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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宁区地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1年7月28日起执行)一、事项名称: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二、实施依据(一)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施行)(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四)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苏民区201528号)(五)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六)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七)巿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流程的通知(宁政传201791号)(八)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名办20171号
2、)(九)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十)关于调整明确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70311号)(十一)关于优化地名审批时序服务营商环境的通知(宁地名办20211号)三、申报主体单位四、审批权限(一)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综合建筑等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地名办受理,在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二)道路(路、街、巷)名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名称,广场(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
3、提出申请,由区地名办受理,在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三)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自然村、区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出具批复,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四)本区内的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征求区地名办意见,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区专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跨区的自然地理
4、实体名称,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五)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征求区地名办意见,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区专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五、审批流程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实行网上
5、申报审批。通过江宁区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地名申报”进行网上申报(试运行),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后按规定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一)审批权限中(一)(二)2项所列地名的审批流程: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项目备案之后即可向江宁区人民政府提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注销)申请,江宁区地名办通过名称规范性审查、重名同音查询、材料核验、现场查看(图纸上四至标注不清的需查看)等初审程序后,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补充;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大型桥隧等市政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名称的命名、更名,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
6、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后方可申报办理。2.审核审批。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南京市地名办意见,市地名办下发审核意见;区地名办代拟区政府地名批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制发地名批复。3.办结回复。申报单位可在江宁区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地名批复。也可由江宁区地名办将批复寄送申报单位。(二)审批权限(三)(四)(五)3项所列地名的审批流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七、申报材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地名书面材料和图件应提交纸质材料1套,每页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材料电
7、子档。(一)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申报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附件1);2.方案平面图;3.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4.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应提供);5.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单位)同意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地名更名的须提交)。(二)道路(路、街、巷)地名申报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附件1);2.方案平面图;3.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4.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规划、新建城市道路须提供);5.道路条数较多时,可采用附表方式(见附件3)。6.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提供)。(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地名申报
8、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附件1);2.方案平面图;3.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4.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大型桥隧应提供)。(四)审批权限(三)(四)(五)3项所列地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提供。八、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九、联系方式1.办公电话:025-52281463;2.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78-1号江宁区民政局201室十、附件附件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地名名称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类别原批准名称及文号所在(跨)行政区区 街道地理位置及实体概况地名来历、含义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单位通信地址申报联系人及电话申报时间年
9、 月 日所在区地名办初审意见(盖章)初审号:江宁地名审20 号初审时间: 年 月 日市地名办审核意见(盖章)审核号:宁地名核20 号审核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填报说明:1.申请地名名称: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要求8个字以内,原则上3至6个字为宜。专名和通名联写,中间无任何标点符号。2.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将申报名称用汉语拼音标注(需标注音调),专名和通名间隔一个字符,专名、通名的首字母都需大写。3.地名类别:住宅区、建筑物(群)、道路(路、街、巷)、桥梁、隧道。4.原批准名称及文号:地名更名、调整、销名的需填写。5.地理位置及实体概况:(1)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地块编号
10、、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绿化率、容积率、配套设施、开竣工时间等。(2)道路(路、街、巷)地名:道路走向、起止点、长度、宽度、路面性质、等级、开竣工时间、两侧单位地物等。(3)城市道路桥梁地名:位置(所跨河流或道路、所在或连接道路)、长度(包括主桥、引桥长度)、宽度、最大跨度、最大载重量、净高、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4)城市道路隧道地名:位置(所下穿河流或道路、所在或连接道路),长度、高度、宽度、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地名调整的,还需分别写明调整前和调整后地理位置及实体概况。6.地名来历、含义:需写明地名专名用字(用词)的本义和寓意,不生造臆造,文字简洁、精炼,符合
11、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通名要符合该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更名的,需写明更名理由。7.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填报文字字体为宋体四号字,行距为20磅。本表为地名命名更名申请用表,要求一式二份,区地名办存档一份,送审附件一份。附件2告知承诺书告知书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本告知承诺书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材料纳入档案,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审批通过的标准地名进行宣传、设置地名标志。登记机关有权采用实地审查等方式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12、虚假材料、设置不规范地名标志的,行政机关可撤销审批结果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承诺书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告知内容,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项。如本人(单位)所从事的活动违背上述告知承诺内容,本人(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信用管理责任。承诺人(签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机关,一份由申请人留存。)7附件3 街道(园区)道路地名命名方案表序号申报名称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走向等级开建时间竣工时间路面性质沿途单位、地物命名理由备注 街道(园区)道路地名更名方案表序号原路名拟更路名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等级开建时间竣工时间沿途单位、地物更名理由拟更路名含义备注 街道(园区)道路地名调整方案表序号申报地名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等级备注起点止点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长度(米)宽度(米) 街道(园区)道路地名销名方案表序号申报名称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走向等级消亡时间销名理由备注填表说明:1.起止点要写明方位,如东起、西止;2.“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3.“路面性质”是指:沥青、水泥、混合路面;4.无法确定开、竣工时间的规划道路,开建时间和竣工时间可填“规划”。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