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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合同编号: 29-3(2010)FT-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宣钢公司8号高炉大修改造工程工程名称: 干法除尘、TRT、喷煤系统、上料系统机械、动力设备安装及管线施工 发包人(发包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包人):北京首钢首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日期: 2010 年 3 月 27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1. 一般约定31.1 词语定义31.2 语言文字51.3 法律5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1.5 合同协议书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1.7 联络61.8 转让61
2、.9 严禁贿赂61.10 化石、文物61.11 专利技术7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72. 发包人义务72.1 遵守法律72.2 发出开工通知72.3 提供施工场地7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72.5 组织设计交底72.6 支付合同价款72.7 组织竣工验收72.8 其他义务73. 发包人代表73.1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83.2 发包人项目经理83.3 发包人代表83.4 发包人代表的指示83.5 商定或确定94. 承包人9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4.2 履约担保104.3 分包104.4 承包人项目经理10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0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14.7
3、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1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14.9 承包人现场查勘114.10 不利物质条件115. 材料和工程设备12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2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3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3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37. 交通运输13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7.2 场内施工道路147.3 场外交通147.4 超大件和
4、超重件的运输14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47.6 水路和航空运输148. 测量放线148.1 施工控制网148.2 施工测量14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58.4 发包人代表使用施工控制网15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5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5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59.3 治安保卫169.4 环境保护169.5 事故处理1610. 进度计划1710.1 合同进度计划17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711. 开工和竣工1711.1 开工1711.2 竣工17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7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811.6
5、工期提前1812. 暂停施工18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8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812.3 发包人代表暂停施工指示18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8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913. 工程质量1913.1 工程质量要求19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9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913.4 发包人代表的质量检查19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9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2014. 试验和检验20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014.2 现场材料试验2114.3 现场工艺试验2115. 变更21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2115.2 变更权2115.
6、3 变更程序21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22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215.6 暂列金额2215.7 计日工2215.8 暂估价2316. 价格调整23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23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2317. 计量与支付2417.1 计量2417.2 预付款2517.3 工程进度付款2517.4 质量保证金2617.5 竣工结算2617.6 最终结清2718. 竣工验收27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27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718.3 验收2818.4 单位工程验收2818.5 施工期运行2818.6 试运行2918.7 竣工清场29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29
7、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9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919.2 缺陷责任29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0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0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30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019.7 保修责任3020. 保险3020.1 工程保险30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30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3120.4 第三者责任险3120.5 其他保险31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3121. 不可抗力32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32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32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3222. 违约3322.1 承包人违约3322.2 发包人违约3422.3 第三人
8、造成的违约3523. 索赔3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3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36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623.4 发包人的索赔3624. 争议的解决3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3624.2 友好解决3624.3 争议评审3625. 本工程项目停建、缓建及清算3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81一般约定381.1 词语定义38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8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81.7 联络392. 发包人义务392.3 提供施工场地393. 发包人代表393.1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394. 承包人39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94.3分包405. 材料和工程设备40
9、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0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0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07. 交通运输407.2 场内施工道路418. 测量放线418.1 施工控制网41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1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4110. 进度计划4110.1 合同进度计划4111. 开工和竣工41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1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4111.6 工期提前4112. 暂停施工42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2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4213. 工程质量42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4213.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216. 价格调整
10、42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4217. 计量与支付4217.1 计量4217.2 预付款4317.3 进度款4317.4 质量保证金4317.6 最终结清4318. 竣工验收43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318.3 验收4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4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419.7 保修责任4420. 保险4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422. 违约4422.1 承包人违约4524. 争议的解决45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4526.补充条款45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46附件一 技术标准及要求47附件二 工程承包范围49附件三 图纸50附件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151第
11、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宣钢8号高炉大修改造工程,已接受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干法除尘、TRT、喷煤系统、上料系统机械、动力设备安装及管线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6)已标价综合单价;(7)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叁拾陆万元整(
12、 1436万元)。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赵守君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1)以国家和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的标准要求。6. 承包人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二,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为准。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承包人3月30日进驻现场开展施工准备,开工日期:2010年 4 月 1 日,完工日期:2010年10月15日(TRT除外);TRT完工时间:2010年12月27日。10. 本合同书一式 十二 份,发包人执一份正
13、本五份副本。承包人执一份正本五份副本。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字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字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电话:010-88299193电话:010-88294206传真:010-68824891传真:010-88
14、294681开户银行:工行石景山支行古城分理处开户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黄寺支行帐号:0200014419020115785帐号:137221516010005531邮政编码:100043邮政编码:100041 2010 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综合单价,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
15、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综合单价: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价格。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
16、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关系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发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发包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
17、项目业主: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载明的项目单位。1.1.2.9 项目业主代表:指项目业主指定的在本合同内容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的人员,包括项目业主委托的工程监理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项目业主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
18、.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代表按第11.1款通知
19、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代表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20、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
21、: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
22、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
23、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代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24、的保管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25、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项目业主负责。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
26、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27、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发包人代表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
28、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发包人代表3.1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3.1.1 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发包人代表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
29、2 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发包人项目经理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项目经理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发包人代表3.3.1 发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他发包人代表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管理工作。发包人项目经理应将被授权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项目经理的同意,与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项目经理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
30、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发包人代表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发包人项目经理授权的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项目经理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发包人项目经理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发包人代表。3.4 发包人代表的指示3.4.1 发包人代表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代表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代表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发包人项目经理按第3.
31、3.1项约定授权的发包人代表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经理或被授权的发包人代表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发出书面确认函。发包人代表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发包人代表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项目经理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发包人代表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发包人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32、(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发包人项目经理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发包人项目经理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项目经理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发包人项目经理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发包人项目经理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发包人项目经理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发包人项目经理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
33、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代表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
34、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35、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代表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36、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承包人项目经理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代表同意,并委派代
37、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代表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书面报告。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代表。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38、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4.5.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9、。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代表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40、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
41、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发包人代表没有发出指示的,承
42、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代表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代表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代表
43、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代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代表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
44、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代表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代表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发包人代表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代表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