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的简要概述.doc

上传人:可****阿 文档编号:48947343 上传时间:2022-10-07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价格法的简要概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价格法的简要概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价格法的简要概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价格法的简要概述.doc(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24论价格法论价格法史际春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肖竹肖竹关键词:价格法/价格监管/价格宏观调控/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容提要:价格和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二者密不可分。价格宏观调控和直接管制是政府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都应当立足于市场与竞争机制。价格法的完善不限于价格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法的价值和作用日益显现,对价格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应当成为价格监管的核心,竞争法与价格法与其主管机关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价格宏观调控也应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市场机制,摆脱对行政手段的倚重和过度运用。2/2

2、4国际市场变幻多端、CPI 高涨,对粮油、资源产品、公用服务等价格管制的得失引人瞩目,适逢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简称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和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出台,兹以本文就如何认识与完善我国的价格法作一讨论。一、市场机制与价格调控、监管的基本道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而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主体根据价格信号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无数个别行为的合力、一种自发的作用,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机制未必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比如,在自然垄断和合法垄断条件下,无法通过充分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在人为操纵市场、滥用优势、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况下,会造成价格

3、扭曲;短期、局部、一些稀缺产品的供求失衡,为市场与价格机制的调节所不与;社会恐慌、盲目从众的心理,也会造成价格的异动,等等。这就要求基于社会利益的政府价格调控和监管,并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价格与竞争密不可分。只有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才能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促使市场主体对价格作出灵敏反应,为自身利益而不断改进技术和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消费者福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格固然需由政府依法调控、监管,问题在于,这种调控、监管应当立足于市场和竞争,着重修复、模拟市场机制,而不是单纯地通3/24过行政手段来固定或调整价格。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展中,加上计划经济的惯性,

4、我国价格调控、监管的实践仍偏重行政而脱节于市场,忽视市场自发性的价值,忘记市场永远比政府更聪明的基本道理,结果往往顾此失彼、事与愿违,价格机制反遭损害,人为地造成短缺、秩序紊乱、恐慌和社会不公。从法律的角度看,造成这种情况,与反垄断法的不完善和价格调控、监管未能很好地与竞争法相结合有很大的关系。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修复、维护市场机制,价格调控、监管应当以其为前提和首要法律手段。反垄断法业已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价格调控、监管中单纯行政手段的运用,也要秉持市场经济与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理念,并通过法律的制度和程序,使之尽可能以市场为基础、与市场相契合。二、以竞争和市场

5、化为核心的价格调控、监管(一)价格宏观调控与价格监管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作用于国民经济的媒介是宏观经济变量,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而不是对市场主体或市场行为进行直接的管制或规。因此,在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又不无条件地迁就通俗的理解,可以直接或间接为标准,来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1价格法区分了“政府的定价行为”与“价格总水平调控”,大体上就是对价格的直接监管和间接调控之分。4/24事实上,价格的直接监管与宏观调控也有关联。因为价格有广义价格和狭义价格之分。广义价格既包括有实物形态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价格,也包括各类生产要素价格;此外还有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汇率是外汇的

6、价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等等。2价格法把价格的围限定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与期货价格等不适用该法,因此是狭义价格,通常称为“物价”,也是本文所指的价格。而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物价”的波动和上涨可能是其他广义价格作用的结果。“物价”与要素价格、资金价格相互作用,共同对市场价格总水平产生影响。在国家价格宏观调控中,对非商品和服务价格,即其他生产要素价格,特别是利率、汇率对全国价格指数与通货膨胀的判断也十分重要。因此,价格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在价格宏观调控中,必须着眼于各种价格的相互

7、联系和相互作用,把价格问题作为一个系统来认识和解决。价格宏观调控作用于市场机制,间接影响价格,一般不会损害市场机制,因此应当更多地运用,而慎用直接的价格控制。但在实践中,在诸如价格手段的运用、政府定价的围和方式、价格总水平异常时政府实施的干预措施等方面,经常是急功近利,过度行政强制以求立竿见影,不顾什么宏观微观。刚性地切入,副作用大,颇似庸医治驼哪管死活。在改革开放 30 年和价格法实施已 10 年的今天,有必5/24要对此加以反思,重新认识价格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性质与其运用。当然,从英文看,政府对经济的规制、管制或监管(regulation)既包括宏观调控,也包括直接监管(supervi

8、sion)。在此意义上,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价格的调控、监管可概称为“监管”,即广义的价格监管。从 de-regulation 到 re2-egulation,无非就是对市场能够调节、社会能够自治的事,政府就放手无为而治,同时对必须保留的最必要的政府经济职能立足于市场加以优化,这对政府的价格调控、监管也是适用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监管体制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前提的,政府的价格监管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不是相反。(二)价格监管的目标、手段和实现机制价格法规定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

9、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它是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其在总体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所占的比重,也决定了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不是市场经济,以与市场价格机制的存在与否。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则是政府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围,规定基准价与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或直接制定的价格。这三种价格形式,决定了政府价格监管的不同目标和手段:对于通过市场竞争、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价领域,国家主要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的监管。随6/24着我国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确立,对价格行为的竞争法监管应当是价格监管的核心。而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领域,涉与的问题较为复杂,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

10、定价领域的确定和调整、实施的条件、目标和手段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政府对某些领域价格的直接管制,这种政府的直接价格监管,也应当秉承竞争的理念,尽量采用市场化的手段。1.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边界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围为“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以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说,这一立法之于今天的社会实践已显得滞后。多年的价格改革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某种产品或服务越是供不应求,价格越是居高不下,就越需要放开价格,通过市场来调节供求,通过竞争来形成

11、合理的价格,并促进生产。在 30 年的价格改革中,我们对钢材、煤炭、粮食、棉花、食油、猪肉等商品价格的放开,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小煤窑流弊不少,但问题不在于放开而在安全和劳动等监管不力,小煤窑们支撑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如果将其关闭,则任凭有天大的本事,也解决不了煤炭的价格和短缺问题。对“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的价格管制,则需要强调产品的供求机制与价格机制的联动作用。“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重要的公7/24用事业价格”管制有其经济合理性,实践部分的政府价格管制也集中在该领域,但将“自然垄断经营”与“公用事业”并列不太符合逻辑,因为自然垄断往往只是公用事业的一个方面或某种特征。同时,各

12、种公用事业之间或者同一公用事业的不同环节之间,其自然垄断的程度是不同的,弱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或环节,也应该通过引进竞争实行市场化的价格管理。根据公用事业是否“重要”来决定其价格形成机制,也缺乏适当的标准。最后,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管制也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但笼统的规定忽略了公益事业收费机制的多样性,例如部分应当免费或通过税收形式;同样,如何判断公益事业是否“重要”,在立法上也缺乏与决定公益事业收费机制的重要因素如公共物品属性、使用围与拥挤程度等的相关性,以与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在实践中,真正决定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领域与容的是 2001 年公布的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 定

13、价目录)。这份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目录规定了政府实施直接价格管制的 13项商品和服务与其具体定价围,是我国现有政府管制价格的直接依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确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领域,其实质就是划定政府价格管制的边界,与之相对的是市场竞争的围。政府实施直接价格管制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尚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或暂时还不易建立,或无法以竞争性的价格机制为主来调节资源配置的领域。8/2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场价格,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产业的客观性质和特点所决定。能够并适宜市场竞争的行业,就应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价格;反之,则可通过非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价格。所以,只能以是否适宜

14、竞争为界限,来确定企业定价和政府定价的围。凡是能够进入竞争性市场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这同样也应是决定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围的核心标准。而该判断基于一个更为根本的前提,即如何认识产业与其具体环节的竞争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属于本文的围,但我们仍不妨以自然垄断行业和能源产业为例,说明对竞争性、不具有竞争性或者具有垄断合理性的产业与环节、竞争机制、竞争理念的认识,以与竞争机制的建立对政府直接价格管制边界确定的意义。2.自然垄断行业、能源产业的价格管制与其引入竞争和市场化改革(1)自然垄断行业电力、铁路、民航、电信、邮政、城市公用事业等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它们也是定价

15、目录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的领域。但是,政府定价天然地存在监管障碍,除监管者可能被“俘获”这一所有管制所面临的困境外,还包括政府无法真实、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很难形成对企业的有效激励;在政府定价中可能存在垄断企业对政府的倒逼;以与政府定价往往存在调整缓慢、不够灵活的9/24问题。也正是因为政府定价的非合理性因素太多,才使得其无法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主要形成机制。自然垄断行业并非铁板一块,其部的各个环节具有强、弱自然垄断之分,因此,可以针对其强弱属性实施不同的管制手段,这同样适用于对其价格的监管。对具有强自然垄断特性的输配电、路网、管网、水网、输配气等环节,由于无法通过有效的竞争形成市

16、场价格,因此需要政府定价。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通过模拟竞争、实施激励性价格等方法,尽量使政府定价更为合理。而那些具有弱自然垄断属性,或者本应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但因体制性障碍而无法实现竞争的环节,则应通过行业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例如,针对电力行业,电力价格首先要逐步实现经由市场竞争形成上网电价,逐步建立规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和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与时疏导煤电矛盾。针对铁路行业,应简化运价结构,提高铁路运输定价透明度;逐步建立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各种运输方式间的合理分工和竞争;适当放松政府直接管制,逐步建立铁路运输价格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状

17、况在一定围适当浮动的机制。针对电信行业,应当准入更多的电信业者,除与电信用户密切相关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由政府确定最高限价和资费结构外,其他电信业务资费应均由电信企业自主决定。针对邮政行业,要改革现有邮政价格形成机制,政府10/24除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进行直接管制外,其他邮政资费可以放开由市场调节。(2)能源产业我国目前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调控为主向市场调节为主转变。2007 年 12 月公开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反映了能源价格改革的方向,即能源价格要体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并要把环境损害成本纳入能源价格之中;其核心是建立以市场调节

18、为主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能源价格的市场化。3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是整个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从煤价、电价和油价管制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意识到能源价格市场化的必要性,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改革得不彻底,在很大围保留了政府的干预权或定价权。之所以如此,与国有企业在能源行业的主导甚至垄断地位,以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密切相关。但要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就要促进包括国有企业在的能源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通过有效的竞争促成行业的良性循环。2007 年开始实施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创造这种公平的竞争机会提供了可能。能源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本质

19、上也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在要求。以电煤价格为例,完善电煤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是煤炭价格改革的重11/24点,在现有政府直接干预电煤价格协商体系的机制下,政府为了缓解电价压力而对电煤的几番限价令都无法奏效 4,诚如相关政府官员坦言的那样,“煤炭价格说到底是由供求决定的,在当前资源偏紧和运力受限的前提下煤炭价格肯定要上涨,简单地压制价格只能是扬汤止沸,解决电煤矛盾的根本出路还是要让煤炭和电力市场实现真正的市场化”5。除煤炭价格外,其他能源产业价格也应遵循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规律。例如,水价改革要建立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使水价能够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应成本。石油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由市

20、场形成价格,在石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改进国石油定价办法,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点则是逐步实现计划外出厂价并轨,提高价格,理顺天然气与其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3.价格主管部门与产业监管机构在价格监管上的权力配置随着自然垄断行业与能源产业改革的深入,必然会出现价格主管部门与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完善价格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定价目录,对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除“电信基本业务”由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定价外,其余

21、大部分12/24都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实践中,价格管制产业的价格监管权也基本由国家发改委实施或主导实施。但这种权力配置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价格管制、特别是定价权,是产业监管机构最为重要的监管手段,价格监管的缺失或不到位会使产业监管大打折扣。而由一个综合性的价格部门为所有的产业制定价格,在专业分工越来越深入以后,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都会发生问题。例如,在电价管理上,目前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定价权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有调整电价的建议权;电价监督检查权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共同行使,但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对电价行为的处罚权。可以看出,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容定价权和

22、处罚权,电力监管机构都无常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也是不完整的,这就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我们认为,将产业价格监管的权力赋予各具体的产业监管机构是合理的,而国家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价格宏观调控的作用,即站在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角度考虑价格政策,而不必事必躬亲地实施微观价格监管。因为,建立在行政分权基础上的博弈和协调,是政府尊重市场、正确决策的较优制度选择。6(三)非常时期的价格干预在一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某些事态的影响和干扰,会导致部分商品价格、甚至社会价格总水平呈现出异乎寻常的、剧烈的、不确13/24定变动的现象。此时,需由政府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

23、定,这是政府的应有职责,也是各国的通例。价格法第 30、31 条,以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对我国非常时期的价格异动,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权力。诱发价格异动的可能因素包括需求因素、成本因素、结构因素、国际因素等。具体而言,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甚至流言、谣传等,都可能成为诱因。一般而言,针对因偶发或临时性等非市场因素引发的价格异动现象7,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对于主要由成本推动等市场因素综合引发的价格异动现象是否应当以与如何采取价格管制手段,则值得思考,即在什

24、么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措施才具有合理、合法化的基础?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由于 2007 至 2008 年 CPI 持续攀高,国务院于 2008 年初决定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与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并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8;随后,国家发改委宣布,对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与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价需报政府批准,调价必须备案。9这是十几年来,政府首次在全国围对食品价格实行严格的行政干预。此轮 CPI 的持续上涨是国外各种因素共同影响的14/24结果,其根源是成本增加,但同时是我国长期

25、经济运行失衡、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理顺的结果,也是国际金融投机、全球资源性产品价格大涨、美元过快贬值等因素的直接反映。但是,通货膨胀是一种宏观经济现象,特别是在中国参与世界经济更加深入的情况下,应当以全球视野,采用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予以调节,而不应嬗变为行政手段干预微观价格。正如学者所言,这种强令不许涨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厂家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削减产量应对,甚至干脆退出市场。一旦发生供给短缺,深受其害的还是消费者”。10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涨价是对市场供求的真实、合理反映,那么对这种涨价的行政干预就不具有合理性,从而也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虽然相关官员称此次价格干预“干预的是不合理涨价

26、”11,根据国家发改委同时颁发的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这种“合理性”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合理的利润,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但对企业“合理利润”围的控制本身就是行政干预,而脱离了市场机制。这样的价格干预弊大于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慎用之。因此,我们应当改革和完善应对非常时期价格异常波动的干预手段,使其尽可能市场化,即化于市场机制,通过调节供需关系与特定主体的购买力,以实现稳定价格的目的,而不应当采取直接干预厂商定价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建立重要物资的风险储备和风险基金,以保护和支持一些

27、行业的发展,这些价格法中规定了的市场化手段,因相关部门未予15/24足够的重视,以致关键时刻想临时抱佛脚,都抱之不与。当然,针对经济周期和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从根本上应当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四)价格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之一。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价格水平的高低起伏归根结底是由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决定的。只有在宏观经济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价格稳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就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价格的监测和控制,形成和保持一个合理完善的、有宏观调控的市场价格制度,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调节功能。

28、从根本上说,价格波动是由供求决定的,因此,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要实现这一目标,有赖于整体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将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等,与价格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种政策的优势,形成政策合力,从而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国民经济整体价格水平的波动,也是宏观与微观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模式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冲突的表现。我国现阶段处在新的一轮价格上涨周期中,许多农产品价格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升都是补偿性的,是解决其长期被严重扭曲、回归价值所必需,也是16/2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必需的。因此,在价格的宏观调控决策中,

29、要找出形成价格波动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避免导致错误的认识和决策。三、竞争法与价格管制立法与其实施的关系和协调企业享有定价自主权只为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必要的竞争规则,如同任何经济领域一样,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天然地具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手段牟取利益,进而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倾向。同时,价格竞争是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而价格又是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主要媒介之一,因此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不仅是价格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竞争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比较充分的国家更为明显。鉴于此,对于通过市场竞争、由经营者

30、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领域,主要需针对经营者的价格竞争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监管。我国价格法规定了 8 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括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 2003 年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则对经营者之间串通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而刚刚实施生效的 反垄断法也对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作了规定。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在价格机制逐步理顺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将会成为价格监管的核心容,而由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样也是竞争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因此,17/24必然会面临如何认识和处理竞争

31、法与价格管制立法、竞争法主管机关与价格管制机关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价格监管体制较为特殊,以与反垄断法业已实施,价格法制水平亟待提高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更具迫切性和实践意义。(一)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实践中,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是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难以区分的。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章规定的 11 种不法行为中,有 5 种是垄断行为,6 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密切相关,例如第 9 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第 13 条规定的有奖销售等,都可能是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然而,价

32、格法规定,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于某种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既违反了价格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对经营者的价格误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中的价格欺诈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进行查处,因而就涉与二者的管辖权分配,以与如何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落实问题。18/2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33、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对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应当由价格法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即地方的物价局和设于国家发改委的物价司实施。但由于实践的复杂多样,两个部门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值得关注的是,市将工商局与物价局合并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由于属于同一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应当较为融洽,其经验值得研究推广。(二)价格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其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涉与价格垄断行为。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相对于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而言更为复杂,因为

34、它可能涉与价格主管部门、竞争法执法机构与产业管制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模式而言,对不设专门产业监管机构的产业领域的垄断行为,概由竞争法主管机关监管;而对实施产业管制的产业,对产业垄断行为的监管就涉与产业监管部门与竞争法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中没有解决,在实践又必然会面对的难点问题。在发达国家,价格垄断行为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并没有被单独区分出来由专门的价格管制部门19/24另行监管,而是由于价格监管对产业管制的重要性,使得在价格垄断行为问题上产业监管机构与竞争法主管机关之间存在更多的冲突、协调与配合。因此,也就不涉与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

35、为的监管问题。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而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的审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12可以看出,这种分而治之的模式是对我国就相关事项的既有行政权力和资源分配予以考虑的结果,对此本文不予评说。但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将价格垄断行为分离出来,由发改委统一对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实施监管,并与产业管制机构配合监管特殊产业,特别是自然垄断、能源产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能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产业

36、管制立法缺乏竞争性规,甚至与竞争政策的精神和主旨相违背时,应当发挥竞争法对市场竞争行为的一般性规作用,特别是在促进产业竞争的规制缺失时,由竞争法主管机关替代管制机关发挥其促进产业竞争的作用就非常必要。13根据OECD 的研究,这一点在转轨部门(transition sectors)中体现得尤为明显。14而在中国这种特殊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国家发改委既作为价格管制机关,又承担价格竞争执法机关的职能,将这两种本应分开20/24并制衡的角色予以混合 15,究竟是否能同时履行好这两种不同的职能,做到角色不错位、建立起部门部不同机构之间的“防火墙”,特别是扮演好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竞争机制这一竞争

37、法执法机关应有的角色容,尚需拭目以待。还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作为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者,本身也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的一次转型,由于经济性管制与竞争法执法在监管目标与任务,监管时间,监管基本手段与方法,监管权力、程序和频率,以与监管所需信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16因此,原先的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适应与实现这种从事前的价格管制到事后的反垄断执法的改变。结语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容,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以国家和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为调整对象的价格法,必须反映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并适应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十年前价格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市场经济价格体制改革的初步成果,而十

38、年后,需要再次以法律手段为我国价格体制的进一步转型,即向更深入的竞争型、市场化价格体制的迈进提供制度支持。政府对价格的监管,法律对价格行为的调整,都应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格是市场杠杆,是竞争工具,是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风向标。因此,自建国以来,我国就习惯于将价格作为政府直接干预、控制、调节经济的工具,这种惯性依然存在,并决定和影响着我国现有的价格体制、监管格局与价格管制方式。但在市场21/24经济已初具规模并继续深入改革的今天,政府的职责应当在于为理顺价格体制创造条件,其实质就是不断推进各个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建立竞争机制,使价格宏观调控更加科学、价格管制更为合理有效。因此,价格

39、法的完善,不仅是价格法与现有相关价格监管规本身的完善,也不仅是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随着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不断扩大,价格监管将会日益集中于对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是价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涉与自然垄断行业、能源行业等引进竞争机制与市场化改革的相关规,也是价格法的应有容。在我国现有价格管理体制下,价格法与竞争法之间存在规重复的问题,今后可以考虑摒弃这种就“价格”本身进行立法的模式,将价格法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并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以实现更为统一、专业的监管,而将价格法纯化为调整价格宏观调控与非竞争性价格监管的“政府价格行为法”,并规定“

40、过渡条款”,以督促政府不断反思、总结,根据产业竞争化程度适时调整价格管制的围和方式。政府价格行为或价格监管应当立足于市场;价格宏观调控则应回归宏观调控的固有本性,摈弃直接行政手段,并强化、落实对调控机关的问责。而在价格监管机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竞争法执法机构与价格主管机关,包括价格主管机关部价格垄断行为监管部门与其他价格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与职责,并建立起有效的行政协调机制。只有这样,价格法才能真正契合市场经济的在要求,并对价格机制的有效作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22/24注释:作者简介:史际春,男,省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参见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中国法学2006

41、年第 4 期。2参见马凯:正确理解与把握价格法的适用围,价格理论与实践1998 年第 5 期。3参见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全文),中央人民政府门户,(:/.gov./gzdt/2007-12/04/content-824569.htm),2007 年 12 月 4 日。4参见发改委限各大港口电煤最高价,新浪财经频道(:/finance.sina./chanjing/b/20080724/.shtml),2008 年 7 月 24日。5 发改委无奈再干预电煤价,新浪财经频道:/finance.sina./g/20080725/.shtml),2008 年 7 月 25 日访问。6参见

42、前引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7例如 2003 年“非典”、2008 年的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期间政府就部分特殊商品所作的限价规定。23/248国务院: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价不得调整,新华网(:/news.xinhuanet./fortune/2008 01/09/content27393423.htm),2008 年 1 月 9 日。9发改委宣布从 15 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 01/16/content-7431862.htm),2008 年 1 月 16 日。10王长勇、环宇:价格管制再度降

43、临,新浪财经频道(:/finance.sina./g/20080121/.shtml),2008 年 1 月 21 日。11临时价格干预不影响市场机制,人民网(:/finance.people./GB/6792094.html),2008 年 1 月 18 日。12参见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 0/27/content-8781235.htm),2008 年 7 月 27 日。13参见肖竹:论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的关系与协调以竞争法的制度构建为中心,经济法学评论第 8 卷,:中国法制2008 年版,第

44、81 页。14参见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OECD)-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and EnterpriseAffairs(DAF);ACCC:“Relationship Between Regulators and24/24Competition Authorities”,Roundtables on Competition Policy No.22,June 1999,pp.30-31,:/.oecd.Org/dataoecd/35/37/1920556.pdf(OECD),2007 年 12 月 21 日。15事实上,集经济性管制职能与竞争法主管机关两种角色于一身的,有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但应当将之视为特例,其背后有特定的经济结构与政治体制原因。16参见前引肖竹:论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的关系与协调以竞争法的制度构建为中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