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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 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当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运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科研等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勘项目管理是指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实施、资金运用、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料管理、绩效管理等
2、。第四条 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公开透亮原则,实行专家论证、政府选购、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其次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地勘项目立项支配,依据省财政确定的预算安排,遵循保重点、重绩效的原则。省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匹配资金,经批准,匹配市县财政资金的必需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明确匹配资金的金额及工作量。第六条 地勘项目立项采纳托付和政府选购两种方式。托付地勘项目主要针对厅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由申请单位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和担当的职能自主申报,实行优选方式确定,根据申报、受理、技术论证、预算评审、打分排序的程序产生。政府选购地勘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照省委省政
3、府重大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等确定,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告,原则上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担当单位。第七条 地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论证包括技术论证和预算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专家论证项目必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符合当前我省地质工作的迫切须要,突出基础性公益性,主动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平安,着力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提高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实力。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 第九条 地勘项目担当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中标合同以及下达的任务书,遵照国家
4、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项目设计。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支配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准确清晰、附图附表齐全。项目担当单位要对项目设计进行内部初审,并出具初审看法。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审查结果批复项目设计。第十条 项目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工作目的任务、预期成果、技术路途,拟采纳的工作方法、手段、技术要求,设计工作量和工作部署,绿色勘查方案,项目保障措施,绩效目标,经费预算等。第十一条 设计审查实行会议审查形式开展,专家依据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5、合格四个等级(优秀≥90 分,90 分良好≥75 分,75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60 分)。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须要重新编写和审查,重新审查的设计不能评为优秀等级。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一经批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发生重大改变,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担当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设计变更手续。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担当单位必需严格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时限要求等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第十四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在
6、项目设计批复 10 日内开展相关工作。在起先勘查等工作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状况、主要实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点、施工周期、绿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并附批复的项目设计书及审查看法,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严禁项目担当单位将地勘项目整体转包,项目担当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实物工作量,不允许外包、转包。确需进行托付的工作量,项目担当单位必需签订托付业务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选购的应按规定进行选购,并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和托付业务成果的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地勘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担当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第
7、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资金支出要合理、规范,并与项目工作进度相匹配,保证项目资金执行率。第十八条 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担当单位要仔细落实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刚好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状况和工作总结。第十九条 对因不行抗力等缘由,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由担当单位根据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方法提出申请,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第五章 野外验收其次十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担当单位要在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后 30 日内编制完成项目野外验收报告,根据隶属关系向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验
8、收申请。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野外地质勘查工程实施进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野外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下达项目野外验收看法。厅属事业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野外验收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其次十一条 野外验收的重点内容: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精确,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状况,野外勘查工作质量状况,绿色勘查执行状况,目标任务完成状况,存在问题等。野外验收后须要补充工作的,项目担当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补充工作完成后由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或托付的专家组复核。其次十二条 野外验收包括原始资料室内检查和野外实地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原始资料室内检查比例不低于全
9、部资料的 10;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各类工作手段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野外实物工作量的 10,钻探、槽探等重点工程的野外检查要实现全覆盖。项目有物化探等专项工作的,应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及担当单位组织的专项工作野外验收看法。专家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90 分,90 分良好≥75 分,75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60 分)。因一次验收不通过而重新野外验收的项目不能评为优秀等级。第六章 成果验收 其次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担当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政府选购项目要托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未进行
10、决算审计的项目,不予进行成果验收。其次十四条 项目担当单位在野外验收通过后,编制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成果验收,省自然资源厅依据验收结果下达成果验收看法。其次十五条 成果验收主要内容:是否完成设计批复的工作量,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完成状况,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精确,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综合探讨水平及推断说明结论的牢靠性,存在问题等。其次十六条 成果验收实行会议审查的形式开展,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批复的设计书、野外验收看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验收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ge
11、;90 分,90 分良好≥75 分,75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60 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验收时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第七章成果资料管理 其次十七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严格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方法的要求,在成果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成果资料一套。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不得担当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其次十八条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及学问产权归省自然资源厅全部,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项目担当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运用。项目实施形成的探讨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
12、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或明确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其次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坚持地质信息共享服务的公益性原则,加快推动地质信息的共享服务,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应用转化水平,全面提升地质成果服务实力。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地勘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担当单位应在项目设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足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支配及项目进展状况,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工作任务是否按时按量
13、完成,是否严格根据设计施工,担当单位内部质量监控是否规范,担当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监控是否规范,预算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否达到任务书要求。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纳专家评价法,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共同开展。专家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设置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三级指标的完成状况打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90 分,90 分良好≥80 分,80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60 分)。第三十四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努力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运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取得优异成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
14、年度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支配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选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内部质量监限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方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切实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档案制度,确保质量管理的每项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记录。第三十六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供应虚假地质资料的,省自然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1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取消其担当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的资格,自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当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情节严峻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检
15、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能否成为刑法其次百二十九条的有关犯罪主体的请示批复,以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状况的管理,探讨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难点和问题,提高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果。建立完善的项目设计、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初审制度,并出具审查看法。第三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参加相关地勘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环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是否按期开工、是否根据批复的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是否符合绿色勘查要求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月 31 日之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状况。第三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对各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并刚好进行项目调度状况通报。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说明,市、县级财政支配的地勘项目参照此方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