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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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赵某系某市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08年初,机场候机楼(航站楼)开始招标,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找到赵某的情妇汪某,希望汪某能牵线搭桥,请赵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给汪某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有一天,汪某把赵某约出来与徐某一起吃饭,席间徐某请赵某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汪某一定比例提成,赵某考虑到汪某能得到一笔好处费,最后答应帮忙。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标,为感谢汪某的帮助,2008年11月底和2009年2月,徐某分两次送给汪某人民币55万元。得到钱后,汪某提出分给赵某20万元,赵某说我不能收这个钱

2、,但你可以收,我如果收了就是构成受贿错误。请问,赵某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赵某说的话没有道理。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属受贿行为。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果违反了,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受贿错误。汪某是赵某的情妇,属于纪律规定中的特定关系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徐某在机场候机楼(航站楼)招标过程中谋取利益,使徐某的公司如愿中标,并且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55万元给予特定关系人(情妇汪某),虽然本人没有收

3、取钱物,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纪委有关规定,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案例2:2007年初,某县成立了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沙和整治工作,该县水利局干部雷某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7年底,胡某和蒋某共同承包的该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村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2008年该县河沙价格大涨,胡某与蒋某共同谋划改做采沙生意,于是便邀请主管河道采沙的实权人物雷某入伙,雷某知道有利可图,满口答应。胡某与蒋某提出,不需要雷某出资,只要在该鱼塘沙石料的开采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红利,雷某表示同意。之后,为了掩盖没有出资的事实

4、,雷某起草签订了与胡某、蒋某共同出资假协议。4个月后,胡某从获利中拿出20万元钱给雷某。后来由于群众举报,雷某受到县纪委调查,在调查中雷某辩解,他与胡某是合伙生意,所得20万元是劳动所得,是正常的收入。请问:雷某行为是否违纪?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雷某辩解没有道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属受贿行为。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如果违反了,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受贿错误。雷某与胡某、蒋某虽有签订出资协议,但那是假协议,实际上雷某没有出资。这种获得股份方式属于纪律

5、规定中的干股。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采沙提出方便,收受干股并获得红利20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纪委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案例3:万象房屋咨询服务公司系某市房管局下属企业,2007年2月该公司经理于某请辞另谋职业,经理职位一直空缺。为不影响公司运转,2007年5月,经房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局分管领导黄某某兼任该公司经理。黄某某上任后,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月发给黄某某兼职费3000元。请结合有关纪律规定,试分析房管局的决定与黄某某的行为对与错?如果有错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要点:房管局的决定与黄某某的行为是错误行为。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对党政

6、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除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外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该市房管局审批黄某某到其单位下属的企业兼职,属于违规审批,审批无效,同时要追究房管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黄某某的责任。对于黄某某每月领取3000元兼职工资要退还,并上缴市财政。案例4:林某系某市法

7、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与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十分熟悉。一次林某与李某聊天,说自己想买一套房子,听说开发商手中都有部分房源为内部价格,看看李某有没有认识的开发商帮忙打听一下。2007年3月,李某告诉林某,他与美景花园开发商比较熟悉,那里环境也不错,可以帮忙介绍认识开发商张某。过两天李某请林某与张某吃饭,席间李某对张某说,“林某想买一套房子,请张某给个优惠价,日后有官司可以找林某帮忙,”张某说“改天可以到他那里去挑房”,林某说“以后有事尽管找他,保证让他满意”。2007年4月5,林某到张某处挑房,但没碰到张某本人,他向工作人员介绍说是张某要他来,工作人员见与张某熟悉,就对他说公司规定针对部分贵宾,

8、价格可以打9折。林某说他不是一般贵宾,怎么只打九折。一定要给个最低价。工作人员只好打电话请示张某。张某说,他是法院庭长,最近房屋销售打官司很多,日后少不了要他帮忙,你就按他意思办。最后林某如愿买到一套5折的房子。购买总价只有60万元。请问:请结合有关纪律规定,试分析林某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林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属受贿行为。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如果违反了,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受贿错误。林某购买的是打5

9、折的房子,这个折扣幅度已大大超出公司规定的9折折扣范围,这个价格属于纪律规定的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要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案例5:2008年3月3日,某县一乡镇党委书记张某主持召开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八”节活动方案,决定组织该镇女干部职工19人、男团员青年4人、镇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9人,共计32人赴山东等地参观考察。3月5日,镇妇联主席黄某与该县好时光旅行社签订了青岛、烟台等地双飞七日游的旅游组团合同,并向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借款56700元用于预付

10、旅游费用。3月13日至19日,该镇参观考察团赴大连、青岛、泰山等九地风景名胜区游览,事后该镇镇长林某同意报销考察费54400元。请结合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试分析镇党委书记张某与镇长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张某与林某的已构成违纪行为,属于组织人员变相公款旅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中

11、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第三条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张某身为单位主要领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以“三八”节活动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变相外出旅游;林某明知是公款旅游的费用还签批同意报销。两人行为均违反了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要追究张某和林某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公款旅游费用54400元由参加旅游人员个人承担。案例6:2008年初,李某因工作需要由某县直单位副局长,调整提拔为另一县直单位任局长。到任后李某发现单位只有一辆公车,且是性能落后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为了改善单位交通设备,李某决定再购买一辆新车,但由于本单位只有一部公车编制,无法获得控办部门的审批,于是李某决定以下

12、属企业的名义购买。2009年初,新车购回,李某觉得车内装修不够高档,并对车内进行了重新装修,调换了真皮座椅,添加了车载电视、音响等其他与汽车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共花费用3万元多元。请结合有关纪律规定,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要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提出,县属的科(局)级编制单列、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配备1辆公务用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

13、者使用小汽车。李某作为本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只有一部公车编制情况下,擅自决定以下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这种通过挂靠下属企业购买小车的行为已违反了公车配备管理规定。同时在小车买回后,又花费3万元多元对新车进行了重新装修,且这些装修都无关汽车行驶性能,这也违反了廉政准则有关规定,除要追究李某相应党政纪责任外,还要责成其限期纠正。案例7:钱某系某高校审计处长,2006年7月,学校要对主教学楼进行改建,基建处专门组织了招投标,当时有4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钱某没有参加招标工作,其中一家建筑公司老板张某与钱某是以前一块下乡知青,张某便找到他,请他帮忙让自己中标。钱某答应帮忙,他多次前往基建处,向基建处刘处长

14、推荐该建筑公司,最后张某所在公司获得承包工程。事后张某找到钱某表示感谢,拿了50万元给他,钱某说朋友间帮忙是应该的,推辞不要钱。又说自己儿子刚毕业,交个女朋友,目前也无地方住,想买套房子,家里没那么多钱,想租房,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张某说,我刚好有一套房子,闭着也没有什么用处,给你儿子住得了。钱某说那行,算是借你的,张某讲,还借什么,我的房子多得很,哪天你家小子结婚,算我这个当叔叔的送给他结婚礼物。过了两天,张某便把房子的钥匙送了过来。后来钱某的儿子往了一段时间到外地工作,张某也没将房子过户给钱某,钱某便把房子出租出去,每月得租金2000元。直到2008年5月,钱某受到纪委的调查时也未归还,同时

15、纪委调查中发现钱某还有两处房产。为减轻自己的罪责,钱某辩称所收张某的房子自己没有过户是借用的,不属于受贿行为。请结合有关纪律规定,试分析钱某说的有没有道理?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钱某说的没有道理,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属受贿行为。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钱某辩称收受的房屋是借用他人,没有合理的借用理由,因为其儿子结婚不是没有房子住,他还有两套房产。而且房子长期被钱某用于去出租,收取租金,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钱某始终没有归还意愿。因此钱某说借用理由不成立,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违纪认定,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应该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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