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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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平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属地运营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限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

2、多元投资、平安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平安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爱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惩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

3、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激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加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平安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须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具体规划、建设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连接。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4、由市城乡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路具体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根据规定报批、实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具体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原批准程序报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须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须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连接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运用

5、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变更用地性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限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支配配套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运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

6、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与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支配住宅及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推动土地复合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须要运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运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全部权、运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运用权。第十六条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须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协商解决。第十七条激励商业、公共配套服务

7、设施与轨道交通之间进行互联互通。互联互通应确保技术可行和轨道交通平安。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须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全部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担当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轨道交通建设询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四周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爱护规定。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平安、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十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担当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

8、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复原; (四)做好限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爱护工作。其次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实行措施避开或者削减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其次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完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通过竣工验收、初期运营前平安评估的,可以进行试运营。工程初步

9、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初期运营前平安评估等详细程序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第三章 平安爱护区管理 其次十三条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平安爱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平安,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平安爱护区,十米内为特殊爱护区;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平安爱护区,十米内为特殊爱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限制中心、变电站所、集中供冷站以及高压电缆管沟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

10、外侧十米内为平安爱护区,五米内为特殊爱护区;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平安爱护区,五十米内为特殊爱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须要扩大平安爱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爱护区的边界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出让、划拨土地涉及轨道交通平安爱护区的,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出对建设项目的限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其次十四条在平安爱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看法,并

11、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安爱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看法:(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绿化、取土、钻探、地面堆卸载、地基加固、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轨道交通高架、地面段、出入口风亭组等出地面附属设施平安爱护区内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电焊、气焊和运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六)其他可能影响

12、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活动。在平安爱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须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看法,同意后方可实施。其次十五条特殊爱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殊爱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平安的植物;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13、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化学物品;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其次十六条在特殊爱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轨道交通、水利等公共工程,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加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平安监督。其次十七条在平安爱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平安评估,提出限制标准,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爱护方案,并经轨

14、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根据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平安监控的,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担当。在平安爱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供应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担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险、修缮及复原功能的相关费用。其次十八条平安爱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听从和协作轨道交通管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爱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平安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平安爱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觉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

15、政管理部门。第四章 运营管理 其次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乘车规则和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运营规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平安、有序、规范运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二)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根据规定设置平安、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齐卫生; (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

16、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支配工作人员巡查,刚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运用平安监控设施的,应当爱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列车运行安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列车运行安排排班发车,并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须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刚好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据安检工作实际须要,

17、在本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书目中适当增加禁限带物品种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急品禁、限带物品书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平安检查,对拒不接受安检的,经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携带危急禁带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听从管理的,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限带物品的乘客应当劝其自弃后进站乘车,对不愿自弃的,经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第三十三条对乘客遗失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公告招领。公告发布满一个月且保管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

18、或者易于腐坏、难以保管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刚好处置,并公示处置信息。第三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组织听证,根据省有关规定,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所持乘车凭证进行查验。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 (三)运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 (四)持伪造、变造的实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实惠乘车票证乘车。(五)将应当回收的单程票带离车站。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供应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觉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

19、营平安的隐患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相应措施,解除障碍、复原平安运营。无法刚好复原平安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乘客有权持有效乘车票证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原票价退还票款。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记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

20、急或者平安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平安、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记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平安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警示进入标记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护网、站台门等; (四)阻碍屏蔽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插队扰乱乘车秩序; (五)在自动

21、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游戏; (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 (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急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平安的行为。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推销产品、派发印刷品、以二维码等电子形式推销或从事营销活动的;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

22、、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乞讨、拾荒、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运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躺卧、踩踏坐席; (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峻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扬设施; (七)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运用滑板、溜冰鞋;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台阶外四周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阻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第四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设施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扬片活动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23、,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四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缘由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增加运力。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平安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限制客流临时措施,并刚好报告相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实行客流疏散措施。第四十五条因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务等严峻影响轨道交通平安,实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

2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刚好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务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突发事务性质、严峻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刚好组织处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平安

25、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行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组织疏散乘客,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平安事故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协作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第四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平安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指挥,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第四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根据抢救伤者、解除障碍、复原运行、处理事故的依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

26、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变更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 (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据要求审查平安爱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

27、;(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爱护等相关职责的; (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平安爱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平安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 (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未根据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供应服务的; (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

28、、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 (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惩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平安爱护区边界标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在特殊爱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 (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平安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台阶外四周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

29、事其他阻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其次款、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平安监督,或者未根据平安爱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运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二款规定越站乘车的,按越站车程补足票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票乘车、运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的,根据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持伪造、变造的实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实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五十元

30、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将应当回收的单程票带离车站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平安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

31、,予以警告,并依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推销产品、派发印刷品、以二维码等电子形式推销的,处以三百元五十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从事营销活动的,由轨道交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听从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峻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五十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五十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乞讨、拾荒、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运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

32、)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扬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六)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运用滑板、溜冰鞋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惩罚。第五十九条拒绝、阻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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