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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房屋、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1.4 事故等级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1)特别重大事故(级):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事故类别(1)深基坑坍塌;(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3、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5)轨道交通及其它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1.6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及管理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筑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4)
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单位配合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领导机构。成立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
5、公室、安全监管处、应急管理处、市安监站等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职责如下: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启动预案;批准成立现场指挥部;决定重大应急处置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办公室:负责救援车辆的组织调派、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工作。安全监管处: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开展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处:负责落实应急值守、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参与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市安监站: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抢险救援、人员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置期
6、间,全局所有干部职工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2.1.2日常办事机构。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以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一接警和信息研判、报送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2.1.3专家咨询机构。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建筑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参加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1.4指挥机构。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后,组建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开展事故抢险
7、救援;控制事态发展;贯彻实施上级领导的应急处置决策。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由安全监管处牵头,应急管理处和事故单位协作。负责查明事故情况,报送事故信息;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站牵头,协调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有效控制或消除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营救受困人员;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方案,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会同事故单位
8、协调通信、交通、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装备设施、通信联络、交通运输、生活、受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治等方面的保障。专家技术组:由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筑专家咨询组牵头,协调建设单位、事故单位和有关专家,负责分析事态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信息报道组:由办公室牵头,安全监管处、应急管理处主办,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2.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职责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指挥部应接受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2.3企业职责企业是
9、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与监管部门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1.1信息监测处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辨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定人、定向、定时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
10、源的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3.1.2监测信息报告程序通过危险源辨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信息研判后,上报市建筑事故应急办公室。3.2预警预防行动监测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市建筑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应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3预警支持系统应急值班室设在
11、城建热线,值班室要掌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上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4应急响应4.1施工企业事故报告、处置程序4.1.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4.1.2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
12、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1.3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安全技术人员救援职责,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到场后,移交现场指挥权,同时为救援提供辅助决策。4.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处置程序4.2.1信息报告发生一般(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13、(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发生较大(III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发生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
14、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4.2.2 先期处置在上级预案启动前或上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处置力量未到达现场之前,事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需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人力、物力,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重大决策需征求专家意见,并请示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级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迅速查
15、明事故情况;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报告上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保护事故现场。市级(主要是崇川、港闸)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建立现场指挥部;迅速查明、了解事故和企业处置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态。(1)赶赴现场。接到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各工作组立即通知人员到现场集结。综合协调组迅速查明事故情况,报送事故信息。(2)现场救援。抢险救援组迅速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全力以赴搜救受害
16、者,若事故现场的事态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后勤保障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必要时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助抢险。专家技术组及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随时提供技术支持。(3)抢救伤员。后勤保障组首先要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4)现场警戒。抢险救援组迅速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应急终止。抢险救援组要清点现场人数,保护事故现场。(6)信息发布。信息报道组及时通过媒体发布目前事故应急处置和组织抢险救援的相关情况,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4.3分级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
17、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1)级响应接报企业一般(级)生产安全事故,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建筑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并核实事故后,由局领导决定启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支援。(2)级及以上响应接报企业较大(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处室负责人、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由局
18、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先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省住建厅、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接受上一级指挥部领导和指挥。5事故处理、总结评估5.1事故处理(1)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加强管理,及时制定恢复正常生产的工作措施,包括隐患整改、教育宣传等内容,并保证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事故再次发生。(2)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2总结评估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处室和单位要研究汲
19、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6保障措施6.1装备保障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6.2队伍保障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7宣传、培训和演练7.1应急宣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危机防范意识。7.2应急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
20、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企业和项目部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入场、转场、转岗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7.3应急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演习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8奖惩措施8.1奖励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
21、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8.2责任追究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5)有其他对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9附则9.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将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9.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3 /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