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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稽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防范风险,保证省联社正确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根据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稽核监督检查是省联社的一种自律行为,是省联社为完成既定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联社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组织,由稽核监督委员会和稽核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独立于经营班子进行稽核
2、监督检查,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并可抽调下级稽核人员共同参与。稽核检查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成员组成。第二章稽核监督检查依据和工作职责第四条省联社稽核监督部门履行其职能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四)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第 2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国家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各类金融法律、法规等;(六)省联社制定并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第五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对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省联社内控制度进行综
3、合评价与综合管理,对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规范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拟定省联社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各项稽核工作制度;(四)对省联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五)对省联社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六)对省联社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对省联社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省联社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对省联社电子化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对省联社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报告制度、信息反馈及保密制度第六条稽核人员对其在执
4、行公务中知悉的行业秘密和被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 3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七条建立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主任和主管主任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第八条建立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如实向理事长、主任、主管主任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省联社理事会、理事长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省联社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建立、完善省联社内部稽核检查的评审和反馈机制,以及对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的预测、预报系统。第四
5、章稽核监督检查权限第十条稽核部门对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权限:(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参加省联社有关会议和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享有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权限;(二)有权审查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决算;核实资金和财产;检查管理资料和档案;审查各种软件及检查涉及的其他资料;(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稽核决定是指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第 4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
6、舟。(四)重大情况有权越级向省联社理事长、主任专题汇报;(五)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或大案、要案的,可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或意见。第十一条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金银、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物资时,有权逐项检查。在实施稽核检查中涉嫌的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对象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必要时有权召开有关座谈会或汇报会。第十二条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提出
7、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五章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及方法第十三条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省联社及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在经营运行过程中以及最终经营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安全性、效率性;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省联社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任职或从业责任。(一)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在经营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三)预警指标出现较明显的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四)涉及违规、违纪的经营行为;第 5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省联社领导认为需要稽核的重要事项;(六)其他需要进行稽核检查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履行稽核监督职能一般采取日常监
8、督和稽核检查两种方式。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进行非现场稽核和现场稽核,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交叉稽核和委托稽核。第十五条特定事项经理事长或主任批准,稽核部门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稽核部门在指定的范围进行专项稽核。第十六条稽核检查的方法一般有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第十七条现场勘查。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被稽核对象证明的稽核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评价。主要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综合评价。通常采取查询制度、询问调查和现场查勘
9、三个步骤。第六章现场、非现场稽核程序第二十条实施非现场稽核主要程序:(一)确立稽核监督检查事项;(二)确定报送资料和业务信息;(三)根据检查要求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四)对存在疑点之处进行必要的质询、核实;第 6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提出稽核报告和处理意见;(六)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第二十一条实施现场稽核的一般程序,是指现场稽核开始准备,经过现场实施到材料整理存档的过程。主要包括:稽核准备、现场检查、稽核报告、稽核处理、档案整理和后续稽核六个阶段。(一)稽核准备阶段:确定立项、成立检查组、明确职责、收集资料、事前培训、制定现场稽核方案和发出稽核通知;(二)现场检
10、查阶段:进点会谈、调阅资料、内控制度检查和分析、项目检查、调查取证、编写工作底稿和稽核事实确认书;(三)稽核报告阶段:形成稽核事实与评价、与被稽核对象交换意见、编写现场稽核报告和提交稽核报告;(四)稽核处理阶段:审定稽核报告、做出稽核结论或处理决定、送被稽核对象执行、对申请复审的提出处理意见;(五)稽核档案整理阶段:立卷建档、编写档案目录和入库保管;(六)后续稽核阶段。监督落实被稽核对象的整改情况,对稽核报告、整改建议及稽核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七章稽核结论及处理结果的复审第二十二条被稽核对象如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附文字说明在接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 15 日内,
11、向稽核组派出机构直至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确需复审的,派出机构或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必须在 30 个工作第 7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日内做出复审决定。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复审决定为最终审核结果。第八章稽核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稽核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对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的稽核档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决定执行报告为重要稽核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稽核检查相关纪律约束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稽核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
12、的,对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一)拒绝、拖延、阻挠稽核;(二)提供虚假资料;(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据;(四)屡查屡犯;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五)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第二十五条对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对象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第 8 页 共 8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任。第二十七条稽核部门因工作严重失职或主观故意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被稽核对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稽核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