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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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开展应用,保证工程质量, 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开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 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 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编制预拌混凝土行业开展规划。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预拌混凝土行业开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 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二是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要符合行业开展规划的要 求,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明确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 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四是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 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为管理市场中存在的少量“无资质 搅拌站”提供直

3、接依据。(第四至六条)(二)关于强化行业质量管控问题。一是要求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业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按照 要求组织生产,确俣产品质量。二是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对预拌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销售时提供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三是明确预拌混凝土使用 单位与具有资质证书的企业订立合同,采购质量合格的预拌混 凝土。四是要求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开展交货检验, 及时确认预拌混凝土质量。五是明确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当相应的法 律责任。六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交底资料施工,对 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及养护

4、质量负责;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使 用预拌混凝土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情形,及时制止报告。(第 七至十、十二、十五、十七、十八条)(三)关于深化行业绿色开展问题。一是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10 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二是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 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三是除施工工 艺有特殊要求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200m3或 者一次使用量不超过8m3的情形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 凝土。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 粉尘等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四是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推行标准 化、规范化管理,推动绿色

5、环保型生产站点和健康企业建设。(第五、十三、十六、十九条)六、创新举措此次方法的修订工作,充分借鉴了长三角等先发地区 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对于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水平发挥 了重要作用。此外,方法还对部门监管职责、行业自律、 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七、保障措施对于违反方法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将严格 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分裁量权量化基准的规定, 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要求实施处分。八、下一步工作我局将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落实 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开展经常性督导和调度,推 进方法各工程标任务落实。12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 可从事生

6、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预拌混 凝土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 控制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 量。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取样、 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 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 原材料;(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

7、格的海砂;(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设计 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对预 拌混凝土相关性能进行出厂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 凝土。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证书的 生产企业订立供需合同,采购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般包括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 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交易价格可以参考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信息是编制建设工程工程

8、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使用单位供应预 拌混凝土时,应当按分部工程向使用单位提供同一配合比混 凝土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按 照核定的载重量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采取 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不得违反 规定倾倒余料、废弃料。专用车辆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场所冲洗。冲洗场所应当设 置废水回收利用设施设备,及时清理排水沟、管道、沉淀池 等,不得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需要在限制 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通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临 时通行

9、证。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使用单位应当 按照相关要求,指定专人在交货地点或者浇筑现场取样制作 标准养护试件、开展交货检验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十日内 将试验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及时确认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强度应当按照前款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确定。第十六条除以下情形外,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 拌混凝土:(一)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二)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使 用量不超过八立方米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在施工前向相关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 粉尘、噪声、废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

10、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有关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 土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对需要连续浇筑的施工作业面,应当 一次性浇筑预拌混凝土,并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及养护质量 负责。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 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 凝土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 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 保护、环境卫生、职业健康防护以及职业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应 急响应措施,使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11、械不得超过本市 执行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 动绿色环保型生产站点和健康企业建设。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管理规 范,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信用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开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 章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使预拌混凝土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 年10月

12、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 理方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23号)同时废止。解读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方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214号)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内 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依据按照原市法制办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方法立法后评 估报告(合府法(2018) 63号)和市领导批示,以及合 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9) 21号)等要求,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 水泥开展和应用条例等规定,结合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实际, 修订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方法(以下

13、简称:方法)。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推动预拌混凝土高质量开展是建筑领域供给侧改革的必 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原办 法自2006年11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 改善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共 有127家混凝土企业,年供应量3000万m3 ,对水泥散装化 的贡献率稳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资质管理规定未有 效落实、行业布局不够合理、与绿色开展的最新要求不完全适 应等问题,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促进散 装水泥开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 法的修订完善,方法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开展的最新要求, 有必要修改完善。三、

14、研判和起草过程按照2021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要求,我局在前期充分 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收到送审稿 后,及时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分别征求了市直相 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听取了局部预 拌混凝土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意 见,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 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方法(草案)。2021年12月16日 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 日起施行。四、工作目标(一)按照绿色开展要求,加大扶持力度,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重新定位行业开展方向,以绿色开展的有关政策为导向, 全面

15、推行绿色开展,努力构建高效、清洁、循环、智能的生产 体系。二是科学编制行业开展规划,优化行业布局,合理设置 生产网点。三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措施,加大对预拌混凝土 行业的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支持企业提高绿色生 产和智能制造水平。(二)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 度。一是明晰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明确预拌混 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全流程” 闭合监管模式,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二是加大 对无资质、无规划许可、无环评手续等搅拌站的查处力度。建 议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违法搅拌站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搅拌 站的查处进行统一部署,并按照

16、“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那么,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在调查摸清各辖区内违法搅拌站的数量、规模、分布等 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分类予以处理, 坚决遏制非法搅拌站的滋生蔓延。(三)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市城 乡建委持续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大信息采集面,统 一数据格式标准,实现预拌混凝土信息平台与建设工程质量、 环境保护、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同时, 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管理和沟通机制建设,打破“信息孤岛”, 推动形成预拌混凝土的监管合力。五、主要内容(一)关于优化行业合理布局问题。方法重点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市建设局牵头编制预拌混凝土行业开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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