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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本章主要内容:风险的概念,风险的要素,危险单位,风险的分类,风险的代价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程序,可保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形态保险的历史第一节风险一、风险的含义(一)风险的定义1、风险是一种状态(客观性)2、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状态(损失性)3、风险是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 2.损失性 3.不确定性 4.普遍性 5.社会性 6.可测性 7.可变性(性质、大小、种类)二、风险的主要学说1.损失可能说该学说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讨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损失不确定说该
2、学说是从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角度出发以概率的观点对风险进行定义的。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的程度可以用概率来描写,当概率在 0 到 0.5 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加;当概率为0.5 时,不确定性最大;当概率从 0.5 至 1 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随之减少;当概率等于 0 或 1 时,不确定事件转化为确定性事件。3.风险因素结合说该学说将风险与人们的利益联系起来。认为:“风险是每个人和风险因素的结合体”。4.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该学说认为:“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能产生结果的变动。如果结果只有一种可能,不存在发生变动,则风险为 0;如果产生的结果有几种,则
3、风险存在。可能产生的结果愈多,变动愈大,风险也就愈大。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变动,意味着猜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的不一致或偏差”。即:预期结果实际结果结果若结果等于 0,则无风险;若结果不等于 0,则存在风险。5.风险主观说该学说强调的是“损失”与“不确定性”的关系。认为风险是主观的、个人的和心理上的一种观念。对风险的定义纯属个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估计,而不能以客观的尺度予以衡量。将风险定义为:“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不确定性”。6.风险客观说该学说是以风险客观存在为前提、对风险事故观察为基础,以数学和统计观点加以定义,并认为风险可用客观尺度进行测度其大小。认为“风险是可测度的概率的大小”。即风险是客观的
4、,可以通过概率进行测算。三、风险的基本要素1.风险因素(HAZARD)(1)定义-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条件。它是引起损失的潜在的、内在的、间接的原因。如:酒后开车更容易出车祸,下雪天路滑更容易摔跤(2)分类A.有形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指与事物物理功能有关的:如财产所在地、建筑结构、建材、用途等B.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道德品质有关的:如不诚实、不良企图、欺诈行为等 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如侥幸、疏忽等2.风险事故(PERIL)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3.损失(1)损失是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
5、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它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2)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 经济收入的损失 赔偿责任的损失 额外费用的损失(3)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损失程度:即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程度 二者关系:汉立区三角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关系 忘记锁门失窃财产损失 酒后开车车祸人员伤亡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四、危险单位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地段危险单位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故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
6、无须勘查、制图和分别险位,只要投保单位将其财产足额投保,则按投保单位作为危险单位,按其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来确定费率。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作为危险单位。(一)按风险的性质划分纯粹风险(Pure risk)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纯粹损失所致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纯粹风险能够预测,为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股市行情的变动、商品价格的涨落、赌博等。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总是不幸的,事故发生则可能带来损失,故为人们所
7、畏惧和厌恶;后者由于有可能获利,具有诱惑力,故有些人为了获利,甘愿冒这种风险。(二)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划分静态风险(Static risk)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前者如地震、海难、雹灾等;后者如人的死亡、残疾、盗窃、医疗事故、欺诈等,大多在社会经济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发生,因此是静态风险。动态风险(Dynamic risk)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如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新技术的运用、产业结构的调整、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军事政变等所导致的风险,如战争、通货膨胀等,此类风险多与经济及社会变动密切相关。(三)按影响的范围划分基本风险(Fundamental risk
8、)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是个人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与社会、政治有关,如战争、罢工等;可能与自然灾害有关,如地震、洪水等。特定风险(Particular risk)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如盗窃、火灾、爆炸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二者的界定不是绝对的,随着时代和观念的不同而不同。如失业、车祸和职业灾害过去均认为是特定风险,现在视为基本风险。(四)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划分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如厂房、机器设备等因风险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厂房、机器设备的
9、经济价值的减少,使企业带来利润损失。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因为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或企业经济收入减少。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五)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划分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火灾、泥石流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如偷窃、抢劫、
10、罢工、动乱等。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预测错误,或者其他相关因素变化导致企业收入损失甚至破产的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六)按风险能否处理划分可管理风险(Manageable Risk)是可以预测及可以控制的风险。不可管理风险(Non-manageable Risk)是不可以预测及不可以控制的风险。能否管理则依搜集的客观资料和管理技术
11、能力的程度而定。(七)按风险是否可进行客观计算划分主观风险(Subjective risk)是指当人们对于风险不能够在客观上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时,根据经验或想象对于风险因素作出的分析和判断。客观风险(Objective risk)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客观风险的概率可以通过大数法则的原理进行分析和测算,这种测算的方法就是通过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变动区间和预期损失的比例发现客观风险发生的概率。(八)按损失的程度大小划分一级风险:一般不妨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造成的损失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状况的风险。二级风险:发生后必须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来解
12、决损失的风险。三级风险:能导致企业破产的巨额损失风险。一级、二级风险一般可以内部解决,而三级风险则企业内部无法解决。风险成本,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风险发生及预防风险所花费的代价。包括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预防或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1.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由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共同构成:直接损失成本,指风险造成的财产及人体自己的实际损失成本,其损失成本的大小可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评价;间接损失成本,指某一风险损失的发生而导致的该财产本身以外的损失成本以及与之相关的他物损害和责任等的损失成本。具体包括:营运收入的损
13、失、额外费用增加的成本和责任赔偿费用。2.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 指风险对社会经济福利、社会生产率、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再生产等诸方面的破坏后果:风险损失造成社会经济福利减少;风险会阻碍生产率提高;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导致资源分配不当。3.预防或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 为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例如,购置用于预防和减震的设备以及其维护费、咨询费等。具体包括资本支出和折旧费、安全人员费(含薪金、津贴、服装费等)、训练计划费用、施教费以及增加的机会成本。第二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与目标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
14、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1.降低损失成本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1.维持企业的生存;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4.履行社会责任,尽可能减轻企业受损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风险的识别(二)风险的估测(三)风险的对策(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一)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主要有:现场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二)风险的估测风险的
15、估测(Risk Measurement,Risk Evaluation)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三)风险的对策风险的对策是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控制法的目的是降低风险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财务法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风险管理方法(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
16、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由于风险性质的可变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阶段性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此,需要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三、可保风险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的条件 纯粹风险、偶然性、意外性、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损失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四、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条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保险的经济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第三节保险的
17、定义与职能一、保险的定义保险一词的出现Insurance 或 Assurance,14 世纪意大利“分担危险”,“少数人受损,多数人分担”,“One for All,All for One”“以一定的支出,保障不定损失的补偿”日本人最早把 Insurance 翻译为保险含义:一是风险的减少;二是风险的转移保险的定义: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
18、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基本特点互助行为:参加保险的人通过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损失法律行为: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要素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No risk,no insurance.注: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参加保险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损失分摊机制,广泛分散风险费率的合理计算:概率论,大数法则,成本平均利润保险基金的建立二、保险的学说西方国家保险学说(三大流派)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非损
19、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共同财产准备说、相互金融说二元说(择一说):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开定义三、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保险的比较特征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均是由偶然事件引起的经济行为,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手段不同。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完全以偶然性为前提。结果不同。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赌博的结果变确
20、定为偶然,变安全为风险,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对标的的要求不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赌博则不然。风险性质不同。保险的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赌博的风险是投机风险。保险与储蓄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自助行为 保险:联合互助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主要基于未来确定事件 保险:主要基于未来不确定事件3.权利主张不同-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 被保险人则不然4.运行机制不同-储蓄无需特殊技术计算 保险需特殊精算技术保险与保证保险与保证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二者有下列区别: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
21、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因而,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而保证合同为从属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保险与慈善保险和慈善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保险实行
22、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慈善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前者有偿;后者无偿。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四、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保险金给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
23、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防灾防损保险的作用宏观作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国际交往、社会稳定微观作用:恢复生产和稳定收入、经济核算、企业风险管理、稳定人们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第四节保险的形态1.按实施的方式不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4.按经营目不同: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5.按保险政策不同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6.按业务承保方式形式不同: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7.按所承保风险不同: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8.按保障主体不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1.按实施的方式不同自愿保
24、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目的: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如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解决某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需资金,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某个领域特殊危险的保障基金的来源,如危险产品的生产,核电站的建设和使用。2.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为无形财产。前者属于物质财产,后者属于有关
25、利益、责任和信用。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物质财产。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区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期限、适用对象。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财产损失保险: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狭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
26、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人身保险4.按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保险(Proprietary Insurance)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保险,为商业保险。非营利性保险(Non-Proprietary Insurance)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5.按保险政策不同6.按业务承保方式的形式不同7.按所承保的风险不同分为8.按保障主体不同分为二、保险的法定分类中国: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第五节保险发展史一、古代保险思想(一)外国保险思想古埃及的互助基金组织 公元前 4500 年在从事金字塔修建的古埃及石匠中曾建立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加者平时缴付的互
27、助会费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古罗马丧葬互助会 古罗马时代的士兵中曾出现丧葬互助会。该组织用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战死后付给其家属的抚恤费用,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则发给旅费。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中类似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二)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约 2500 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思想家孔子(公元前 551前 479 年)在札记礼运中有这样一段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该记载足以证明我国古代早有谋求经济生活之安定的强烈愿望,为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我国古代的救济后备
28、一般采取实物的形式,即后备仓储制度。周朝的“后备仓储”的制度根据周礼大司徒记载,从公元前 11 世纪的周朝开始,就已建有后备仓储的制度,书中所称“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即指集粮储谷,以备荒年救灾之用。西汉宣帝时创建的“常平仓”隋文帝所推行的“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宋朝专门赡养老幼贫病不能自我生存的“广惠仓”二、外国保险史(一)商业保险史 1.原保险史(1)海上保险(2)火灾保险(3)人身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5)责任保险2.再保险史(二)社会保险史1949 年以前的中国保险业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1805 年英国商人在我国广州开设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谏当保安行(Ca
29、nton Insurance Sciety),译为广州保险公司。2.民族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上海华商义和保险公司、仁济和保险公司 1905 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1949 年 10月 1 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保险业:1979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2.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3.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4.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 5.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 6.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四、世界保险业的
30、现状与趋势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1.保费收入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计算公式: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3.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计算公式: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二、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新险种不断增加;保险金额巨大,索赔增多;保费收入增加,业务竞争激烈。三、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1.保险市场自由化2.保险业务国际化3.从业人员专业化4.保险管理现代化5.展业领域广泛化6.组织形式多样化7.保险业务规模化第二
31、章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特点:1.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条件性 6.诚信性二、保险合同的
32、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价值是不是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如何,都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余额的基础。(艺术品、书籍、字画、海上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来估算保险价值。(除上述采取定值保险外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形式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可分为:1.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即投保人的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
33、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它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在保单未签发之前,与保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常以 30 天为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3.保险单:即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4.保险凭证:即“小保单”,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如用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合同5.批单:即合同双方就保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一、
34、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注意其组织形式投保人:注意其资格要求:第一,具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请注意弄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同一人(2)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那么: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合同订立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例外情况)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35、权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万元。(3)关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请注意人身保险中的特例:若被保险人死亡,则由其受益人来行使该项权利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特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果不作规定,那么一般就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指定受益人可以变更时,变更一般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偿债的义务继承人
36、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有偿债义务(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Insurance is sold,but not bought.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由保险中介人来卖出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堪称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1.保险代理人(1)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 权的范围内为其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及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挥的作用: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方便广大客户投保,扩大业务量,分散风险;有利于降低保险营业费用等(3)保险经纪人在我国
37、发展:1993 年 7 月,英国塞奇维克公司正式在我国开设第一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2000年 6 月 16 日我国首家经纪公司,江泰在北京开业。目前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有 88 家(含正在筹建的 71 家)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保险经纪人主要业务:居间业务: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业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如代理投保手续或代办索赔等等 咨询业务: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等(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1)概念(
38、2)作用: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减少理赔纠纷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3)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现现状:广东方中保险公估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23 日拿到第一张公估人执照,与此同时还有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有 126 家(含正在筹建的 103 家)三种保险中介人的区别保险中介人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他们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则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对保险标的进行公证。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
39、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区别和联系:它们的含义不同但又相互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保险利益又是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两者相辅相成。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条款(Clause)1.基本条款 2.附加条款 3.法定条款 4.保证条款 5.协会条款1.基本条款:在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2.附加条款基本条
40、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3.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保险法规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必须列明的内容。我国保险法第 25 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保证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如我国保险法第 28 条规定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的保证;第 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依
41、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保证,这些都属于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保证。5.协会条款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该条款仅附于保险合同之上。由于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水险方面通用的特约条款,故而,有些时候协会条款比保险单还要重要。(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
42、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诚实、守信)从保险人的角度从投保人的角度(二)内容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以及合同整个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注意:关于重要事实: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就以为是重要事实。源自于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告知的立法形式:无限告知(法、比、英美法系国家)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及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
43、或被保险人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重大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和 18 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告知。这些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投保人告知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等。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44、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投保人告知的形式3.弃权与禁止反言注意:(1)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2)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一般被视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行为(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
45、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46、。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二、保险利益原则(一)含义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和履行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1)有效防止赌博(2)减少道德风险(3)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47、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前规定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三、近因原则1.近因近因就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那些间接、不起决定的作用的因素就称为远因。近因,它并不是单纯的指最初的原因或者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有效的原因,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且这种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一连串
48、事件中,人们在各个阶段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而取其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它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不管这个非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3.近因原则的确定(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四、损失补偿原则(一)含义与目的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
49、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基本内容要注意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规定了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三)损失赔偿方式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方式。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算公式:(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50、: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足额或超额保险)全损:则赔偿保险价值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部分损失: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因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即=保险金额损失价值/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3)施救费用的赔偿(在另一个保险金额中计算)3.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