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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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安全生产八项制度某县安全生产八项制度一、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县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政府安委会组成(一)县政府安委会是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指挥总署。(二)县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

2、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团县委、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煤炭)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县总工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科局、县科技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卫生局、县国资公司、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农机中心、县交警队、县消防队、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体育中心、县供电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三)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县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

3、经县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县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安委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确认。(四)县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第三条 县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同前,略)第四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同前,略)第五条 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三定”方案,在县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监

4、管手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本部门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四)督促本部门所管辖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5、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七)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八)每月定期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九)设立专职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县政府安委会、安委办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信息传递,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半月报工作,同时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县政府安委会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落

6、实情况,并提交需要由县安委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十)完成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六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县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县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县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六)按时参加县政府安委会联络员

7、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 县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一)双例会制度 县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专项安全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县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安委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二)双通报制度 在每次的安全例会和专项安全会议上通报上期查出的隐患和隐患的整

8、改落实情况;通报新查出的隐患并安排整改措施。(三)双查制度 每半年对各专安委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考核督查;每季度对重点行业安全运行状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县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八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一)组织召开县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通报本部门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以纪要或简报形式报县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二)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及县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

9、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议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一)围绕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理念,

10、认真研究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县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讨论拟提交县政府安委会进行研究的事项。(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针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县政府安委会审议的

11、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简报,报送县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县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

12、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县安监(煤炭)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

13、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的负责人担任。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第八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

14、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煤矿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在县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县安监(煤炭)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公司、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县供电支公司等10个部门组成,县安监(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16、二)县安监(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的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县

17、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非煤矿山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主要职

18、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二)分析研究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县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四)指导全县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五)组织开展全县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六)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县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

19、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供电支公司等。县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股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三

20、)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

21、的作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二)分析研究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县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四)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召集部门负

22、责人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六)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县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国资公司、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地震局、县消防队。县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三)办公室设联

23、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

24、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县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

25、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四)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以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农机中心等单位组成,县交警队为牵头单位。(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县长,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警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

26、人为成员。(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确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四、工作要求(一)

27、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28、;(二)各部门通报民爆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三)分析研究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五)组织开展全县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六)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煤炭)局。(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

29、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股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四

30、、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消防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县消防安

31、全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二)协调解决全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全县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教科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文物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消防队等单位组

32、成,县消防队为牵头单位。(二)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二)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

33、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县政府安委会。(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

34、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遇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

35、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为。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

36、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相关执

37、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

38、机构(一)由县安监(煤炭)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县供电支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一)县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五)针对突

39、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六)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七)县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县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

40、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

41、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

42、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县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联合执法内容(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43、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单位;(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五)县人民政府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第六条

44、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

45、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第十三条

46、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

47、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排,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专项联合执法。县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第四条 工作要求(一)联合执法要依托县政府安委会和县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县政府安委会和县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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