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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对象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适用性评价表SDSY03-J01编号: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评价意见部门评价人员平安环 保科技术质 量科工程管 理科人力资 源科物资设 备科综合办 公室经过对该方法的详细阅读分析,结合分局的实际管理情况,认 为该方法第14、6、10、11、15、2426、28条适用于分局平安 生产管理工作,分局及各工程部要严格遵守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 实执行。2018年5月7日评 价 结 论综合上述评价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适用于分局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意见:请各相关部门
2、在实际的平安生产管理过程中予以认真执行。(签字)年 月曰法称本 律名版) 法规1号适用条款具体内容应用实施 情况备注生产平安 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 置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严格遵守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信息和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 作,适用本方法。严格遵守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平安事故信息(以 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和较大涉险事 故的信息。严格遵守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
3、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 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工作。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 作。严格遵守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 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 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平安
4、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严格遵守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严格遵守SDSY03-J01系统/部门:平安环保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 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
5、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 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 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 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严格遵守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
6、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平安事故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严格遵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格遵守第二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平安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 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平安(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 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 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严格遵守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