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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及模式分析“浦东机场刺母案”摘要: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所遵循的是快感原则,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而超我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由于犯罪人人格结构中三者的关系不能得到均衡和协调的发展,所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超我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完全被抛弃,做出了本我所遵循的快感原则,满足自我要求的犯罪行为。犯罪人格生成理论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学理论,继承了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本文先介绍犯罪人格生成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再简单介绍轰动一时的“浦东机场刺母案”的经过。然后,本文根据犯罪人格生成理论的内容,结合“浦东机场刺母案”的一些背景资料,依次分析犯罪者汪佳晶的“自我”和“超我”。汪佳晶的自我具有“潜伏
2、性犯罪”特征,他具有犯罪的自我。汪佳晶的超我是“发展不足”的,“严厉”的,但并不是“越轨”的。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关键词:人格结构;犯罪人格生成理论;自我;超我;一、犯罪人格生成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我国著名心理学家陈仲庚教授认为:人格是个体内在的在行为上的倾向性,它表现一个人在不断变化中的全体和综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持久的自我,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予人特色的身心组织。 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第15页犯罪人格生成理论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学理论,是根据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模型衍生而来的。弗洛伊德的结构模型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 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上
3、海译文出版社,第23页其中,本我是人格的生物面,由位于无意识中的本能、冲动与欲望组成,本我遵循“快乐原则”。自我是人格的心理面,介于本我与外部世界之间。自我遵循“现实原则”,它一方面能使个体意识到其认识能力,另一方面使个体为了适应现实而对本我加以约束和压抑。超我是人格的社会面,它是道德化的,遵循“理想原则”,由“良心”和“自我理想”组成。超我的力量是指导自我、限制本我。人格结构理论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不是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冲突协调的矛盾运动之中。本我在于寻求自身的生存,寻求本能欲望的满足,是必要的原动力;超我在监督、控制自我接受社会道德准则行事,以保证正常的人际关系;而自我既要反映本我
4、的欲望,并找到途径满足本我欲望又要接受超我的监督,还有反映客观现实,分析现实的条件和自我的处境,以促使人格内部协调并保证与外界交往活动顺利进行,不平衡时则会产生心理异常。自我只有处理好与本我、现实、超我之间的关系,心理才不会发生异常本我。犯罪人格生成理论认为,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研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本质上就是研究犯罪人的本我和犯罪人的自我、超我如何控制与反控制的过程。二、浦东机场刺母案的基本经过:2011年3月31日晚,在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大厅,搭乘航班从日本返沪的青年汪佳晶到达不久,就与前去接机的母亲发生争执,焦点是关于学费。当时,汪佳晶从托运的行
5、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顾女士连刺9刀,导致其当场昏迷。汪佳晶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同时民警迅速将伤者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经检查,刀刺进了顾女士的胃和肝脏,导致胃、肝全都破裂,医生为顾女士动了手术。直到4月8日下午,顾女士才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三、 运用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分析犯罪者的“自我” 1、“潜伏性少年犯罪”理论 犯罪者的自我一般来说都是不完善、不成熟的。精神分析理论在研究了青少年犯罪问题之后,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潜伏性少年犯罪”。 埃希霍恩著,吴宗宪译,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37页在我国古代,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然而荀子却说:“人之初,性本恶”。在精神
6、分析理论看来:刚出生的婴幼儿处于懵懂状态,不知好坏,从合群不合群的角度分析他们,他们都是不合群的,因此“人之初,性本恶”。正是因为“人之初,性本恶”,所以才体现出父母、教师等教育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如果“人之初,性本善”,那么就人不需要不断的教育学好了。在婴幼儿从不合群的状态逐渐转变为合群的状态的过程中,以父母为主体的家庭教育的意义十分巨大。假如不幸的是,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婴幼儿、儿童与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并没有产生非常强烈的情感认同,他们对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人格特点无法产生本来应该产生的认同经历,他们也没有对父母等家庭成员的心理控制能力和行为举止产生本来应该产生的归属感时,这种畸形的转变状态就
7、有非常大的可能让他们产生犯罪的倾向。简单的说,他们的自我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培养过程,完全可以这么说:他们的自我是邪恶的,是时时刻刻都可能产生犯罪心灵的。一位精神分析理论的专家埃希霍因就将上面所描述的畸形的状态定义为“潜伏性少年犯罪”。他对此做了更多的更详细的理论研究,他列出了具有“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可能具有的一些人格特征,比如: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 埃希霍因著,吴宗宪译,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46页通过对“浦东机场刺母案”的犯罪者留
8、学青年汪佳晶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汪佳晶小时候学习成绩不错,是大家庭的掌上明珠,中考前成绩不断下滑,没能考进理想高中。望子成龙的父亲为此时常打骂儿子,双方的交流也因此变少。后来,汪佳晶入读一所职业学校。不过,父亲希望儿子更有出息,所以在2006年让他退学,到其姑妈所在的东京读书。因为基础不好,先读了两年语言学校,然后进入收费较高但门槛较低的私立日本大学经济学系,一年学费6、7万元。在日本读语言学校时,汪佳晶认识了几个上海的同学,经常一起玩。两年后,其他几个人没有考上日本的大学,就回上海了,只有汪佳晶一个人考上了日本的大学。汪佳晶读大一时,性格还蛮开朗的,也很上进,当时还一边读书一边打工。有一次
9、放假回上海,他还给正在读高中的表弟买了牛仔裤和书包,让表弟好好读书。从大二开始,汪佳晶的妈妈觉得汪佳晶越来越孤僻了。放假回到上海,也不喜欢跟别人交流,经常自己一个人呆在家里看书、上网。汪佳晶的姨妈说,他们约好一起去逛街,汪佳晶总是一个人走得很快,人开始变得很压抑。五年中,顾女士从未去日本看过儿子,但儿子每年放假都会回国。他在日本读书也有过坚持不下去的“动摇”。结合汪佳晶在青少年时期的一些状态和上文所描述的精神分析理论后,我们发现汪佳晶基本符合“潜伏性少年犯罪”的状态。他在中考失利过后,父亲经常打骂他,导致他与望子成龙的父亲隔阂很严重,可以说:他在对“自我”形成很关键的青少年时期没有与他的家人形
10、成比较一致的心理认同,也没有对家庭产生很强烈的归属感。他也符合“潜伏性少年犯罪”的基本人格特征,首先他以“机场刺母”这样一种冲动型的方式得到了心理上的即刻满足。其次,他并没有考虑到母亲、家庭的难处,在行凶的那一刹那,他没有想到母亲的需要,完全可以这么可以说:他满足自我的需要远远大于他满足他人的需要。退一万步讲,即使他有强烈的主观愿望满足他内心自我的需要,他也不必作出“机场刺母9刀”这样一个忤逆行为,种种现象表明:他只管自己本能的需要,却完全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社会影响,他缺乏基本的是非感、廉耻感,他只有“自我”。 2、“少年犯罪自我”理论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同时在
11、不断发展的还有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在犯罪少年精神分析的基础之上,雷尔德等人又提出一个崭新的犯罪学概念“少年犯罪自我”。同时他还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一些基本表现:害怕失败、经受不了失败,恐惧新鲜的事物,无法面对罪恶的心理,对过去的外伤性经验无法解决,毫无节制地索取爱与满足,对社会现实的评价过于偏颇,学习能力很差,不懂得吸取前人的成功经验,无法承受过大的压力,不善于表达爱,经常性的反应失常。在前人研究的基石上,雷尔德等人进一步升华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他们还创造性的列出了“薄弱的自我”应该具备的一些主要特征:低的挫折耐受力;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低的诱惑抵抗力;兴奋感染;缺乏对所有物的
12、爱护;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对失败过度恐惧;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地骄傲自满;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章志光,罪犯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第83页在分析了汪佳晶的案例之后,汪佳晶的内心也存在着一个“少年犯罪自我”。汪佳晶在日本读书也有过坚持不下去的“动摇”,汪佳晶的母亲回忆说:“有一年,他提出不想念书了,但没多久他自己又说没有文凭不行,还是要读完的。”这说明他学习能力并不是太好,但是害怕失败、经受不了失败,又不能正确评价自我,老是动摇自己的内心。我们又了解到,近几年来,汪佳晶和父母关系越来越差,打电话或在网上交谈时,很少关心二老近况,只是不断伸手要钱。有时候
13、,父亲会给他几千元钱,有时则置之不理。母亲每月虽然都给他汇生活费,但两人也经常为了钱的事情争执。案发前两个月,母亲从过去的每月汇一次款变为每天汇款一两百元,尽管觉得母亲的做法有点奇怪,汪佳晶仍然不去了解父母究竟为什么这么做。这说明他只懂得毫无节制的索取,并不能从经历中吸取经验,缺乏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总之,汪佳晶的内心住着一个犯罪的“自我”。四、 运用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分析犯罪者的“超我”犯罪人格生成理论不仅对犯罪者的“自我有着很深的研究,同时也很关注犯罪者的“超我”。毫不夸张地说,一个不恰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犯罪人格生成理论解释犯罪者犯罪行为的关键。自我、超我都存在缺陷,超我有很多方面的
14、缺陷,下面我们一一介绍。1、 发展不足的超我 埃希霍因认为,犯罪者很可能具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种发展不足的超我遵循“快乐原则”,往往限制了本我的正常表现,让犯罪者的行为举止很幼稚、不成熟,久而久之容易导致犯罪者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没有或者缺乏父母的爱是这种发展不足的超我出现的最主要原因。另一位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学家弗里德曼则提出,犯罪人由于在早年时期往往被剥夺了亲情,他们大多和父母关系疏远,这形成了他们了缺陷的超我。他们的超我对他们的本能冲动无法形成有效地遏制,导致他们变得很危险,很邪恶。笔者发现,汪佳晶在日本留学期间打过短工,一个月大约赚1万元,够自己生活,不过,每份工作都干不长。汪佳晶在留
15、学期间连吃两次“洋官司”,前年汪佳晶因损坏他人财物被关押4个多月,去年又因伤害罪再度关押。在这以后,汪佳晶的父母深深失望,不再经常汇款。这两次“洋官司”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汪佳晶的行为举止极为不成熟,在正常人的行为表现中,损坏他人财物基本是不存在的。这表明汪佳晶的“超我”是遵循“快乐原则”的,他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或者说他的超我是发展不足的,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明明知道那样做不好的情况下,他也无能为力。而汪佳晶的父母深深失望后,不再经常汇款了,汪佳晶得到的爱减少了,这种现象刺激了汪佳晶本就发展不足的“超我”,因此“机场刺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 严厉的超我与前面所说的那
16、种无力的、软弱的超我恰恰相反,有一些犯罪者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是由于有了一个严厉的超我。正常情况下,“精神分裂症”的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他们的超我是非常严厉的。在“精神分裂症”中,没有意识的冲突是“无意识显露的”,而且往往是在改变外部环境的探求中发生。有一种犯罪者,犯罪人格生成理论将他们称为“神经症性犯罪人”。 范辉清,罪犯心理,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42页这种犯罪人的“超我”是惩罚性的,他们的少儿时期、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的愿望很多情况下被抑制了,他们的罪恶感是无意识的,他们享受着这种罪恶感。这种享受的犯罪心理状态很可怕,有可能导致他们渴望收到法律的制裁,只有通过收到司法的制裁后,他们的邪恶的、被
17、压抑的内心才能得到片刻的满足。笔者仔细分析了这起案件,最后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汪佳晶患有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谈及汪佳晶“自知力无”,证明了事发当时汪佳晶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作案时属于发病期,主观意识已经丧失。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虽然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上述证据表明汪佳晶是具有“精神分裂症”倾向的,他的“超我”有时候也是严厉的。同时汪佳晶在庭上也承认,他包里的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都是随时带着“防身”的:“我在日本经常搬家,因为经
18、常遭人欺负。有几次,也真的拿出过刀子防身。”这说明汪佳晶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受到巨大的生存、安全方面的压力,他需要通过随身带着刀来应对周围的压力和敌意,这也算“严厉的超我”的一种重要的表现方式。3、 越轨的超我这种越轨的超我是儿童和父母相互认同而形成的,主要的实现方式是儿童与父母的自居作用。在犯罪人格生成理论中,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拥有者非常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很深的感情。他们从父母身上遗传得到了犯罪特性,由此产生了犯罪者越轨的超我。越轨的超我是前面所提到的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具有非常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儿童的超我在内容上却是很不正常的。当产生犯罪行为
19、时,犯罪者的内心并不存在极大的心理冲突,他们认为这是正常的,对犯罪行为不应该怀有罪恶感。更有甚者,有的父母在潜意识里纵容孩子的犯罪行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希望从孩子的犯罪行为中得到“代偿性满足”,这也促使犯罪者形成不完善的超我“越轨的超我”。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超我空隙”。弗里德曼提出: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显然在本文所讨论的“浦东机场刺母案”中,这种越轨的超我是不存在的。犯罪人汪佳晶的父母没有犯罪记录,平常的表现也没有任何的异常,不存在犯罪的“自我”与“超我”。汪佳晶不可能从父母那里遗传得到这种“越轨的超
20、我”。同时汪佳晶和父母的关系并不是很好,这不符合“越轨的超我”的基本要求。另外,在本案中,汪佳晶刺的是母亲,父母是受害方,汪佳晶的父母不可能纵容汪佳晶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更加不符合“越轨的超我”的又一个特征。因此,汪佳晶内心中不存在越轨的超我,而越轨的超我也不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五、 结论通过运用犯罪人格生成理论,我们分析了“浦东机场刺母案”的犯罪人汪佳晶的内心里的“自我”和“超我”,我们发现,犯罪人汪佳晶的自我具有犯罪倾向,他存在“潜伏性少年犯罪”的心理和“犯罪自我”。同时犯罪人汪佳晶的超我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犯罪倾向,他具有“发展不足的超我”;同时,司法鉴定书上认定汪佳晶是一名“精神症状犯罪人”,这表明他存在“严厉的超我”。但是汪佳晶的超我不符合“越轨”的特征。这充分说明犯罪人格生成理论是有科学依据的,“浦东机场刺母案”也验证了其理论的正确性。六、参考文献:【1】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2】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3】埃希霍恩著,吴宗宪译,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4】范辉清,罪犯心理,中国检察出版社【5】章志光,罪犯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