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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招考教育综合知识考点大集锦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
2、仰等,依法享 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 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 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
3、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
4、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 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 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 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 学秩穿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
5、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当民事 责任。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六
6、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 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