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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设立分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设立分公司的法律意见书(法务版法务版)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法律选择一、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2、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二、税收角度的区别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第 2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
3、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1、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4、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第 3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
5、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
6、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第 4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
7、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三、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为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以其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直接关系。成立子公司要制定自己的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子公司具备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即与总公司实质一体。它
8、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属于自身的独立财产,不设公司章程,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分公司一般在财务、人事和管理等多方面由总公司决策管理,若因债务问题产生法律责任,由总公第 5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司承担,不存在连带之责。同时,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据此。由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子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权限独立且广泛,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由于减少了上下级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总体上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在子公司成立之初,由于各项管理和制度都需要探索性地制定和调适,故早期管理成本较高。从公司财产角度看,成立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资金投入,一旦投入则资本所有权发生转移
9、。而分公司只需直接拨付,所有权不转移。故而子公司一旦成立,即成为独立责任承担之主体。四、投资限制成立子公司一般为全资或者控股。根据公司法,在成立子公司的情形下,母公司的投资受到其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母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投资”属于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据此。母公司的投资将成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者部分,注册资本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也是一种信用担保。如果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短期内不增资扩张,根据公司资本恒定原则,对公司的担保数额有一定的限制,也决定着公司的规模。而分公司由于无
10、独立法人资格,以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责任界限和信用担保,在公司设立初期,担保额度大,有总公司的商誉为后盾,短期发展空间较大。第 6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设立方式子公司成立方式比较严格,即参考新公司成立的要求。通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相对而言,分公司的设立方式较为宽松,总公司可向相关地区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据此。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实际上进行的是一套新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而分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化。单纯法律上比较,两者之差异在公司形式的选择上影响非常有限。但从设立成本上看,如果面临设立之后的“公司”短期内盈利状况不明显,需择时机才能更好发展的情况,则采取分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