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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文件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桂价费 562号 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 我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
2、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基层法律
3、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
4、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法律咨询,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2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550元。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及其它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50元; (二)民事诉讼状、协办公证;分单、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当
5、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50元; (三)契约、继承财产、收养关系协议;答辩状、申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民事案件,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5 10,001元至100,000元 3.O 100,001元至200,000元 2.0 200,001元至500,000元 1.5 500,001元至l,000,000
6、元 1.0 1,000,001元以上 O.6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一般行政案件,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2005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200-500元: (三)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8001500元。 其它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下列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服务时,能够协商收费: (一)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二)跨地区、跨行业,且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 (三)需要3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的案件; (四)涉及专门业务
7、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其它新类型的案件。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250元: (二)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300元: (三)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四)主持调解财产纠纷,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额收费(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额收费)。收费方式按费率累计收取,收费标准为: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2.5 10,001至1
8、00,000元 1.8 100,001元至200,000元 1.5 200,001元至 500,000元 1.2500,001元至1,000,000元 0.8 l,000,001元以上 0.5 (五)代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担任法律顾问,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固定收费每家每年500- 0元;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三)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外出(来)务工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从优收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
9、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累计收取: 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3 5001元一10000元 2 10001元-30000元 1.5 30001元一50000元 1 50001元以上 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法律服务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二)孤寡老人和孤儿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 (三)申请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调解五保户、军烈属有关赡养,抚恤金的; (五)符合司法援助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免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
10、事故除外); (二)申请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的; (三)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困难证明,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费用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收的。 第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为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本文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与委托
11、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应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能够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能够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能够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还能够采取事前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结算等办法。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接收费公示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收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收费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