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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1大国的施添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富国强兵运动的典范。经过商鞅变法的洗礼,秦国从一个区域性强国迅速开展为天下头号 强国,并最终统一六国,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然而,国家富强根本上取决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高效的治理能力, 国富兵强只是其表,内里的国家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才是根本。面对列国兼并和由分转合的天下大势,如何有效地治理 大国是各国面临的历史考验,这决定了国家能否实现兼并扩张,并长久维持一个大型的政治共同体。先秦诸子对此进行 了长久的探索和争论,其中商君书就提供了一个治理大国的法家方案。毋庸置言,不同的国家应中选用不同的治国之道,治大国就应中选择治大国之道。因此,国家的规模与治道之间 的关系
2、就是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商君书明确提出了“大国小治”的治理理念。商君书去强篇有云:“治大,国小; 治小,国大。”意思是说,如果治道繁琐,国家的治理能力就弱,如果治道精简那么国家的治理能力就强,因而治理大国必 须选择精简的治道,即“小治”。大国事务极为庞大和繁杂,如果不能施行简约的治国之道,必定耗损严重、内政疲敝, 更不可能支撑政治体系的生长和扩张。因此,寻求一种大国的“小治”之道就是商君书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其实,对于“小治”之道的探索也是先秦诸子共同的问题意识。早在春秋末期,老子就提出“治大国假设烹小鲜”(道 德经六十章)的思想。老子认为,烹小鲜之道是一种执简驭繁、举重假设轻的简约之道,治理
3、大国应当像烹小鲜一样清 静无为、不动不扰。孔子有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孔子那么主张通过“为政以 德”而实现天下归附、众星拱月的效果,这其实也是一种顺人心、不折腾的“小治”之道。所以,无论是老子的清静无为, 还是儒家的以德服人,都是在寻求一种“小”的治国之道。但是,“小治”要以“必治”为前提,否那么便是无效的,而要实现“必治”,就必须以对“必然”“必要”之事的把握为前提。 商君书画策就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只有在有效的基础 上施行的简约之道才是真正的“小治”之道,所以“大国小治”就必须去发现和把握“必然之理”
4、“必为之势二做到“必”与“简”的 统一。也正是在对“必”和“简”的不同理解与把握上,商君书开创一条与儒、道不同的“小治”之道。人是社会的动物。人必然要以组织的方式存在,这是人区别并优于其他动物的主要方面。而以组织的方式存在就 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规那么,对物质利益进行明确的分配,即“定名立分”。商君书定分篇有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鹫焉而 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假设名分不定,就算一只兔子也会引来众人的争抢,假设名分已定,即便货物堆满市集,盗贼也不能贪取。所谓“名分” 就是秩序,是任何组织首要的“必需品”。有秩序就有强
5、制。只要组织秩序存在,那么必然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对政治共同体尤为重要。商君书开 塞篇就说: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政治解决的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问题,要维持政治共同体的存续和开展,不仅需要统一的名分秩序, 还需要强制性的力量来保证这种秩序的运行。正是这种强制性保障了秩序的有效性,是“立禁”“立君”让“定分止争”成为可 能。在商君书看来,这正是儒家“德治”缺乏以治天下的原因“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 不能使人爱”(画策)。因此,大国的有效治理必须依靠更具强制性的名分秩序“法工强制性的秩序必须公平正义。越
6、是正义的秩序,越能获取民众的支持,而越是大的共同体就越需要形成规模正义, 也才能满足体系的持续生长。衡量社会政治秩序是否正义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平等的属性,基本制度越 平等那么共同体内各成员享有的开展机会也就越充分,也就越能吸纳更多的成员加入。因此,商君书极力反对儒家的“礼治”,力主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和政治垄断,以一种“平等”的“法”取代“差等”的“礼”。商君书修权就明确提出:“法 者,国之权衡也。”必须将“法”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和准那么,所有人“不别贵贱”,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多数的支持。“不别亲疏”同样重要。政治正义是一种整体的、公共的正义,必须打破和超越小共同体的局部正义。“亲
7、亲”是人的 天性,有“亲亲”便有分别,有分别就有远近,有远近就有等差,有等差就有强弱,以“亲亲”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必定会产生 正义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危机。大国的治理必须摆脱伦理秩序的束缚,将所有人都当作“陌生人”来看待。故商君书修权 有言:“非疏父子而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这意味着,大国的治理必须从“陌生人”的角度出发,将利益作为人与人 之间的基本关系,以“不别亲疏”“一视同仁”的“法”来处理国家事务。这并不是道德上的恶,而是政治开展和大国善治的必 然要求。“法”是维护国家“公利”最有效的工具。先秦时期,“公利”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利益,而“私利”是与“公利”相对的、 不正当的局部或个体利益
8、,治国理政必须时刻防范私利对公利的侵蚀。“法”是对社会利益结构最明确的规定和维护的依 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个人素质、偏好、言说等对公利的侵扰。特别是治理大国,“释法度而任私议”必然出现言说 横行、鱼肉百姓、以私害公等问题,“此国之所以乱也”(商君书修权)。即便存在“清洁之吏”,也难免“人存政举, 人亡政息”,而“有治人而辗治法”正是历史的积弊。因此,在维护“公利”上“法”比“人”的作用更加重要,“治法”是比“治人” 更为有效。以法治国也是最简省的方法。大国事务极为庞杂,而执政者的能力又极其有限,不可能事必躬亲、亲察核验,更 难以应付百官的掩饰而事事明辨。圣明的君主清楚这一缺乏,在获取政治认
9、识、进行政治判断时不故作聪明、炫耀才能, 而是借助制度的力量“法工商君书修权有言:“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事实上, 即使是尧舜也不可能做到,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明分、一断于法来实现垂拱而治。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清楚明晰的 “法”也是断是非、知避就最可行、最简省的依据和方法。商君书的“大国小治”之道正是要通过“以法治国”来最终实现 一种“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情况却并没有那么简单。以法治国是春秋以来历史开展的基本趋势,列国也竞相展开了一系列的变法 改革运动,但并未取得大国小治的实际效果。商君书画策看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
10、也。国皆有法, 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虽然天下各国皆有整齐的法令,但并没有找到使法令得到必然施行的方法,不可防止地出现“有法 与无法同”的结果。因此,要通过以法治国来实现大国小治,关键就在于使法必行。在商君书看来,这需要通过处理 好执政者、行政者、民众与法的关系,来构建一个“让法律运转起来”的系统工程。执政者是使法必行的首要因素。商君书壹言有云:“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执政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 权力状况对以法治国最为紧要。观念指导行为,执政者必须牢固树立以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商 君书慎法)。执政者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进行彻底革新,克服对历史的路径依赖,将以“礼”治、以“德”
11、治、以“人”治的思 想通通抛弃,培养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做到“不淫意于法之外”。执政者必须自我约束,养成以法治国的行悬习惯,要“言 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执政者的权力同样需要有明确 的法令规定和约束。商君书修权有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最高权力的意志须以“法” 的形式彰显,而一切权力的行使也都必须遵循法令的规定,通过“以法行权”“依法用权”来实现两者的统一。对行政者施加强有力的监督,是使法必行的关键局部。行政者作为以法治国的主体,也最容易废法自利。所谓奔 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韩非子安危),商君书并不信
12、赖行政者的道德自律,而主张构建一种“使跖 不敢为非”的外部约束,即通过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来促使行政者依法行政。商君书禁使篇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事” 与“利”的关系切入,探讨了政治监督最有效的形式“事合而利异”。即只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处一事之中,且存在利 益冲突关系,才有能力和愿望实行有效的监督。也就是说,只有执政者和民众对行政者的监督才是有效的,因而必须构 建执政者和民众能够直接进行监督的制度才能保证行政者依法行政。通过“明法行教”来构筑使法必行的社会基础。民众依据法令来判断是非的能力决定了以法治国的实践效果。商君 书说民篇提出了“行法由断”的基本标准“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当民众对法
13、令熟稔于心,并能够自觉运用法 令避祸就福,法令才真正具备有效性。因此,要让法律充分地运转起来,就必须要通过“明法行教”来培育和构筑深厚的 社会土壤。为此,商君书进一步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主张,要求国家的立法必须“明白易知”,所教之法“智 愚遍能知之”,行教之人必须权威可信,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当民众具有了“依法行事”的思想习惯 和行为能力,那么官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众也不会“犯法以干法官”,以法治国才能行稳致远。总之,以法治国是兼顾历史之“必然”“必要”与现实之“简省”“有效”的“小治”之道,是大国善治必须选用的治理之道。 以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使法必行,在于科学处理执政者、行政者、普通民众与法令的关系,构筑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以法治国来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是一条成功的历史经验,这是秦国能够实现高度富强并长久保持的内在原因,也是 秦国能够快速崛起并稳步扩张的主要条件。当然,商君书的“大国小治”方案也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一个有意义的 学术问题和治国理念值得今人继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