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_公司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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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讲_公司法律制度 学问点一:公司的种类 专题六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不区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通常受法律或章 1. 以股 责任 程限制,股东担当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公司。设立方式只可以实行发起设立 东对公 公司司的责 任范围和组织形式为标准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担当有限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公司。设立方式可以实行:(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一般不

2、得少公司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另有规定除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 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要求为 2人以上 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发起人担当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司法说明三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即,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 2. 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 准 总分公 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当 母子公

3、 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肯定数额的股份或依据协议,能够限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肯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限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限制、支配的公司学问点二:公司的 几类人 (一)股东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担当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殊称谓。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需明确详细的代表组织,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a. 股东 VS发起人b. 股东行为实力要求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4、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限制人 实际限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学问点三:公司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

5、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学问点四:公司的 几个资本公司资本(股本),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详细形态有:(一)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1.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份公司:(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

6、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二)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肯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可以( )出资。( 2011年)A. 劳务 B. 管理技能 C. 信用 D. 非专利技术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选项 D)、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本题中,选项 ABC难以用货币估价,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学问点五:公司的章程 设立公司必

7、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学问点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资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2.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4. 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5. 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8、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 股东的利益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扰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监事侵扰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9、法院提起诉讼。假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 1和 2两种情形,对股东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干脆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股东代表诉讼公

10、司利益 董、高 先找监事会 1. 有限:股东 2. 股份: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自己名义起诉监先找董事会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董、高股东干脆提起股东学问点七: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 时时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 2011年)A.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B.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D. 修改公司章程C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般职权 1.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 修改公司章程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议定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开临时1.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1. 董事人数不足 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

12、 4. 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议规则 一般决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 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 规则必需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事项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 变更公司形式选项 C: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职权 1. 召集股东 (大 )会会议,并向股东 (大 )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 (大 )会的决议 3. 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

1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确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7.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组成 人数3 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设 1名执行董事 5 19人 董事长章程规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形式章程规定 1. 定期:≥ 2次 /年 2. 临时: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决议规则 章程规定1

14、. 一般: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 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人数 ≥ 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 可以设 1 2名监事≥ 3人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会议频率每年度至少一次每 6个月至少一次决议规则应当经半数以上(≥ 1/2)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必需有,且比例不得低于 1/3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其他公司可以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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