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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罔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Power supply technical code for medium and low speed magl巳vtransportatIon C1J/T 256 -2016 导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争等开木850X1168毫米1/32 印张2.Y.字数60千字2017年5月第一版207年5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1. 00元统一书号:15112 .30015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
2、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J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变电所;5.接触轨;6.电缆;7.动力与照明;8.电力监控;9.接地;10.供电设备维护;11.试验与工程验收。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
3、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25层,邮政编码:10012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兴昭赵海量晋缸辛宇李振庆王财华张宾宋伟杨帧郑桂林李琳孙吉良蒋先国张佩竹龙志强李杰骆力张益晨潘光熙袁淑清王军张海波田E昆李业强王亚桦董磊杨振龙张涛吕波马静波陈贵荣刘少克许义景王凤鸣李宏方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申大川王勇智孙名刚黄冬靳守杰曹海涛杜会谦苏秀宇张华英陈林胡宣则+15 目次1 总则.2 术语23 基本规定.4
4、3.1 系统构成.4 3.2 外部电源43. 3 中压网络.4 3.4 变电所53. 5 牵引供电53. 6 动力与照明63. 7 谐波与无功补偿6 4 变电所.8 4.1 一次接线.8 4. 2 设备容量.84. 3 房间及设备布置. 8 4. 4 自用电系统.94.5 保护与计量.9 5 接触轨.12 5. 1 系统构成. 12 5. 2 结构与材质125.3 技术要求. 12 6 电缆.14 6. 1 电缆选择. 14 6. 2 电缆敷设.14 7 动力与照明.16 7.1 一般规定. 16 6 7.2 设备房. 17 7. 3 照明.188 电力监控.19 8. 1 一般规定.四8.
5、2 监控主站. 19 8. 3 监控子站.19 8.4 监控对象. 20 8. 5 功能与技术指标. .219 接地.22 m 供电设备维护.23 11 试验与工程验收.24 11.1 一般规定.24 11. 2 单体试验.24 11. 3 整组试验.25 11. 4 变电所间调试. 25 11. 5 接触轨系统试验. 26 11. 6 电力监控系统调试.27 11. 7 工程验收.27 本规范用词说明.28 引用标准名录.29 附:条文说明.31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4 3. 1
6、 Composing of System4 3.2 External Power Supply4 3. 3 Medium Voltage Power Supply Network 4 3.4 Substation5 3. 5 Traction Power Supply5 3. 6 Power and Lighting6 3.7 Harmonic and Reactive Compensation6 4 Substation . 8 4. 1 Simple Connection8 4. 2 Capacity of Equipment8 4. 3 Room and Equipment Layout
7、8 4. 4 Auxiliary Power Supply System 9 4. 5 Relay Protection and Measurement 9 5 Contact R ail . 12 5. 1 Composing of System 12 5. 2 Structure and Material12 5. 3 Technology Demand 12 6 Cable . 14 6. 1 Cable Selection 14 6.2 Cabl巳laying 147 Power and Lighting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8 7. 2 Eqll
8、ipment Room 17 7. 3 Lighting18 8 Power Supervisory Control System 19 8. 1 General Reqlliremenls19 8. 2 Control Station19 8. 3 Conlrolled Station 19 8. , Controlled Object20 8. 5 asic FlInclion and Techniqlle Indexes . 21 9 Earthing. 22 10 Maintenance of Pow巳rSupply Equipment 23 11 Testing and Engine
9、ering Inspection 24 11. 1 General Reqllirements24 11. 2 Single Eqllipment Tesling24 1. 3 Whole Grollp of the Joint Testing 25 1. 4 Joint Debllgging between the SlIbstation25 11. 5 Contact Rail System Testing. 26 11. 6 Power SlIpervisory Control System Debllgging 27 11. 7 Engineering Inspection27 Exp
10、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9 2术语2.0.1 中低速磁浮交通medi um and low speed maglev trans-portatlon 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轨道交通。2.0.2 牵引负荷traction load 包括磁浮列车牵引、悬浮及列车自用电在内的全部负荷。2.0.3 主变电所high voltage s
11、ubstation 从城市电网引人高压电源,将其转换为中低速磁浮交通所用中压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2.0.4 电源开闭所power distributing substation 从城市电网引人中压电源,分配后为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系统内部各变电所提供中压电源的专用配电所。2. O. 5 牵引变电所traction substation 将中压交流电降压并整流为牵引用直流电的变电所。2.0.6 降压变电所step-drown substation 将中压交流电降压为动力及照明用低压交流电的变电所。2.0.7 牵引降压?昆合变电所combined substation 既提供牵引用直流电源又提供动
12、力照明用交流电源的变电所。2.0.8 接触轨contact rail 向磁浮列车提供牵引直流电源和进行回流的导电轨。2.0.9 电力监控power supervisory control system 对供电设施的运行过程进行远程集中监视和控制的系统。2 2.0.10 负荷中心center of loads 相互靠近的若干电力负荷点的中心区域。2.0.11 外部电源External power supply 为中低速磁浮交通提供电能的城市电网电源。3 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允许偏差绝对值之和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0%;2 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13、:1:7%。3.4变电所3.-.1 中低速磁浮交3m供电系统中的变电所、开闭所按功能宜分为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当牵引变电所和降月二变电所位于同一处所时,宜合建为牵引降j王混合变电所。3.4.2 每座变电所和月二闭所应至少引人两路相互独立的电掘。每路址:线电源的容量JiL满足供电,范围内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需求。两路电源可来自不同的上级电源变电所.也可来自同一上级电师、变电所的不同母纹。3.-.3 当任一座主变电所或开闭所因故退出运行时,相邻主变电所或开闭所应能分担其供电区域内一、二级负荷的供电。3.-.- 当任一座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时.相邻牵引变电所应能分担真供电区
14、域内牵引负荷的供电。3.-.5 降F巨变电所的布局应根据沿线动力照明负荷的需求:rJf1定。当一个供电|豆域内存在多个集中负荷时,可增设跟随式降月1变电所。3.5牵引供电3.5. 1 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3.5.2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的电压标准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表3. 5. 2的规定。表3.5.2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标准(V)标称自| 股市俏| 最低在1500 180() 1000 5 3.5.3 牵引供电系统中应配置再生电能吸收装置,宜采用节能型装置。3.6 动力与照明3.6.1 动力照明配电电压应采用AC220V/380V。3.6.2 各种动力与照明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照明
15、、变电所操作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系统设备、排烟风机及电动阀门、消防电梯、地下站厅站台照明、地下区间照明、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道岔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安检设备、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站台门、防护门、防淹门、排雨泵、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排水泵、供暖区的锅炉房设备,应为一级负荷;2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检修电源、地上站厅站台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自动扶梯宜为二级负荷;3 空调制冷及水系统设备、广告照明、清洁设备、电热设备、维修设备宜为三级负荷。3.6.3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两回电源在
16、设备端切换。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3.6.4 二级负荷宜由双电源、单回路供电,两回电源直在变电所低压o.4kV母线处切换。三级负荷应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当系统中只有一个电源工作时可自动切除三级负荷。3.7 谐波与无功补偿3.7.1 由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披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T 14549的规定。3.7.2 牵引变电所内的整流机组宜采用等效24脉波整流方式。6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宜采取下列措施:1 装设无源或有游、滤波装置;2 装
17、设谐波补偿装置;3 将产生谐波的供电线路和对谐波敏感的供电线路分开;4 装设谐波监测装置;5 建设期先预留安装滤波器位置,运营后根据需求再投入设备。3.7.3 对供电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应进行无功补偿。7 4变电所4.1一次接线4.1.1 当主变电所同时为两条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时,低压侧宜采用两级母线的接线形式。4.1.2 变电所的中压侧、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两套牵引整流机组应接在同一段中压,母线上,直流牵引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4.2设备容量4.2.1 主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内变压器容量应保证在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其他变压器能承担供电范围内一、二级负荷的供电。4.2.2 牵引变
18、电所内整流机组及主要电气设备的容量,应根据运营高峰小时的列车密度、车辆类型与编组、车辆性能、线路条件等因素,通过牵引计算和供电计算确定。当一台整流机组因故退出运行时,另一台整流机组可不退出运行。4.2.3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应符合表4.2. 3的要求。表4.2.3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负荷I 100%锁定电流I 150%额定咆流I 3附额定电流持续时间| 连续2h I lmin 4.3 房间及设备布置4.3.1 变电所和开闭所应根据设备类型设置变压器室、各类开关室、控制室等设备房,根据生产运营和维修的需要设置工区室、工具室、电缆间等附属房屋。8 4.3.2 采用室内布置的主变电所应单独设置
19、主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各设备房直采用分楼层布置。4.3.3 牵引变电所宜单独设置整流变压器室。4.3.4 变压器、开关设备、控制屏等设备与墙壁、门的间距及室内通道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 1l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kV 1l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和GB/T 16275的规定。7.3.4应急照明电源系统(EPS)宜采用集中设置电源柜的方式,宜在车站站厅、站台两端配电室内各设一组应急照明电源系统CEPS)电源柜。7.3.5-地下线路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地上线路及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20、B 50016的规定。7.3.6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疏散照明的点亮时间以及备用照明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507.3.7 站台板下、电缆夹层内及扶梯下检修通道内应设置电压不高于36V的安全照明。7.3.8 车站公共区及区间的一般照明应设两级控制。设备管理用房照明可就地或就近设开关控制。备用照明应采用就地控制方式,设双控开关,火灾时应由火灾报警系统强行启动,不受就地开关的控制。非消防照明的供电在火灾时,应由火灾报警系统根据火源位置按消防分区切除。7.3.9 值班照明应能单独控制。18 8电力监控8. 1一般规定8.1. 1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立的及联系主站和
21、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结构宜采用1对N的集中监控方式。8.1.2 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8.1.3 电力监控系统传输通道宜采用双环网的拓扑结构。通道要求应包括网络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和传输通道的接口形式。8.2监控主站8.2. J 电力监控系统主站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主站的位置;2 确定主站系统设备配置方案;3 确定各种设备的功能、形式和要求;4 确定系统容量、远动信息记录格式和人机界面形式要求。8.2.2 主站设备应按双冗余系统配置,应能对监控子站上传的遥控、遥调、遥信和遥测等信号进行处理和显示。8.3监控子站8.3.1 电力监控系统
22、子站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子站设备的位置;2 确定子站设备配置方案、远动信息记录格式和人机界面形式;3 确定子站设备的监控容量、功能、形式和要求。19 4 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负极柜回流电流;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6 变电所交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7 各种保护动作的II值。8.5 功能与技术指标8.5.1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1 对遥控、遥加l对象的远程操作;2.对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3 对供电系统中运行参数的实时监视;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5 对运行和故障记录信息及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6
23、系统自检功能;7 友好人机界面下的系统维护功能;8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9 复示功能。8.5.2 电力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3 遥控正确率不应小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小于99.9%;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 7 站问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8 双机 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小于100Mbps;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000h;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大于
24、1ho21 9接地9.0.1 各车站应设置综合接地装置。供电系统中电气装置与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9.0.2低压配电系统接地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9.0.3 变电所接地装置应能降低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9.0.4 变电所可利用车站结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作为接地装置,并直敷设人工接地网。自然接地装置和人工接地网间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相连接。9.0.5 牵引供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与磁浮车辆的接地方式相匹配。9.0.6 在车站范围内及车辆基地内有人员上下车的处
25、所宜设置接地轨。接地轨宜设置在接触轨的负极轨一侧。磁浮车辆应通过接地电刷与接地轨可靠接触。9.0.7 降压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地系统。9.0.8 车站照明配电室、通风空调电控室、污水泵房、冷冻机房及废水泵房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箱,电源PE干线、公共设.施的金属管道及建筑金属结构应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箱相联结,并在车站变电所做车站总等电位联结。9.0.9 插座回路及插座箱应设漏电开关。22 10 供电设备维护10.0.1 供电系统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应采取预防与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周期检测,计划维修。10.0.2 日常维护作业应做到常规巡检与周期普检、重点
26、抽检相结合。电气设备的检修、检测、试验方式应以现场为主,回送车间检修为辅。10.0.3 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应设置对供电系统进行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供电车间和供电工区。供电车间应设于车辆基地或综合检修基地内,对设有停车场的中低速磁浮交通,宜在停车场增设供电工区。10.0.4 供电车间的规模应满足供电设备日常维护和中小修要求,设备大修宜委托专业工厂。供电车间应设置生产办公房屋、接触轨维护车辆的岔线及车库。10.0.5 供电车间生产房屋应包括:办公房屋、检修房屋、材料库及其他辅助房屋。沿线车站宜根据需要设置接触轨抢修工具间。10.0.6 维护机构、所需房屋及人员岗位应结合供电系统维护作业的
27、性质和供电设备沿线分散设置的特点进行配置,应满足发现供电故障时反应灵敏,排除故障快速、准确、及时的要求。10.0.7 供电车间应配备接触轨维修工程车、电气设备维护所需的试验仪器及维修工具。23 11 试验与工程验收11. 1一般规定11. 1. 1 在电气设备安装验收前,应对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常规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要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 T 7261的要求。11.1.2 交接试验前,应查验被试设备的安装位置、周围环境、型号和规格、设计说明、产品技术
28、规定、出厂试验报告资料。11.2单体试验11. 2.1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验条件:被试设备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0C,空气相对温度不应高于80%;2 工频交流耐压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3 绝缘电阻值应采用兆欧表摇测60s时的阻值;4 变压器、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整流器和控制保护装置等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有效期宜为6个月;5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11. 2. 2 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试验时,宜采用下列仪表:1 100V以下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V兆欧表;2 500V以下至
29、1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500V兆欧表;3 3000V以下至5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1000V兆欧表;24 4 lOOOOV以下至3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兆欧表;5 lOOOO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兆欧表。11.2.3 需要试验的设备应包括下列种类:1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或空气绝缘高压开关柜(AIS); 2 变压器,整流器;3 直流金属封闭开关柜;4 交直流电源装置;5 电力电缆线路,低压、控制、数据及光纤电缆;6 低压电器;7 制动能量吸收装置;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9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11. 3整组试验11. 3
30、.1 变电所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单体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全所整组联调试验。11.3.2 整组联调试验应包括下列项目:I 交(直)流电源系统通电试验;2 交(直)流控制回路操作试验;3 交(直)流保护回路试验;4 高低压开关之间的联锁和闭锁关系试验;5 400V开关出线通电操作试验。11. 4 变电所间调试11.4.1 变电所间的差动保护调试,应确保供电系统能及时、准确地切除掉发生单相接地、相间短路绝缘故障的环网电缆回路。11. 4. 2 相邻牵引变电所间及越区时直流联跳保护与闭锁关系的25 调试,应能实现下列功能:1 直流牵引网中某牵引变电所退出供电网络时,通过相邻牵引变电所向退出变电所的供电范围
31、越区供电;2 确保供电系统能及时准确切除发生绝缘故障的直流供电区间。11. 5 接触轨系统试验11.5.1 接触轨系统试验应包括设备单体试验、短路试验、冷滑试验、热滑试验等。11.5.2 接触轨设备单体试验的对象应包括电动隔离开关、手动隔离开关、绝缘子、电分段装置和避雷器等。11.5.3 接触轨冷滑试验应在接触轨系统安装调整完毕后进行,应包括下列试验项目:1 检测列车受流器运行的平稳性,检测有无突变或跳动;2 检测接触轨接触面的平顺性,检测有无硬点;3 检测受流器在通过膨胀接头、端部弯头、道岔处、分段绝缘器等处时的平顺性。11. 5. 4 接触轨热滑试验应检查下列项目:1 列车受流器与接触轨间
32、的运行状态;2 列车取流情况;3 受流器的工作状态。11.5. 5 接触轨系统短路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一个单边供电和一个双边供电区间进行;2 单边供电时短路点应选在供电末端,双边供电时应在靠近一端变电所30m以内制造人为短路;3 牵引变电所控制、信号和保护系统应投入正常运行;4供电区间两端变电所均应可靠分断,信号显示正确,设备元任何异常现象。26 11.6 电力监控系统调试11. 6.1 电力监控系统的数据通信通道应进行导通测试。11. 6. 2 电力监控系统设备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站控终端功能调试;2 装置本体功能调试;3 交直流设备智能接口调试。11. 7工程验收11. 7.
33、 1 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11.7.2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27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同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同采用
34、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8 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35kV 1l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5 (3kV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6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T 50062 7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35、T 50063 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 50065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11 _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T 7261 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T 14285 1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T 14549 16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 T 16275 1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18 (民
36、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9 (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 T 375 20 (城市轨道交通钢铝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J/ T 414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ClJ/T 256 - 2016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CJJ/T256 -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以第1365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工程建设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中低速磁浮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参考了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参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的先进技术成果,通过中低速磁浮试验线的反复试验取得了重要
37、技术参数。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32 目次1 总贝小.35 2 术语.36 3 基本规定.37 3. 1 系统构成. 37 3. 2 外部电源.37 3. 3 中压网络. 38 3. 4 变电所38 3. 5 牵引供电39 3. 6 动力与照明.40 3. 7 谐波与无功补偿.40 4 变电所.42 4. 1 一
38、次接线. 42 4. 2 设备容量.42 4.3 房间及设备布置.43 4.4 自用电系统.444. 5 保护与计量.44 5 接触轨.46 5. 1 系统构成. 46 5.2 结构与材质.465. 3 技术要求. 48 6 电缆.50 6. 电缆选择50 6. 2 电缆敷设.50 7 动力与照明.52 7. 1 一般规定. 52 33 7. 2 设备房. 53 7.3 照明.538 电力监控.54 8. 1 一般规定. 54 8. 2 监控主站. 54 8. 3 监控子站. 55 8.4 监控对象. 55 8. 5 功能与技术指标559 接地.57 10 供电设备维护.58 11 试验与工程
39、验收.60 11. 1 一般规定.60 11. 3 整组试验.6011. 5 接触、轨系统试验60 11.7 T程验收6134 1总则1. 0.1 由于中低速磁浮交通与其他轮轨交通的技术要求不同,为了使这一交通形式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为保障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系统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安全可靠运行,本规范对供电系统的外部电源、主变电所或电源开闭所、中压供电网络、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达到供电系统功能合理,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1. O. 2 本规范明确了仅适用于新建工程,对于改建或扩建工程,由于某些设计、施工、调试方法与新建工程
40、有所不同,参照使用本规范。1. O.:J 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关系是:凡本规范有规定的,在工程建设中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参照其他有关的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35 2术语2.0.8 中低速磁浮交通的牵引网结构与传统的轮轨交通有本质的不同,由于磁浮列车的特殊结构,列车受流无法采用接触网的形式,只能采用接触轨形式,另外磁浮列车在运行时是悬浮在轨道系统之上,与轨道没有任何机械和电气接触,不可能利用轨道系统进行牵引回流,因此要求接触轨系统提供两条轨,一条与牵引变电所内的直流母线正极连接,称为正极轨(也称供电轨),另一条与负极连接,称为负
41、极轨(也称回流轨),两条接触轨分设在轨道梁两侧,通过受流器向磁浮列车供电。36 3基本规定3.1系统构成3.1.3 通常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包括中低速磁浮交通)在远期都将呈现网络状,因此在考虑供电设施的配置时,不应仅局限于某一条线路,而应考虑区域化和网络化的管理和供给。当若干条线路在地理位置、建设周期以及建设标准上能够相互配合时,应将电力调度中心、主变电所等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方式设置,即两条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线路使用同一座电力调度中心和主变电所.这样既可以大幅度降低总投资,又有利于外部电腹的解决和缓解市区内征地的困难,这是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和供电系统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在进行电力调度中心和主变电所资
42、源共享设计时需注意:1 主变电所位置宜靠近共享线路,以利电缆径路的选择和减小电缆通道的工程量;2 调度中心的调度台和主变电所的供电母线宜分线设置,应由先建工程统一规划;3 主变电所内变压器的基础应按共享各线工程均完成后的最终容量预留。3.2外部电源3.2.1 当中低速磁浮交通的外部供电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需专门设置主变电所来接受城市电网的电源,主变电所进线电压多采用llOkV,经在主变电所内降压为35kV、20kV或lOkV电压,再通过中压供电网络为系统中的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供电。当外部供电采用分散供电方式时,可设置电源开闭所,直接分散接受城市中压20kV或lOkV电源,无需降压便经中压供
43、电37 网络为系统中的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供电。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第十六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3.2.2 供电系统受电点系指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或直接由城市电网变电站供电的车站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两路来自不同变电所或来自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的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基本不受影响,这样的电源可视为相互独立的电源。专线电源系指电源线路上不再挂接其他地方负荷,而仅向磁浮交通供电系统供电的电源。由于非专线电源有可能受到其他挂
44、接负荷的影响,为了保障中低速磁浮交通的供电可靠性,要求供电的两路电源、中至少要有一路专线电源。3.3中压网络3.3.1 中压供电网络采用较高的电压等级可以减少线路损耗,增加供电距离,提高供电质量。我国各城市的电网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电网不具备35kV电压等级,而在采用分散供电方式时,中压供电网络应与城市电网的电压等级一致,此时便可采用20kV或10kV电压供电。3.3.2 中低速磁浮供电系统中压网络的物理载体通常为电缆,为保证供电可靠性,中压电缆线路采用互为备用的方案,以确保第一次线路故障后的用电需要。3.4变电所3.4.1 当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设置于同一处所,即设置于同一车站或车辆基地、停
45、车场时,合建为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可以减少设备房面积,实现部分电气设备共享,从而降低投资和方便运营。38 3.4.2 对于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上级电源系指主变电所或电源开闭所;对于主变电所和电源开闭所,上级电源系指城市电网变电站。3.4.5 在进行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基地等地的设计时,往往根据功能的需要设置若干区域,如办公区、运行区、检修区等,每个区域中有若干建筑和一些大型设备,且各区域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从电力供电的角度看,区域内的建筑和设备就是一个集中动力照明负荷。若在车辆基地里仅设置一座中心降压变电所,则变电所到某些集中负荷的距离会较长,造成低压线路电压损失大,供电质量不高,甚至不能满足最
46、低电压的要求,因此可在集中负荷区内增设跟随式降压变电所。跟随式变电所结构简单,投资增加不多,能够很好地满足集中负荷区的供电需求。3.5牵引供电3.5.1 由于牵引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直接影响中低速磁浮列车的运行和安全,故将牵引用电负荷规定为一级负荷。3.5.2 随着直流供电技术的发展,中低速磁浮交通的牵引供电采用3000V电压制式将逐渐成为可能,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156中对直流3000V的电压标准及搅动范围也有明确规定,一旦车辆和供电设备的研制取得成果,该电压制式将很有可能在工程中应用。鉴于当前还存在一些技术问题,本条文未提出3000V电压标准的内容。3.5.3 轨道交通车辆再生
47、制动时产生的能量,除部分由邻近处于牵引状态的同行列车吸收以外,其他将以热能形式消耗在列车制动电阻上。中低速磁浮车辆为减少车辆自重,选择将列车制动电阻移出车体而集中置于牵引网中的适当位置,形成单独的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目前应用的能量吸收装置有纯电阻消耗型、电能存储型、混合逆变型及完全逆变型等多种,其中除了纯电阻型是将制动时的能量转变为热能消耗掉外,其他几种吸收装置都可将部分制动电能存储或转变为其他类型电能加以利用,从而节39 省了能源,这几种装置也被称为节能型吸收装置,设计中应尽量采用。3.6 动力与照明3.6.3 同一降压变电所内的两段非井联运行的低压母线,可以作为动力照明一级负荷的双电源。
48、对于地下应急照明、信号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特别重要负荷,一旦失去供电会给人员安全和列车运行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因此除由动力照明配电系统提供的双电源外,各系统本身应增设第三路应急电源。3.6.4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宜由双回线路供电。由于中低速磁浮交通的一、二级负荷较多,若都采用双回线路需要更多的馈线开关和电缆,考虑到二级负荷设备一般位于车站内,供电线路距离不长,供电线路的故障概率相对较低,并兼顾经济性,因而宜采用双电源单回线路专线供电。若车辆基地内出现二级负荷供电线路较长的情况,也可采用双回线路供电。3.7 谐波与无功
49、补偿3.7.1 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危害有:1 交流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线路等增加损耗;2 电容器、电缆绝缘损坏;3 计算机失控,电子设备误触发,电子元件测试无法进行;4 继电保护误动或拒动;5 感应型电度表计量不准确;6 电力系统干扰通信线路。为了减少谐波的上述危害,对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如变频器、荧光灯、高压气体放电灯、计算机、软启动装置等)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予控制。3.7.2 磁浮交通与轨道交通一样,在抑制谐波方面采取了积极40 的措施,从国内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体反映看,进入城市电网的谐波超标的现象很少见。如果工程正式运行后诺波未超标,设置滤波装置将造成很
50、大浪费。电力管理部门目前对轨道交通产生的谐波主要采取加强监测的办法,因此宜在主变电所或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中预留出一定面积,运营后一旦测试谐波超标,再上滤波装置。3.7.3 供电系统中的无功功率会使供电设备的容量和损耗加大,国内各地区均对代表无功功率大小的用户负荷功率因数有明确规定,一旦功率因数超标,则要求对无功功率进行元功补偿。对于磁浮交通中的牵引负荷部分,由于采用了24脉波整流电路,其中压侧的功率因数可达O.9 5以上,元需对无功功率进行补偿。对于动力照明负荷部分,要根据用电负荷是感性还是容性以及计算的无功量选择补偿方式,常用的补偿方式是容性补偿和综合补偿。41 4变电所4. 1一次接线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