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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_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一、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的意义公众参加,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干脆参加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特指公众干脆参加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加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加方式之一。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值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子,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加立法。但
2、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加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加权,导致其主体意识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因此公众参加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加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实力。(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削减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允、公正和完整。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削减,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简单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冲突。因
3、此,公众参加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看法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在以前公民立法参加意识较弱,并不关切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经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峻阻碍地方立法顺当进行。而今公民立法参加意识渐渐增加,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加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当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二、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4、一)公众参加主动性不高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程度较低,公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加上公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学问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加热忱普遍不高。尤其是外来人口,由于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不那么熟识,更加会感觉无所适从。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地方立法就是当地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他们忽视了自身所应有的参政权力,只关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对那些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地方立法不够关注,缺乏参加地方立法的激情与爱好。(二)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较单一现阶段让公众干脆参加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是开展立法听证会,但在
5、实践中这一方式大都过于注意形式,搞排场,导致公众参加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等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力推广的,但就目前视察而言这些参加方式所针对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广阔公众要想全员参加很不现实。网络征求民众看法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够征求到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看法,以及征求来的看法是否真实牢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动的绽开,都还值得探讨。(三)公众参加缺少同等对话机制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方式和渠道较少,多数状况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将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才能知晓,否则公众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就这层面来看
6、,地方政府享有主动权,而公众则显得比较被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参加地方立法活动时,公众供应的建设性看法和反映的问题经常得不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参与听证会许多时候也只是走走过场,使得公众认为自己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参加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都受到制约,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自己参加不参加根本没区分,感受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公众很难有一个同等的对话机制,不能形成互动,民主立法尚有难度。(四)公众参加地方立法没有一个统一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虽然都涉及到了公众参加立法的相关细微环节,2008年5月起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法律方面对公众参加进行了肯
7、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在公众参加的方式方法、参加的范围以及参加的保障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详细规定,给公众参加立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三、对推动和完善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的建议公众参加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加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笔者将结合上述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提高公众参加意识公众缺乏参加地方立法的热忱与主动性,那就须要地方立法部门加大宣扬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加地方立法。地方立法部门可通过电视节目、
8、新闻媒体、广播等形式定期向群众通报地方立法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民众供应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同时要多邀请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聘请公民担当地方立法监督员。此外,要主动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立法专题讲座,发动机关干部、青年学生、学问分子,应用他们的聪慧才智参加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体公众参加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及主动性。另外,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须要地方立法机关适当加以引导,尤其要引导个体公众所在的不同利益团体参加地方立法,激励各类利益阶层团体对地方立法发表各自看法,以利益团体名义参加地方立法则公众看法较为集中,易于提高其参加地方
9、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二)建立多元化公众参加途径地方立法的公众参加,是公民政治参加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须要。法律法规要反映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看法,实现公众参加立法途径的多元化。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传统的电话、函件、看法箱、网站留言版、民意调查问卷、邀请市民参加有关的展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看法外,还应当勇于创新找寻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征求看法,如网络听证等,创建更多机会,使广阔群众与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探讨、协商、评估、选择。对于效益很好的公众参加立法的方式应当将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应当扬弃。地方立法部门应当实行措施将立法程序
10、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参加立法深化人心,端正对公众参加的相识,放下身架,弯下腰来倾听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开多少座谈会、征集了多少网上看法,要知道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网上征集看法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众参加。(三)搭建公众参加的支持平台,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地方立法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要在本地区实施,就应当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固定的广告牌、宣扬册、网站,向市民公告并进行宣扬,激励民众主动参加到立法的活动中来,转变当前立法部门主导型的公众参加模式,转向交涉性的沟通模式,敬重民众的看法,对民众的意愿赐予关注并进行分析探讨,无论是否接受都要刚
11、好作出反馈,让公众参加地方立法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而不是流于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创建一个便捷的信息处理系统成为公众参加的主要支持平台。比如,立法部门将政府网站作为发布通告、收集评论、公布法规的重要渠道,公众也将政府网站作为获得立法信息、沟通互动的主要途径。这样一来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开透亮,把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参加和监督,防止立法权被寻租,遏制不当利益法制化,推动立法的公共参加,加快公众参加立法的法制化进程。(四)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加立法制度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众参加问题上,完全凭借各个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而即便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仅仅
12、是提到公众参加,对公众参加详细形式往往并未做细致的程序性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公众参加的实际运作。要防止公众参加立法徒于形式,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加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加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加制度。比如:通告制度,全部立法环节都应当进行通告,否则无效;反馈制度,立法机关必需仔细分析公众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并就是否接受作出说明与说明,同时还须向公众供应法规询问,答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听证制度,听证是公民干脆参加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状况下应当组织听证、有谁来确定实行听证、如何确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等都要明确。立法过程中只要公众要求听证,立法机关就必需召开听证会;监督制度,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若对某部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开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与程序性不强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机制。总之,公众参加地方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就须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们端正对公众参加的相识,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参加、普遍参加,而是实事求是地追求公众参加立法活动的最优化、效率化,科学地相识公众参加立法活动的作用,主动探究公众参加立法活动的规律性,创建公众参加立法活动的新机制、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