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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现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审查验收 办法抄送:本局领,各有关处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70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2、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条 重庆市内的煤矿新建、改建、扩建
3、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矿井、异地接替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纳入新建项目管理。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开井筒的煤矿;改变井筒功能的煤矿;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煤矿。第五条 下列煤矿建设项目纳
4、入煤矿改建或扩建项目管理:矿井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新增开采煤层的;国有重点煤矿利用国债补贴进行的安全技术改造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或已核准保留的建设项目,其设计生产能力必须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规定。第七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规划批准的保留矿井,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但仍有开采价值,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或依法进行资源整合的,必须按照新建矿井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安全核准手续。第八条 煤矿建设
5、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和国债项目,可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安全预评价报告,用初步设计作为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和安全核准。第九条 在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安全条件
6、的论证是指矿井开采过程中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预防的可行性论证。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一)煤矿新建项目、6万吨年以上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国有重点煤矿利用国债补贴进行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二)煤矿改建项目、扩建项目、6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第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集体会审制度。(一)设计能力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及资源整合
7、技改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集体会审,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派员参加。(二)设计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集体会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参加。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受理。(一)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及受理,由建设单位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设计资料,报煤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拟文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8、(二)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及受理,由建设单位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设计资料,报煤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送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核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书面核查后,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拟文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国有重点煤矿由煤矿企业拟文,经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三)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核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
9、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建设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备性等。书面核查签署书面核查意见后,由煤矿企业报送审查资料时,一并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三条 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
10、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基本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立项。 (二)市属国有煤矿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市属国有煤矿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三)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四)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批复安全专篇。(六)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试运转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七)编制试运转报告。(八)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九)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批复。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第十七条 煤矿新建、
11、改建、扩建项目都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其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设计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可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经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二)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地方国有、乡镇煤矿)或初步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煤矿)。(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
12、井)。(四)地质灾害报告(新建、资源整合技改)。(五)采矿权属及资源占用报告(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六) 安全预评价报告。(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改建、扩建项目)。第三章 安全专篇编制与审查第二十条 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一条 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安全专篇。(一)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二)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第二十三条 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时,对专篇编制单位资质的要求(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书中附上本单位相应资质证明的有关资料。(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设计资质高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其安全专篇不能由低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三)煤矿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在重庆市范围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制前,必须先将其资质报重庆煤矿安全
14、监察局备案。否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编制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经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批复。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按照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要求编制。编制安全专篇时,应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成果,其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一)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二)矿井的安全条件论证
15、充分,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四)所确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提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中,该项目必须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准。
16、(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五)煤矿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六)煤矿安全专篇及其专家评审意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在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理由。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安全专篇内容。遇以下情况之一的,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
17、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批准。第四章 联合试运转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18、(三)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四)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四)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19、(五)其他规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煤矿企业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一)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二)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或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必须经专家评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规定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单位备案。第三十六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
20、告的内容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单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其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当向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的所属企业书面报告,并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由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申请验收。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
21、全生产条件。(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治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四)矿长持有依法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依法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四)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五)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八)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
22、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九)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十)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十一)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总验收前,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
23、工,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和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24、号)第十条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煤矿企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四十八条 下列文件同时废止。(一)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渝煤安监办字200624号)。(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09号)。(三)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6334号)。(四)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7145号)。附件 1: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2: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3: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4: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预)报告书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矿井各称位 置工程性质
26、设计能力企业法人立项审批设计单位建设工期总概算安全设施概算主要安全条件阐述: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2重庆市煤矿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矿井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年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能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时间:报审单位:报审时间:审查单位:审查时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综合意见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X X X章审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审查内容审查结果X X 章123456审查人签字
27、: 年 月 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名单姓名单位审查内容本人签字组 长副组长副组长成 员附件3: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矿井各称位 置工程性质设计能力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设计修改说明:企业法人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企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书(单位名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年 月工程名称设计能力竣工时间设计单位名称资 质施工单位名称资 质监理单位名称资 质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编项目法人电 话设计安全设施投资矿建(万元/项)实际完成安全设施投资矿建(万元/项)土建(万
28、元/项)土建(万元/项)安装(万元/台.件)安装(万元/台.件)购购置 设 备(万元/台.件)购购置设 备(万元/台.件)仪器、仪表(万元/台.件)仪器、仪表(万元/台.件)安全设施设计工程量矿 建实际完成量矿 建土 建土 建安装(台、件)设 备安全(台、件)设 备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安全设施相关工程矿区质检站认证情况备 注应认证单位工程数实际认证单位工程数矿建土建安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验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意见:验收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煤矿(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系统(矿井)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设计要求实际验收验收方法结论备注验收人签字合格不合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名单姓名单位验收内容本人签字组 长副组长副组长成 员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