品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应由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是出于承包人的检(试)验结果有疑议时,若外委的检(试)验结果表明承包人的操作工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以及应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设备等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监理人行使以上职权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高驻办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和总监办的同意;提出的外委试验须经总监办审批和许可。 补充第14.5款: 14.5 试验室验收要求承包人的试验室设备与人员应满足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要求,并通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工

31、地试验室的验收。如果监理人认为需要增加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人员,承包人必须服从;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合同专用条款22.1相关内容办理。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补充本款第(6)项: (6)依照交通集团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3 变更指示 本项第(1)目修改为:变更指令应有监理工程师发出,且须经发包人同意。第15.3.4项修改为: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补充本款第15.3.5项:15.3.5 变更设计的具体审批程序由项目执行机构制定,并印发监理人和承包人执行。15.4 变更的估计原则本款增加15.

32、4.6、15.4.7、15.4.8项:15.4.6一般新增工程细目单价确定原则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或相近细目单价时,直接套用合同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或相近细目单价,但有工作内容、性质相似的细目单价时,可在相似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材料用量予以确定。3.当设计变更后的工程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合同中无同类工程的单价可以套用,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单价,并考虑中标水平下浮比例确定(下浮比例不低于10%)。15.4.7新增桩基细目单价的确定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桩基桩径发生变化而地质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变化不大的新增桩基细目单价,按合同

33、工程量清单中相近桩径桩基细目单价乘以新增桩基桩径与相近合同桩基桩径截面比确定。15.4.8新增工程细目单价编制依据1.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基本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补充定额。3.陕西省其他行业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4.材料单价采用陕西省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若陕西省定额站无相关材料信息价时,则采用工程所在地材料现时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删除本条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本项目对人工费、钢材、水泥、燃油料费用进行价格调整。调整价格时,应按下述公式

34、计算,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整:价格调整公式:TJE=ZFE*ZH=ZFE(X+aRG/RG0+bGC/GC0+cSN/SN0+d RL/RL0 -1)式中:TJE=对季度累计支付的调价额ZFE=季度累计支付额ZH=综合调价系数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a、b、c、d -分别为人工费、钢材、水泥、燃油料费用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权重系数;X=1-(a+b+c+d)RG0-人工费基期价格指数RG-人工费当期价格指数GC0-钢材基期价格指数GC-钢材当期价格指数SN0-水泥基期价格指数SN-水泥当期价格指数RL0-燃油料基期价格指数RL-燃油料当期价格指数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

35、以下规定:(1)合同价格在合同签定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调整,此后每季度调整一次。(2)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所在季度的价格指数,计算时采用100。(3)式中当期价格指数,采用业主委托省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按季度专门提供的价格指数。(4)权重系数由根据招标文件预算资料测算确定,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84天内由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提供。除非由于工程的实施或根据第15条工程的变更或其它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一因素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或不适用,则权重系数应予以调整。(5)可参与价格调整的调价额是以每季度完成的100章到700章工程量费用,以及暂定金额中以合同价格为依据计算费用项目的费用之和进行计

36、算,但应扣除以采用现场实施工料机确定的变更新增工程细目单价支付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季度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但是,如果某种延期是符合第11.3条规定者,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季度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交工验收以后支付的工程款项,以交工验收所在季度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项补充: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具体计量方法按项目专用本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37、。17.2 预付款承包人应提交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若不能提供,则不予支付开工预付款。 17.2.3项第(1)目修改为: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每期完成工程款的20%为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必须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80%以前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计量工作,并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填写的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补充本项第(5)目: 工程实施期间,发包

38、人对承包人的所有支付款项(含工程预付款)将直接向承包人的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资金管理按合同条款第4.9款和第22.1款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改 本项补充: 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有权在任何一次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款。17.4质量保证金本款补充: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限结束后退还承包人。两年责任缺陷责任期满且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退还9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退还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 18、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本款补充: 当建设项目工

39、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20、保险 本款修改为: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形式足额投保,投保范围已涵盖合同条款规定的一切险种。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发包人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

40、行的保险。当本合同工程发生2.8款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2.8款和第20.5款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投标人须将投标报价中除本细目外的100章-700章的合计金额作为基数,按本招标文件给定的保险费率(暂定3.6)计算得保险费,并作为总额报价计入投标文件第100章101-1-1支付细目中;保险费按保险协议分期支付;除此之外,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及自身情况,对尚未入保的机具和人员等自行投保。保险的范围与条件

41、和保险费率待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择优选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及招标文件标准文件等相关规定签订最终的保险合同。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第(6)目约定为: (6)重(特)大地质灾害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0年以上一遇的最恶劣的气候条件)。 22、违 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目细化为: 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加快工程进度通知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工程质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其在投标书中所做的相关承诺;或根据我

42、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本项第(5)目: 如有下列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或接受处理。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缺勤按3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发包人将有权按照自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理。 项目副经理和施工队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7天,缺勤按2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监理人请假,获批

43、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缺勤处理。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按2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按1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同时发包人还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业绩记录。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3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 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投标书附表中所列)未能按时到场,承包人应按3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 主要

44、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人要求的设备)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承包人应按5000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迟到或调离超过10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将由发包人直接在支付中予以扣除,但到场时限的延迟仍旧计算违约偿金。 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由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计划进场时间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发包人备查。若承包人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权限。发包人有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它发包人认为合理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承包人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关于分包的有关规定,应向发包人支付其违规分包额的200%做为违约偿金,违约偿金将从承包人任何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发包人也可从承包人处收回该工程或该工程的一部分,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收回的工程,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承包人的原报价,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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