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半导体公司知识产权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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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功率半导体公司知识产权报告功率半导体公司知识产权报告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公司简介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二、 项目简介5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8四、 商标的概念、功能18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1六、 世界贸易组织26七、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34八、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42九、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55十、 知识产权布局管理80十一、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106十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110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113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115十五、 组织架构分析116劳动定员一览表116十六、 发展规划117一、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

2、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孙xx3、注册资本:149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12-187、营业期限:2012-12-18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

3、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9017.277213.826762.95负债总额3748.192998.552811.14股东权益合计5269.084215.26395

4、1.81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29648.7223718.9822236.54营业利润6030.604824.484522.95利润总额5107.424085.943830.57净利润3830.572987.842758.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30.572987.842758.01二、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62.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

5、占地面积41333.00(折合约62.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66331.06。其中:主体工程41157.92,仓储工程11219.8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6248.17,公共工程7705.13。(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

6、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IGBT是工控领域的核心。IGBT(InsulatedGateBipolarTransistor)全称为绝缘栅双极晶体管,结构上由BJT和MOSFET组合而成,兼具MOSFET输入阻抗高、控制功率小、驱动电路简单、开关速度快和BJT通态电流大、导通压降低、损耗小等优点,是未来功率半导体应用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IGBT是一个非通即断的开关器件,通过栅源极电压的变化控制其关断状

7、态,能够根据信号指令来调节电压、电流、频率、相位等,以实现精准调控的目的,是能量变换与传输的核心器件。(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4921.3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9017.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31%;建设期利息196.4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79%;流动资金5707.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90%。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9017.8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6754.8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7.01万元,预备费415.95

8、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524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44041.17万元,纳税总额4144.06万元,净利润6099.50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6.97%,财务净现值2970.00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15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1333.00约62.00亩1.1总建筑面积66331.06容积率1.601.2基底面积25213.13建筑系数61.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96.602总投资万元24921.312.1建设投资万元19017.842.1.1工程费用万元

9、16754.8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847.012.1.3预备费万元415.952.2建设期利息万元196.442.3流动资金万元5707.033资金筹措万元24921.313.1自筹资金万元16903.363.2银行贷款万元8017.954营业收入万元524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44041.176利润总额万元8132.677净利润万元6099.508所得税万元2033.179增值税万元1884.7310税金及附加万元226.1611纳税总额万元4144.0612工业增加值万元14151.7413盈亏平衡点万元22826.88产值14回收期年6.15含建设期12个月

10、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97%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970.00所得税后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

11、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

12、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

13、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

14、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

15、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

16、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

17、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18、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

19、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

20、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

21、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

22、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

23、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4、,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

25、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四、 商标的概念、功能1、商标的概念商标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三千年以前,印度的工匠就在运往伊朗的货物上刻上名字,作为标志。我国北宋末年(公元1127年之前)之时,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便使用了“白兔儿”铜板,铜板上刻有店铺标记“白免捣药图”,同时标注:“认门前白

26、兔儿为记。”北宋的清明上河图中清晰可见的酒幌子也是古代酒家的标志。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和国内生产力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相似产品,这些产品在外观上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功能、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有着不同,这就更需要一些手段来区分这些相似的产品,指导甚至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这也就导致了商标的出现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什么是商标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手册中写明:商标是任何个性化的标志,它能够将一个竞争者的商品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区分开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15条规定:“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

27、而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概念包含两个层面:(1)商标是一种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无论是立体的还是平面的;(2)每一商标均是独特的,能够被辨认出来。因为只有当商标是独一无二,拥有个体特征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辨认出来从而达到区分它所代表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目的。需要注意到,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

28、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2、商标的功能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我们可以将商标的功能总结为以下几点:(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而产生的。因此,这种区分功能是商标必备的,不可缺少。(2)区分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功能,无论是在商品还是服务市场上,总是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商标的出现就是为了将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区分开来,使得消费者能够顺利地得到自己需求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营销的功能,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29、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4)财产功能,就是指商标也是一种资产,能够带来收益。商标的财产价值来自商标在广泛使用和宣传中产生的消费者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的使用过程将商标与一种特定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企业信誉及用途等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商标最后拥有了一种自己的号召力和形象。消费者往往看到商标,就能立即联想到商标背后的因素。如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它只是拥有耐克的商标和一些技术研发团队,而没有自己的运动鞋和服饰的生产、加工工厂,所有产品一律外包。耐克的商标就是这个企业的最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到处寻找代工工

30、厂。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均承认了商标的财产价值。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商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物权法也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所属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截至2019年8月10日,共有192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瑞士、瑞典、法国、德国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渊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并于1884年生效,当时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

31、并且也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执行机构;1893年,上述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设在瑞士,并且接受瑞士政府的监督。这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为了更好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国际组织功能,增强其独立性,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于1970年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此设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三条、第四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

32、;其主要职能在于四个方面:(1)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包括协调立法、缔结新的国际条约;(2)给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和技术援助;(3)行政事务处理,包括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4)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三个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决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和方向。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行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等二十几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组织的行政任务,并就知识产权法律起草、修改、建立专利机构和专利文献机构,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事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咨询。(三)世界知识

33、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着三类条约: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确定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内容;全球保护体系条约:构建知识产权全球范围申请的程序,简化申请程序并减低申请费用;知识产权分类条约:创建分类体系,将有关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编排为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的结构。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书,并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四)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概况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中国就开始积极参与有关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结或修改活动,并分别于1980年6月、1985年3月、1992年10月、1993年4月

34、、1994年1月和1997年成为WIPO235成员国、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PCT和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条约的缔约方;有关中国加入WIPO管辖下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概况见表3.2。除上述努力外,中国还在乌拉圭回合中参与了TRIPs协议的谈判,并草签了最后文本,该文本在中国入世后于2002年1月对中国生效。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7月7日对我国生效。90年代后我国还参加了有关环境条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等。我国加入上述条约后除作出保留的外,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巴黎公约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

35、待遇、优先权、专利的独立性、强制许可、拒绝或撤销专利的限制及专利权的例外等;PCT要求各国在不削减按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前提下,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便利,节省时间和成本;缔约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有义务按条约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之一有义务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伯尔尼公约对成员国规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版权独立、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和权利限制等。海洋法公约和环境保护条约有关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海底区域开

36、发等人类共同财产维护中的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环境,并形成和提高研发能力;发达国家的义务除了环境保护外,还需在公平合理或优惠的基础上转让无害环境技术,通过一定的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一员,应当履行自己在条约中保护环境、转让技术的义务,但也享有分享技术的权利。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无疑也是其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TRIPs协议之成员。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将知识产权看作私权,承担高标准保护义务,将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运用到知识产权贸易中,提高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同时规定权利人权利限制、鼓励技术转让和传播、强制许可及对

37、最不发达国家技术转让的特殊规定和援助等内容。作为成员方中国无疑需要承担协议的义务,但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享有特定的权利。关于WTO框架下的其他协议如TRIMS、GATS等规定的义务如投资中取消本地成分要求、数量限制、外汇平衡及服务开放中的最惠国待遇等中国也必须履行。多哈宣言及其系列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推行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透明、关注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及有关药品的强制许可等对成员方来说也产生一定的义务和权利。(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是独立的国际性商事争端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

38、。其主要职能在于为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国际商事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不同于诉讼的仲裁、调解或其他专家裁决方案,也提供一些合同起草及培训服务。其仲裁程序、调解程序及专家解决方案依据的程序规则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任何国家的任何当事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实体,均可申请该中心裁决,并且裁决过程可在世界任意地方以任意语言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任意法律进行。虽然中心成立于1994年,但大多数案件都是近年来提交的,迄今共办理了600多个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案件。根据中心的数据,所裁决案件涉及的争议类型主要有:许可协议(例如,商标、

39、专利、版权、软件)、研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分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技术协议、数据处理协议、合资协议、咨询协议、艺术营销协议、电视发行和格式、电影制作、版权集体管理、因解决先前法院诉讼协议而产生的案件等。(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还承担执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当事方提交的域名纠纷进行仲裁。但是,仅限于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和使用域名的案件,且允许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审理。自1999年12月以来,WIPO办理了约43000起域名纠纷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分布如下图3.3。这些诉讼共同涉及来自179个国家的政党和约79000个互联网域名。投诉人业务活

40、动涉及的前五大领域为:零售、银行和金融、其他、时尚以及生物技术和制药。六、 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一金融一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于是,1

4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996年开始运作。(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马拉喀什协定)开篇提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根据马拉喀什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在于:管理其体制下的贸易协议;提供贸易谈判的机会;解决纠纷;审查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问题提供技术帮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三)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1、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

42、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知识产权国际问题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发达国家对此非常担心,因为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来自发展中国家,那么,在WIPO的框架下,充分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难以达到,这也就促使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它的法律框架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分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根据这些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43、下管理了三类贸易: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而其创立的争端解决制度,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力度。2、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设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其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的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

44、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专家组作出最后报告时,争端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履行:即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提供补偿: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就是说,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

45、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四)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虽然早自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世贸组织成立前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自加入之后,我国必须履行该条约的义务。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起两项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的磋商请求,即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DS362)和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及音视频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及发行服务的措施案(DS363),这也是发达国家第一次向WTO

46、提起针对中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磋商请求。其后,2018年3月23日,美国要求就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与中国进行磋商。欧盟也在同年6月1日,就与中国的技术转让纠纷案件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不可避免地将要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的趋势。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加重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理解与执行。1、中国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诉。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磋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中国现行法

47、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2)中国海关当局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3)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问题;(4)未能对仅从事未授权复制或仅为授权发行著作权作品的人适用刑法程序和处罚。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撤销。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WTO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告向WTO各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措施分别做出了裁决,专家组主要裁定:(1)中国著作权法,特别是第4条第1句违反了TRIPs协定第9.1条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第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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