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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
2、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二、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在在法庭审理外提供的证言、非亲历亲自目睹事实者陈述的证言或代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区别:1、传来证据包括经转述、复制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即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包括言词、文字和确定的行为,不包括实物证据;2、传来证据的概念覆盖侦查、起诉和审
3、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传闻证据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陈述均为传闻证据;3、传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作为定案根据,而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应予以排除。三、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适用对象、范围上相同,但二者不能对同一个人
4、同时适用。实践中,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的时候适用监视居住。1、 监视居住者相对于取保候审者更为严厉,对被强制者的要求更为严格。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尽到下列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而对被取保候审人无这一要求。2、 期限不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四、 拘传与传唤拘传是
5、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1、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2、 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五、 公诉与自诉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理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
6、行确认并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
7、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三)审查程序不同。公诉案件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
8、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
9、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
10、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
11、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
12、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 辩护与代理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
13、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
14、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七、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在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
15、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1、所存在的诉讼类型不完全相同。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只存在于公诉案件中,是公诉案件特有的称谓;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只要进入到审判阶段都有被告人的出现。2、所存在的诉讼阶段不同。犯罪嫌疑人存在于刑事诉讼开始到提起公诉以前,即存在于立案以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几个阶段;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的概念。3、享受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八、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1、来源不同。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间
16、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可靠性强度不同。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九、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把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1、 鉴定人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的,既可以选择也可以更换,当鉴定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应当回避;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论其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都应依法作证,不发生回避的问题。2、 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
17、门性问题进行法系判断后作出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二不在于对所见事实的客观描述,实际上是鉴定人发表的一种意见和看法;证人证言的证据价值为对所感知或亲历事实的描述,而对描述的事实发表看法则毫无证据价值。3、 作为坚定热,首先必须具备有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作证不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充当证人。4、 鉴定人为了提供科学的结论,可以要求了解有关案情或阅览有关案卷材料,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互相讨论,共同写出鉴定结论;证人则不能要求了解案情,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讨论,以免互相影响,导致证言失实。十、 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弹
18、劾式诉讼是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等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早期的一些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模式,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期的一种诉讼模式,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1、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而纠问式诉讼中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2、 弹劾式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犯罪的控诉完全由公民个人承担,法院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纠问式诉讼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
19、由司法机关主动进行,法官是积极的追诉者。3、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法定证据制度。4、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十一、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人给予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都是对被适用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并且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之间有严格区别:1、 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
20、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程序意义,不是对被适用者的处分;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一种处罚,实质上是一种制裁,具有处罚性。2、 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是受到刑事追诉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的人。3、 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4、 使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行政违法者。5、 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对于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侦查权的机关都有权使用,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是刑事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使用,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