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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查新委托协议科技查新托付协议: 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活动,保证查新的公正性、精确性和独立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协议。查新活动托付方及受理方应当明确以下各原则及规范,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1.基本原则查新托付人在处理查新托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询问专家在供应查新询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自愿原则(1)在遵守教化部的前提下,查新托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托付。(2)在遵守教化部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询问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当查新询问专家。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
2、础上,双方的聘请关系才能真正确立。1.2 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询问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对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全部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对于因违法违纪不相宜接着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1.3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1.3.1 独立原则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询问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根据
3、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供应查新询问看法。查新机构、查新询问专家从事的详细查新、查新询问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限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托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询问专家供应查新询问看法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假如查新机构、查新询问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询问,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询问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询问专家看法表中声明。1.3.2 客观原则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托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1.3.3 公正原则查新
4、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托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机构不行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托付人;查新询问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询问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2.查新托付人 查新托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 义务 (1)查新托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供应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2)查新托付人应当尽可能供应下列查新所须要的资料: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比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
5、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亲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3)查新托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牢靠,用词精确,能够满意完成查新事务的须要。2.2 行为规范(1)查新托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询问机构。(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托付,查新托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托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酬劳。因不行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托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托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酬劳。查新合同双方另
6、有约定的根据其约。(4)查新托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5)查新托付人不得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不得侵扰他人的学问产权。2.3 权利(1)查新托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2)查新托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举荐查新询问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询问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询问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询问专家的自主权。(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隐私的行为等,查新托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
7、损失的,查新托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2.4 法律责任查新托付人供应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担当法律责任。3.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询问机构。3.1 受理 (1)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状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托付: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2)有下列状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托付:查新托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查新托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3)查新机构应当听取查新托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状况介绍。(4)若拒绝查新托付,查新机构应当马上退还查新托付人
8、提交的全部资料。(5)若接受查新托付,查新机构应当与查新托付人订立查新合同。3.2 行为规范 (1)查新机构应当亲自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应当符合教化部的要求。(2)查新机构应当根据查新托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根据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托付人同意;因状况紧急,难以和查新托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机构应当妥当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状况刚好报告查新托付人。(3)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虚假的广告宣扬。(4)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过程中,对本机构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询问专家帮助完成。查新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查新询问
9、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询问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查新机构不得伪造或者涂改查新询问专家的询问看法表;不得向查新托付人和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透露查新询问专家的个人看法。(5)查新机构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运用、依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推断;也不能运用、依靠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推断。(6)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全部者的学问产权,不得非法占有、运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全部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隐私和查新结论。查新托付人或者由查新
10、托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7)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托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3.3 查新收费(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
11、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3.4 法律责任(1)未取得查新业务资质,擅自面对社会开展查新的,其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并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赐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有关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查新业务资质的,由查新认定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查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赐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年检中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12、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4)因不能按查新合同完成查新事务,给查新托付人 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查新托付人的事由外,查新机构应当赔偿损失。(5)查新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业以及所聘请的查新询问专家违法供应查新询问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6)查新机构因过错造成查新结论失实,给查新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查新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7)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运用或者向他人供应、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隐私,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8)当发觉查新托付人在处理查新托付的事务中存在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查新机构应当马上中止查新;已
13、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9)涉及国家隐私的查新事务,依照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4.查新争议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法合同的责任由谁担当、担当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加以解决。4.1 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4.1.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照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状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法律有:; ; ; ; ; ; ; ; 。4.1.2
14、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政策除教化部外,有:; ; ; ; ; ; 。4.1.3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的原则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加辩论,论证自己的主见,驳斥对方的主见,供应有关证据。4.2 解决查新争议的方法4.2.1 和解提倡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但是,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应当留意以下三点:(1)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2)当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诺
15、,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瞒对方。(3)在和解解决过程中,不得对另一方工作人员行贿和实施其他不正值手段。4.2.2 调解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或者不愿通过和解解决,可自愿由第三者从中调解。调解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进行劝服和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4.2.3 仲裁查新合同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规定:(1)当事人实行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解除司法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2.4 诉讼当事人假如在查新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就查新合同争议起诉另一方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