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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实践报告 审计法实践报告摘要:责任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某种后果。所谓法律责任即属第三种含义的责任。法律责任,有时也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必需担当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关键词:法律规范,责任,种类,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裁定规范和主要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担当的法律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当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特
2、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依据行为人是否违反肯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定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肯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不得作出肯定行为,若作出肯定行为则违法。二、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一般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需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
3、法律后果包括人们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确定性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首先以审计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之中;三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详细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还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肯定的权利和担当肯定的义务。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假如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
4、标,就变得毫无实际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审计监督的对象,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 三、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设定 依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定而应担当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干脆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干脆做出处理、惩罚的规定;对干脆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
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既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也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的法律特征 审计监督权存在于审计法律规范之中,是国家法律给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惩罚的资格和权能。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给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给予的审计监督权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否则应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2.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3.行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4. 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肯定广泛性。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有广泛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有检查监督、订正、通报与公布、经济处理惩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