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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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期货犯罪是随着期货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犯罪,它对期货交易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为了保障期货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大都很重视利用刑罚手段惩治这种经济犯罪。日本作为建立期货交易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期货市场的刑事立法也极为完备,本文拟就日本的期货市场刑事立法略作介绍,以期对我国规范期货交易市场有所裨益。一 日本期货与期货犯罪立法概况日本期货交易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7世纪就开始了大米期货交易,比美国1848年建立的芝加哥谷物交易早100多年。为了加强对期

2、货市场进行监管,1950年8月15日,日本内阁颁布了商品交易所法,对商品期货交易作了全面规定,有关期货犯罪的立法系统地规定在该法第17章中,与此同时,内阁还颁布了商品交易所法施行令,作为对商品交易所法执行、适用的解释。农林水产省和通产省共同颁布了商品交易所法施行规则作为主管机关对商品交易所法的具体解释。为了规范金融期货交易,日本内阁还颁布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对金融期货犯罪作了规定。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期货市场法规的完善和配套,商品交易所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最近一次修改为1990年。为了切实保护期货交易委托人的利益,1968年通产省和农林省共同颁布了商品交易员受托业务保证金规则,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农林

3、水产大臣对有关商品限价率确定的规则报告;通产省对有关商品委托保证金的比率的规定通知等。上述法规对期货犯罪及其处罚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二 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根据商品交易所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货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操纵期货市场的犯罪操纵期货市场的犯罪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期货投资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违反期货法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操纵期货市场的犯罪是各种期货犯罪行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因为它在市场上造成了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了期货的正常价格,使期货交易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避险功能,破坏了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管理秩序。同时,操作市场行为造成的虚假供求

4、关系,使众多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从而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日本期货立法特别重视对这种犯罪行为的防范与制裁。商品交易所法第88条对各种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第88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包括:进行不以上市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交易;进行伪造交易或使用假名交易;与他人串通,在申请自我交易的时候,申请同谋人也能使交易成立的特定价格或约定价格;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一系列会使别人产生该商品市场交易繁荣这一错觉的交易,或进行一系列会使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交易;委托别人或接受别人委托进行上列至所列活动;散布商品市场中行情会因自己或他人的市场操纵而发生变化的流言。在商品

5、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对重要的事项进行虚假表态或会引起误解的表态;为了在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或接受交易委托,或以图谋行情变动为目的散布谣言,施用诡计或采取暴力或进行胁迫。同时,该法第154条规定,从事各种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二)挪用期货保证金的犯罪期货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保证金交易,没有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也就没有现代期货市场的实践。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维护有组织的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一旦客户的保证金被挪用,将会导致客户无法履行合约,增大期货市场的风险。因此,日本期货立法特别注重维护保证金的安全。商品交易所法第92条规定了

6、严格的保证金分离制度;第72条规定严禁交易所挪用会员的保证金;第155条对违反保证金分离制度,挪用保证金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该法第92条明确规定:“为确保偿还受托业务中发生的债务,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必须将与委托人寄存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以属于委托人自己计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价格相当的财产从商品交易员自己的财产分离出来,存入主管省令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采取其他主管省令规定的措施,以此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商品交易员在没有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委托人寄存的物品或其打算自己拥有的物品在违反委托人意志下用作担保、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理。”第72条规定:“除了拥有国

7、债和其他由主管省令规定的方法外,交易所不能转用其保管的会员信任金、特别结算负担金、特别担保金、或受托业务保证金。”根据该法第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三)虚假陈述的犯罪虚假陈述的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报告或在根据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各种文件中,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误导的陈述,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品交易所法第159162条对各种虚假陈述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交易所发起人在许可申请书上进行虚假陈述;交易所在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商品交易员在其许可申请书和其它应提交的

8、文件中作虚假记载;公布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以公布或发起为目的,编写有虚假期货市场行情的文件或已发行上述文件;交易所在变更章程登记、业务规程、受托契约准则或纠纷处理规程等的申请书中作虚假记载时,对虚假陈述犯罪的最高刑为半年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四)欺诈客户的犯罪欺诈客户的犯罪是指商品交易员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品交易所法和商品交易员受托业务保证金规则及相关法规中,对各种期货欺诈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日本期货管理法规,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在劝诱委托时向顾客提供断定性判断,致使顾客产生一定能够赢利的误解。劝诱委托是

9、接受委托的准备工作,为了防止商品交易员进行煽动性宣传,法律禁止商品交易员过份强调期货交易的作用,向顾客提供行情预测、供求预测等方面的断定性判断,以致使委托人确信做期货交易一定可以赢利;在接受委托前,不向顾客提供该提交的资料,但不包括契约缔结前一年内已提供过的;在劝诱委托时,向顾客保证一定能够获利或答应顾客在亏损时负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在接受买卖时,没有遵循受托契约准则中的规定,在受托时没有全部或一部分接受顾客的指示;没有接到顾客指示的情况下,对顾客意志主观判断后进行交易(不包括受托契约中规定的情况);不正当地拖延应对委托人履行债务的日期。例如,委托保证金的退回及其他债务;过分追求投机效益,与委托

10、有关的交易对等进行过量的交易。商品交易员的自身合约、每种商品、每个市场都有限制,超过这一限度的不健康新合约是被禁止的;答应向顾客提供手续费的折扣、回扣或其他优惠或实际提供这些优惠;接受由他人(非自己雇员)劝诱来的委托;不履行委托人结算的要求或违反委托人意志进行交易劝诱;(11)使用假名劝诱。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品交易员在进行委托劝诱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禁止使用假名劝诱;(12)通融交易资金。鉴于期货交易的投机因素,法律严禁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的资金调节和通融会成为期货交易的投机因素;(13)商品交易员在期货交易中,将自我交易和委托交易混合做帐、混合会计。(五)利用行情赌博的犯罪期货交易是

11、一种高层次的贸易方式,它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投机性强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常利用期货交易的行情赌博,扰乱正常的期货交易秩序,为了保障期货交易的健康运行,商品交易所法严禁利用期货行情赌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法第1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进行期货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期货市场行情进行以接受差价为目的的活动。第157条规定:违反第145条规定,进行以接受差价为目的的活动,或进行与因同条各款记载的交易相类似交易的人员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处。(六)私下对冲犯罪私下对冲犯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违反期货法规,不将委托指令投入到公开的期货交易所上竞

12、争,私下对冲客户指令,情节严重的行为。期货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是所有的交易都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对冲行为则没有将客户委托的指令带入交易所内竞争,而是商品交易员将客户委托的指令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例如,当商品交易员认为大多数客户对某种期货行情判断有错误时,即可与客户私下对冲,以获取高额非法收入。这一行为违背了期货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商品交易所法第93条明确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内接受交易委托时,必须在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市场提出与该交易有关的申请,否则不得以自己成为交易对方的形式成立交易”。该法第15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

13、定从事私下对冲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七)受贿与行贿犯罪根据商品交易所法的规定,受贿犯罪是指期货交易所负责干部或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行贿犯罪则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期货交易所负责干部或职员以财物的行为。商品交易所法第154条明确规定:交易所负责干部(包括临时理事以及临时监察)或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提出这一要求,或作出承诺时,处3年以下徒刑;发生前项情况时,收取的贿赂没收。在无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贿赂时,追征不足金额;提供第一项贿赂或提出建议,或作出承诺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八)其他形式

14、的犯罪商品交易所法除了规定上述七种主要的犯罪以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设立与做商品或商品指数期货交易相类似交易的机构,或在此机构中进行与期货交易相类似的交易;交易所开设章程规定之外的商品市场、或在章程规定以外地区开设商品市场;交易所对一种上市商品或上市商品指数,开设2个以上的商品市场;未经主管大臣许可设立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员任意减少资本额,开设进行受托业务的下属营业所,或变更总公司或进行受托业务的下属营业所的场所;以商品市场交易委托的媒介,代办或代理为职业;交易所任意变更业务规程、受托契约水准或纠纷处理规程;交易所分配剩余财产;交易所的负责干部或雇员或在交

15、易所任职的其他人员泄露或窃取因担任交易所干部或雇员职务而获知的秘密;交易所没有依法积累商品交易责任准备金或使用该准备金;(11)商品交易协会没有将协会会员名册供公众阅览者;(12)交易所发起人、负责干部或清算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他人阅览文件,或拒绝提供副本或抄本;(13)非商品交易员协会者在其名称中使用可能使人误解为商品交易员协会的文字,等等。三 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商品交易所法在规定各种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各种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期货立法对期货犯罪适用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两种。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其中,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3年,罚金刑的最高刑为300万日元。所有的刑罚分为七个等级。最高刑适用于开设与商品市场类似机构;各种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期货交易所的负责干部、职员受贿、或对上述人员行贿等违法行为。而对一般的期货犯罪的处罚,大多为1年或半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期货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犯罪,日本期货立法规定,对所有的期货犯罪均处以罚金,有的是附加适用,有的是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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