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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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实施方案讲解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经学校行政办研究,决定本学期执行“行政问责制”。具体方案如下:一、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行政会全体成员。二、各处室在工作计划、周历表行政执行力上制定的目标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学校临时要求整改的事项以及学校领导分配的临时性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部门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事故,经学校核实后一律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三、在实行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的损失,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办法由学校向董事会提交研究决定,经济处罚办法见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经学校主要

2、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室执行。四、“行政问责制”对事不对人,不因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干部个人产生看法。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校行政,从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龙泉育才学校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一、教学部(初中部和小学部):1、相关办公室卫生状况较差一次罚款 10 元。2、周历表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 10 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 20 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 20 元。3、值日一次未到罚款 10 元(行政如公事要提前作好调整)4、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行政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5、上课接打手机一次罚

3、款 10 元。6、行政执行力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 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 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 20 元。7、总部抽查各块工作,如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追究部门责任,视情节轻重,罚款 20-50 元。8、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各部门领导进行明确分工,四楼:张俊、三楼:王星光、二楼:黄振兴,(有公事要提前作好安排)一楼:卢燕,每节上课前在教学楼考评,督查教师进教室情况,并作好记载。如查到不到者罚款 10 元。9、中层干部每月听课至少要达到六节,少一节扣 10 元。三、后勤部1、学校水路、电路出现故障没有按时维修到位的,延迟一天罚款

4、 20 元,教师办公桌椅和学生课桌椅损坏等须维修的东西由教师填写维修清单,以清单上日期为准,一天内没有维修到位罚款 20 元。(小型维修)2、无故推迟师生就餐时间达 5 分钟以上罚款 20 元,超过10 钟罚款 30 元,15 分钟以上罚款 50 元。3、餐厅(含操作间)卫生状况差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学生就餐秩序混乱一次罚款 10 元。4、饭菜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项目的民意测验(每月一次)满意率低入 75%,每次罚款 20 元。5、食品采购把关不严,导致食品中毒事件,或采购价格与实际价格出入太大,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6、澡堂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 10 元。(不含热水供应)7、所需

5、物品不能按时到位,推迟一天罚款 10 元。(一周一次集中采买)8、夜里电扇、饮水机不关或教室长明灯,每次罚款 10元。龙泉育才学校 2008 年 2 月 23 日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XX 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6、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第三条 XX 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

7、、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六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

8、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年内出现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服务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八、新闻媒体的报道;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十、其他渠道反

10、映的情况。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

11、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

12、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

13、、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14、,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三)事关民生等重

15、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

16、果的。(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十三)

17、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第七条行政问责的启动:(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八条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

18、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第九条行政问责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或者解聘;(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第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 30 日内

19、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第四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

20、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

21、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

22、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23、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

24、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

25、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第五篇:行政问责制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建设社会

26、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举措,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关键词:行政问责内涵问题途径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否定性后果的规范。这里说的特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一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既指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也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影响行政效率,髓海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于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乱作为都要承担否定性后果。一、行政问责制发展历程学者京市市长罢官去职,标志着行政问责制作为一

27、种制度启动。1无疑“非典”给人民重重一击,期间,各级部门本应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然而却隐瞒疫情,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导致疾病蔓延。短时间内大批官员被追究,这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问责追究暂行办法等等,他们标志着我国开始为行政问责建立法律保障,并在解决“有行政问责制之事,无行政问责之法”问题上树立了榜样。中央高度重视行政问责,从 2004 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 年中华人民共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正问责制是以“非典”为主要标志的,2003

28、 年防“非典”不利的卫生部部长,北和国公务员法,2010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都有体现。总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不断完善,对于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至关重要。二、推行行政问责的意义问责制的建立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是一项重大的行政进步,对于促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是必不可少的。1.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政府在法律规范下使权责挂钩,政府制定的政策必将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体 1 唐晓阳.论健全行政问责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08.(5).现民情民意。增强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要求行政领导干部正确的对

29、待权利和责任,权利和责任的一致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这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提高公职人员素质是有利的。2.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建设法治国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正确行使权力,权力滥用普遍存在,任何一种体制,都会面临权力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相应的体制进行制衡,传统的行政监督部门只停留在事后追责的层面,无法提前预防。通过尽力行政问责制,使得官员对自己的权力谨慎行使,不至于越权行事。使其懂法守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自古以来,官大于民,在现在法治国家,

30、公民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但对于行政人员的胡作非为,权力的强压之下,公民的权利被剥夺,无法行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前预防,而且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此迫于问责的压力下,公职人员必须重视公民的权利,不得侵犯,否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4.行政问责的实施有利于填补法律的空白。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较其他国家来说起步比较晚,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对于建立行政问责制,更好地赶上世界潮流,紧跟世界步伐,与国际接轨。弥补法律上的缺失,对于国家健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依法办事意义重大。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1.问责主体不健全哪些机构能成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在我国,行政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既为行政机

31、关内部,上下级机关以及内部的审计,检察机关。而对于异体问责,如人大及其常委,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对政府的问责却很少。虽然同体问责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方式,但难免会有问题和弊端。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行政问责流于形式,实际没有任何意义。由于我国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策权仍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缺乏对权力进行问责。此外,我国也缺乏公民有效参与政府事务的有效途径。公民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参与力度不够,也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在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必须还权于民,让人民参与社会事务中来。2.问责权责不清我国党政之

32、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明显,权责不清,在实际问责中增加了难度。党政责任不清。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多数官员有多重身份,及时政府官员又是党代表,使得在责任长单上相当模糊。党的决策政府执行,出了问题是追究政府的责任还是党委的责任有待商榷。上下级之间权责不清。从横向组织来看,我国层级较多,部门林立,出了事情难以追究。在权责集中的政府和领导手中,实行首长负责制,但领导的时间,经历是有限的,他往往掌握大政方针,不可能对事情全权负责,出了事故却首当其冲。也有上级的责任让下级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清。集体决策虽然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众人的智慧,考虑全面,但也存在着责任分散

33、,不明确,对抉择后果争功诿过的现象,也往往导致事后推卸责任。这些都影响问责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能明确权责关系,官员在行使权力中没有约束,损害社会利益。3.问责范围狭窄面前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情况来看,问责仅限于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突发性灾难、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等能引起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事件。面对决策失误、用人不当、违法行政等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事实上,从宏观层面看,从行政首长到一般行政人员,从管理层到执行层都有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行为。从微观层面看,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包括公务人

34、员违法行为。现在问责制仅限于事后责任的追究,但是行政问责不仅应对重大安全事故或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更应对官员的无作为的人实施。4.问责法律不完善总体来说,我国立法比较落后,总是出了问题在立法,没有提前预防和约束性。自非典以后,问责制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但却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有力的约束,对于向谁问责,谁来问责等基本内容都没有确定下来。3 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混乱,缺乏统一性。问责制的实施不是为了惩罚官员而启动的,而是督促官员对权力的敬畏,促使其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政策和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是一法律的形式发布的。各地

35、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问责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法律效力低下。由于中央乃至地方法律不统一,必将导致在问责的执行上出现问题,在此地问责,在令一地却不一定被问责,缺乏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影响了问责制的位阶,缺乏必要 232 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8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10.(5):206-207的权威性。在执行处罚时,也是敷衍了事,往往也会出现本地罢官,异地为官的现象。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公职人员的权力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务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处罚不服做出申诉。但目前却缺乏对这种权益的维护。四、完

36、方法善行政问责制的方法1.加强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问责制度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问责主体,现阶段,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但主要集中在同体问责上,因此要加强异体问责,兼顾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是一种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他可以快速便捷的展开对违法行为的问责,但也无法避免部门因自身利益产生“官官相护”的现象为此改善同体问责就应该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公开透明化,权力在阳光下行驶。异体问责主要应强化人大,大众,媒体的问责。完善人大问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赋予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现实行政中,人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的

37、监督作用,为此应该充分理由人大对行政机关的质询、罢免、辞职等权力。要通过人大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使咨询,调查,弹劾和罢免的权力,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否认监督。4完善大众的问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保障公民的问责,可以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一通过建立公民问责平台,促使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如信访部门。对于公民的反馈信息要及时回复。第二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现阶段公民参与意识不高,对此政府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民众了解相应的政策。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其呼声也能反应出

38、最迫切的要求,在发挥民众的作用时,应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完善媒体问责。媒体是政府与人民沟通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舆论的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必须正确引导舆论,客观真实报道。多数重大事件公民都是通过媒体,各种网络媒介得知的,如果媒体不及时报道,公民也就无法贵官员的违法事件作出客观的评价,更谈不上问责,确保媒体畅通无阻,但媒体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2.权责对等,合理划分权力。明确的职责划分是实施行政问责的前提,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职权,责任到人,理顺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避免权力交叉,权限模糊,人浮于事的现象。使得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找出直接责任人和

39、间接责任人。每一个岗 4 夏赞忠.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j.新华商总.(326).位都有明确的责任人,行政人员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因此更应该明确规定,落实到实处。理顺党政职责。党始终掌握大政方针,是国家机器及掌舵者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理顺当与政府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作用。党委的方针政策通过政府得以贯彻实施,实现国家阶级统治。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是党的执行机关,具体负责科教文卫体事业的发展。理顺上下级的职责。首长与一般行政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首长责任重大,就导致首长压力过大,为此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职责,出现问题便于区分是大政方

40、针问题还是执行层的问题。理顺正副职的职责。行政部门正副职之间权责混乱,导致互相推诿,扯皮,事情不了了之。通过少设副职,合并相近的部门,因事设岗,减少不必要的行政领导人,杜绝正副职之间的权责不清。3.拓宽问责范围,充实问责内容。问责制的启动意味着行政人员行使权力更加谨慎,行政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不仅应限于重大安全事故,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对于常规时间也应该启动问责,对于非常规事件应提前预防。拓宽问责范围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即问责客体的延伸。传统意义上的问责多数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往往比较关注官员的重大失职,贪污腐败的案件,一时

41、成为新闻焦点掩盖住了政府人员的其他违法不当行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都应该纳入问责的范围,即主要包括当以及党委,行政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公权力的其他社会组织。毫无疑问对于其行为都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政治责任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逃避问责。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即问责内容。问责不是一种事后追偿责任的机制,其面的在于提前预防,达到对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威慑。从重大事故向平时工作人员的普通行政,从违法行为到无作为行为过度,对于徇私舞弊,用人不当,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甚至是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碌碌无为,无业绩,趋于安稳不思进取的形态以及形态都要问责。总之,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提

42、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使问责贯穿履行职责的始终。4.统一立法,确保问责有法可依。规范问责体系,必须要法律的保障,依靠法制的力量才能跟好的保证行政问责的长效性和统一性。通过法律,法规贯穿政府各个部门,才能增强其权威性和可信性,在实践操作中发挥其该有的作用。目前中央以及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各不相同,对于问责规定层出不求,在这个地方被问责,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就会逃避问责,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对此中央应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一部统一的问责法律明确规定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等具体事项,细化标准。各个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根据地方特色适度调整,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43、事情发生,必须贯彻落实问责制,避免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增强问责的法律效力。健全问责法律,明确行政问责的救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此案偏差,损害公职人员的权益,为此应有一套配套的问责救济制度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救济制度狭隘,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务人员内部的申诉途径。在实践立法活动中,通过复议申诉制度,提高内部救济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加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允许公职人员就自身利益寻求救济。为避免暗箱操作,注意救济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通过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行政问责真正建立起高效廉洁的责任政府。参考文献1唐晓阳.论健全行政问责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08.(5).2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83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10.(5):206-2074夏赞忠.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j.新华商总.(326).内容总结内容总结(1)“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经学校行政办研究,决定本学期执行“行政问责制”(2)(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3)第四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关键词解释(4)第五篇:行政问责制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摘要(5)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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