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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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四)严格按

2、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

3、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 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

4、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第九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

5、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

6、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年度

7、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 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8、。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二) 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 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四) 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五) 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六) 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七) 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八) 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项目的咨

9、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如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限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

10、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总

11、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二) 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的管理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各项费用。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

1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项目远离市区,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13、,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各职能单位需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五) 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国库账户

14、。(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回购,由社会资本方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回购。第四章 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由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预、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及时做好概算、预算编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概算审核批文、施工图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项目预算审核。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

15、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部门可自行编制)及预、结算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核定的工程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概、预、结算按本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项目会计制度

16、与财务核算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分项工程报废的,必须经有

17、关部门鉴定,按规定分清造成工程报废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分项工程净损失,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项目报废、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第二十九条 特许建设

18、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60日内,建设单位需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设有专门机构的,工程竣工后原机构撤销,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仍需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

19、登记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20、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做好财务处理:(一)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二)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入账。(三)特许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由实施机关(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审核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二)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竣工

21、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5.决算和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办法和要求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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