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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共同犯罪形态的概述1(一)概念1(二)特征2二、我国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3(一)认定的一般规则3(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6三、共同犯罪形态的域外经验借鉴7(一)英美法系7(二)大陆法系7四、我国的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建议8(一)共同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认定8(二)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的认定9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论共同犯罪形态认定黄勇健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摘要:在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中,如何认定犯罪形态是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问题。根据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条件也不同。但是,一般来说认定必须以刑法法定的条件为依据。本文从共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共同犯罪构成,犯罪
2、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On Cognizance of joint crimeByHuangYongjianMarch,2020Abstract:In the common intentional crime pattern, how to determine the crime pattern is a complex criminal justice problem.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of joint crimes, the conditions for determination
3、are also different. However, generally speaking, the determina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legal condit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joint crime, crime preparation, crime completion, crime attempt, an
4、d crime suspension.Keywords: Joint crime ; Criminal pattern ; Suspension of crime 共同犯罪形态问题在刑法领域从来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描述了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又因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的犯罪形态不一定相同,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与更好的保障人权,对于主犯与从犯的犯罪形态应该分别讨论。我国刑法之所以确定共同犯罪,是因为从犯罪的社会的危害性角度看,共同犯罪相对大于个人犯罪,共同犯罪能完成着个人不能独自实施的严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时常发生,一般来说,虽然不同的行为人在犯
5、罪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由于其主观故意和行为的一致性,将其区分为共同犯罪并不难。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一看似易懂的概念在学术界却是难以确认和广泛讨论的。由于共同犯罪的形态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达成统一的定性概念,这就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共同犯罪形态的概述我国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对于尊重罪刑相适应原则,提高量刑准确程度,有效惩处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根据现在刑法理论界比较热门的两阶层体系,共同犯罪的行为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认识必须界定一个基本原则:违法具有连带性和责
6、任具有个别性。违法具有连带性是指在违法活动的实践中,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存在着联系,这体现在现实法益受到侵犯,法益侵害需要是犯罪人之间共同实行造成。责任具有个别性的是指就犯罪人之间实行的违法事实,正犯或共犯有无违法阻却事由,谁需要承担责任,谁不需要承担责任。(一)概念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结束犯罪活动时所到达的阶段,这个结果的形成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的终局,不同的形态之间有联系但不会相互转化。犯罪形态是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但在现实中有些行为虽然符合犯罪形态的基本结构,不过因为本质上没有法益侵害事实,所以也会不被认为是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
7、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对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主体根据犯罪行为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犯罪行为分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两阶层理论,实行犯一般称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般称为狭义共犯。明确正犯的概念是厘清共同犯罪中各犯罪行为人的基本要求,根据刑法理论界,正犯一般是指实行犯,即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1违法具有连带性是指两个人或以上共同实施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是指:客观上,两个人的行为存在互相配合的关系,双方之间或某方对另一方提供身体或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这两者之间有着共同表示的
8、意思联络。只有在这两种条件结合下,他们的行为才能形成相互支持的功能(物理上的帮助与心理上的帮助),共同对法益制造了危险和实害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例如,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持刀抢劫银行。甲乙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共同正犯。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联络,意思联络不是犯罪行为人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的内容不需要与实际犯罪故意相符合。(二) 特征犯罪形态的特征是终了性,犯罪形态是终局,它是犯罪结束时的定义,不同的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不同原因而结束的不同终点,他们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转化的情况。共同犯罪的特征包括主
9、体、客观犯罪事实与主观意思表示,共同犯罪要求两人以上以共同的主观犯罪故意为前提,共同实行犯罪行为且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不过因为共同犯罪更多是判断在犯罪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和客观犯罪行为,所以大多数情况不需要与普通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完全一致。主体特征是犯罪的主体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刑法中,自然人与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所以共同犯罪也不例外,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构成两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其中的自然人还需要符合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标准。客观犯罪事实要求客观上,犯罪活动中的行为人存在共同制造的法益侵害,犯罪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其中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如果都是对同一个法益进行侵
10、害,也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这要从整体上看待。主观意思表示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个故意要求犯罪行为人清楚其在实行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有其他犯罪行为人共同进行,还要清楚他们所共同实行的行为最终会对社会法益造成侵害。二、我国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一)认定的一般规则1、共同正犯的认定原则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中两人以上起实行作用的犯罪行为人,明确共同正犯的认定可以更好的分清正犯与共犯,对于共同正犯的解释,我国学术界有三项指标:第一,客观行为是否相同;第二,主观意图是否一致;第三触犯罪名是否相同。寻找一个符合大众朴素的法律道德观念的学说来完善关于其的认定是有必要的,有三种学说的在实务中比较热门,其中
11、笔者认为行为共同说更具有合理性。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成立,需这三个指标是完全相同的。但这种学说遇到两人共同实行行为相同,主观意图不同的情况,却因为最后触犯罪名不同而无法定义为共同犯罪。2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构成共同正犯,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不是必然要求,而只需要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指标相同。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部分犯罪共同说相对于完全犯罪共同说更具有合理性,但如果遇到无法查明的过失犯罪时,容易造成因果关系的断裂,因为过失犯罪需要犯罪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犯罪行为人会无法认定为犯罪,也是不合理的。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都侧重于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的形式同一性,是一种形式化的做法。这
12、两种认定的手段不但让共同犯罪在理论界有很多争议点,也让司法机关在现实中有些关于共同犯罪的实务问题无法处理。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在客观行为上有相互合作的关系,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存在。由此为基础,不讨论行为是故意的心理还是过失的心理;也不需要同样的罪名。二人是否构成共同正犯,关键在于连带性是否存在于制造违法事实层面,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对此没有影响。认为共同犯罪的“共同”的含义指违法的连带性,在形式上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没有同一性的。笔者认为,行为共同说抓住了共同正犯的关键所在,也即违法具有连带性。行为共同说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这其中的“共同犯罪”,既包括违法犯罪,也包括责任犯罪
13、,是最终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罪名。具体来说,要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两人在客观违法阶层便存在连带作用,在责任阶层存在意思表示。所以在违法阶层两人有连带作用,即使责任阶层有过失的现象,也应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基于上述理由,接下来本文所论证的犯罪形态皆从行为共同说角度出发。2、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为犯罪既遂,认定正犯与共犯的犯罪既遂要不同的区分。与一般犯罪的判断相比,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行为人的身份是正犯犯罪行为能否既遂的重要认定标准。当正犯的实行行为符合刑法中以上条件的规定时,正犯便到达了完成形态。共犯想要进入犯罪的完成形态,除满足正犯的条件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14、、必要条件关系。若正犯没有违法性,则共犯也没有违法性。这是因为,在犯罪中共犯必须凭借正犯来发挥法益侵害作用,共犯的犯罪行为依赖于正犯的犯罪行为。因此,正犯具有违法性是共犯具有违法性的前提条件。二、充分条件关系。正犯具有违法性,不代表共犯必然具有违法性。共犯要具有违法性,还要求对正犯的犯罪行为作出贡献。笔者总结而言,正犯具有违法性是共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共犯对正犯的违法性具有连带性,是共犯成立犯罪的充分条件。这里的“成立犯罪”是就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而言的。共犯要成立最终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进入完成形态,还要考察主观责任阶层,看共犯是否具备教唆故意、帮助故意。3、共同犯罪的预备形态在共同犯罪中,正犯
15、进入犯罪预备形态,要有犯罪工具的准备和犯罪条件的创设的行为,主观上有犯罪预备意识。还要求行为人客观地实施预备行为,这个预备行为会对法益存在一定危险性。在对预备犯进行审理应由各自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准备犯罪时所适用的刑罚规则确定他们的刑责。关于共犯的预备形态,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不会进入到犯罪预备形态,因为进入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预备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分规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共同实施,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共犯实行预备行为的空间。所以预备形态的共犯是不成立的。4、共同犯罪的未遂形态犯罪未遂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条款,正确判断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是否属于未遂阶段对司法实践和
16、罪犯的人权保障是重要的。正犯进入未遂形态我们判断三个关键点,第一,在已经开始犯罪之后,应该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实行完毕。即犯罪行为没有成功进入既遂状态,犯罪人主观上存在放任心理和实行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第三,由于犯罪人内心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符合上述条件,正犯便属于犯罪的未遂形态。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共犯进入犯罪未遂状态一般是教唆犯和帮助犯。除了教唆犯进入未遂状态还有未遂的教唆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首先教唆犯具有从属性,作为共犯时从属于正犯,只有在正犯开始犯罪行为之后,教唆犯才会有进入未遂状态的可能。3但是教唆犯也同时存在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
17、在认定教唆犯罪着手时。教唆犯在将其犯罪意图向被教唆人明确表达后可视为教唆着手,如果正犯后续没有进行其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即为未遂的教唆行为。认定帮助犯进入未遂状态,以帮助犯何时起为正犯提供帮助行为认定其开始着手。帮助犯也有从属性,帮助犯的犯罪既遂以正犯的犯罪既遂为标准,如果正犯没有完成犯罪,帮助犯就进入未遂状态。所以当正犯进入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帮助犯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5、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我们知道,犯罪中止有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成立犯罪中止关键看三个条件,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自动性指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或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间极
18、其重要的区分点。犯罪人能够继续犯罪却自愿放弃,应定性为中止;无法继续犯罪导致不得不放弃犯罪,要定性为未遂4。客观性指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在客观上行为人存在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1.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在这种时候,只要犯罪人自动放弃继续实行行为,视为成立中止。2.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并阻止发生危害结果,在这种情况,犯罪人要使用手段去阻止发生犯罪结果才可以成立中止。有效性指虽然犯罪人存在自动性与客观性的情况,但最终没有成功阻止发生危害结果,便不算成立犯罪中止。对于共犯的中止形态。笔者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同样需要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
19、三个条件。除此之外共犯在实行过程中需要切断与其他共犯的联系,客观上不为其提供心理的帮助。所以共犯想完全地脱离共犯关系,不承担其他犯罪人制造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消除自身先前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支持力和帮助力。 (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多种样式,在现实犯罪中有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同时竞合的情况。例如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既遂,或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这两种情况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多争议焦点。1、关于共同犯罪既遂与中止的适用共同犯罪中能不能同时存在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的罪犯,单纯从刑法角度出发讨论,理论界对于这种观点都是持肯定态度的。5
20、那么这种情况在共犯之中能不能同时存在,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根据两阶层体系以及行为共同说,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判断客观的违法阶层,然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只有当行为符合客观侵权时,才做下一阶层的价值判断。由于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在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实行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不构成犯罪。关于犯罪的形式,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形态有决定作用。如果实行犯还处于预备阶段,那么教唆犯和帮助犯只能进入正犯预备后其他阶段共犯的犯罪形态;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教唆犯和帮助犯只能在实行阶段寻找犯罪形态。但是在现实实务中特别是强奸案件却依然存在部分犯罪行为人既遂,部
21、分犯罪行为人中止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分析讨论,对提高司法实务的个案正义有现实意义。2、关于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的适用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个形态都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结果而进入的阶段,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后续实施完毕,最终没有得到和犯罪意图所符合的犯罪结果。所以这两种犯罪形态之间有时候会有竞合的情况存在。一般正犯的犯罪形态决定了整个犯罪的结束形态,正犯进入未遂形态,那么共犯也应进入未遂形态,但是正犯进入的是中止形态,那共犯是应该进入中止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在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有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或者积极
22、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这类中止行为是否应该让各犯罪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区别。所以明确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界定是一个需要解决讨论的问题。三、共同犯罪形态的域外经验借鉴 前述所提到的问题,本质是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及脱离所需要进行的界定,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情况,我们可以从国外的法律理论进行学习,并加以改造使其符合我国国情。(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不同,它们一般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实行的是判例法。所以它们对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是以判例和单行法规实现的。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大抵与我国相同,但是英美法系的共同犯罪成立没有主观上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在英美法系中也可以成立,这是区别
23、于我国的一点。6关于共同犯罪的脱离,在英美法系中犯罪中止与我国有两个不同的特征,进入犯罪未遂阶段后方能构成犯罪中止和结果犯的罪名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它们认为已经设置犯罪预备阶段,它们的犯罪预备在原则上一般是不处罚的,那么预备阶段的中止更不必处罚,所以就没必要明确犯罪中止制度,这些观点和我国刑法立法观点不太一样。那么犯罪中止能不能作为逃脱犯罪责任的原因,在英美法系中是认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的犯罪中止是可以作为抗辩的7。但因为犯罪中止在英美法系中还是个理论的难点,所以实务中一般规避这类情况。(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有成文的法典,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所以笔者主要论述日德的
24、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的脱离的见解。根据日本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不存在其中一个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其他共同正犯未遂的情况的,因为存在共同正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犯罪结果是由多个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多重行为结合形成,就算是犯罪过程中只是分担创设了部分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要对所有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笔者发现,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日本刑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我国有相似的地方。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发生预料中的最终结果,就应该构成犯罪中止。我国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同样需要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三个条件。除此之外共犯在
25、实行过程中需要切断与其他共犯的联系,客观上不为其提供心理的帮助。8所以共犯想完全地脱离共犯关系,不承担其他共犯犯罪实行行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有效地消除自身先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这种支持和帮助。 德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脱离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比较宽松。在多个犯罪行为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存在主动制止犯罪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这个犯罪活动在排除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后仍然会发生犯罪结果,则该行为人与其行为作出后的共同犯罪无关。德国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想要完全脱离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很难的。所以行为人主动制止犯罪行为后,已经脱离与其他犯罪人的犯罪关系,剩下的犯罪结果由剩下
26、的其他犯罪人组成的新犯罪关系承担。9在部分犯罪人阻断行为发生前的犯罪关系和阻断行为发生后的犯罪关系不是同一个犯罪关系。需要注意,脱离共同犯罪成立中止形态需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德国理论中,为什么有存在犯罪结果该部分犯罪行为人还可以成立犯罪的中止形态呢,因为他们所称的犯罪结果,是有想要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犯罪行为人与其他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实行行为后还会发生的犯罪结果,而不是指整个犯罪行为所预期会导致发生的犯罪结果。他们认为,不能推导犯罪行为人没有脱离犯罪关系和犯罪行为人脱离犯罪关系最后发生的犯罪结果一定是相反的。这种理论的好处是有利于鼓励更多犯罪人放弃继续犯罪的机会,减少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危害
27、性。四、我国的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建议(一)共同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认定前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犯罪既遂的判断在于他们各自个人行为有没有到达符合犯罪既遂的构成,如果共同犯罪中,有部分犯罪行为人主动不再实施犯罪行为,即使其他共犯继续完成犯罪行为,该部分犯罪行为人应为犯罪中止形态,其余共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也有观点认为,进入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犯罪行为人除了自身放弃犯罪行为,也应消除其他犯罪行为人的影响力,或者有效阻止发生犯罪结果。以强奸罪为例,共同强奸中部分犯罪人的身份是共犯如帮助犯,如果正犯最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到达既遂,那么共犯也要承担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10要分清的是,理论的条件下共同犯
28、罪中部分犯罪行为人要进入犯罪中止状态,也是存在两种情况的:第一种,除了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的部分犯罪人不再继续犯罪,其他犯罪人也没有继续实行犯罪行为,最后没有发生本应发生的危害结果。第二种,不但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的部分犯罪人不再继续犯罪,而且他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共同犯罪中犯罪结果发生了,哪怕存在部分犯罪人有中止行为,还是不构成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放弃犯罪的积极性,如果单论结果的话对有悔罪的行为人所作的努力不做评价,这是不公平的。对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客观主义。构成中止犯必须存在有效性,这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主
29、动放弃犯罪的执行或者客观上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还要求存在一个自动中止的意思表示前提。11相对德国使用的主观主义,他们认为共同犯罪的既遂犯可以和中止犯同时存在。因为在共同犯罪行为里,主观上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部分犯罪人为了停止犯罪作出过努力,即使采取了积极的阻止措施最终却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个努力的过程是不能不予评价的。对于这个阻止措施的行为,就算正犯认定为犯罪既遂,这部分犯罪人也可以认定属于犯罪中止。这和笔者的看法有相似的地方。(二)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的认定正犯进入犯罪中止形态,共犯应当如何定性。从刑法的两阶层理论和共犯从属性说来看,正犯进入中止形态的时候,在客观上,正犯的实
30、行行为已经停止,没有继续犯罪行为,并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正犯有停止继续犯罪的意思表示。这时候判断共犯的犯罪实行行为是属于教唆还是帮助性质。如果共犯的客观实行行为是教唆,那就判断主观上共犯有无与正犯就犯罪中止行为有意思联络,教唆性质的共犯想要进入犯罪中止,需要阻止正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让其不再有继续犯罪的想法,符合这一点教唆性质的共犯可以进入犯罪中止形态。12如果客观上教唆性质的共犯对正犯已经进入犯罪中止形态不知情,需要判断正犯的中止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还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我们前面讲过这个阶段的判断以犯罪是否着手为分界点。正犯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因为犯罪行为没有正式开始,对
31、社会的法益危害性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该类共犯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未遂的教唆,我国刑法原则上对未遂的教唆也是处罚的,因为它有可能引起别人的犯罪欲望,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如果正犯是着手之后的犯罪中止阶段,那么对于教唆性质的共犯来说,共同犯罪行为的停止是因为该共犯主观意图以外的客观原因,所以对于共犯的行为来说应定性为教唆未遂,属于犯罪未遂形态。这时候帮助性质的共犯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也是从共犯对正犯具有从属性出发讨论,在正犯进入中止阶段后,共犯对法益的侵害依赖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如果正犯在预备阶段进入犯罪中止形态,那么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是很小甚至没有的,在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前提下,对帮助性质
32、的共犯判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我认为有违于罪行相适应原则,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处罚要比犯罪未遂处罚更轻,这样共犯的处罚比正犯严重会显得不合理,所以这时候共犯应该与正犯一样认定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在正犯进入着手后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情况下,帮助性质的共犯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前文说过,共犯想要进入犯罪中止阶段需要有阻止犯罪行为继续发生的行为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意思表示,当正犯已经犯罪中止,犯罪进入终局形态,没有发生共犯所期待的犯罪结果是因为客观上正犯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的,对共犯来说这是他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当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不一致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形态。参考文献:1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J.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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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行为性质及其效果基于德、日、美、英相关进路的展开J.当代法学,2016(05):98-108.9李鹏.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247.10郑明景.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6(17):266-267.11张娴.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D.深圳:深圳大学,2018:33-3412陆霄雁,张德元.浅析犯罪未遂与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179-180.11 致谢光阴似箭,转眼间我的本科生涯即将过去,在这段时光中,我的法学知识有很大的提高,相关的法学素养也得到了提升,这对我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有很大的帮助。论文从开始确定题目到现在论文创作完成,此段时间非常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徐俊老师。感谢徐俊老师、陈化琴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对我论文创作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给予我很大的鼓励。同时,也非常感谢龙开祥老师和陈娟娟在本科课程中分别教导我刑法一和刑法二,是他们带领我走进刑法的世界让我有完成这篇论文的理论基础。最后,万分感谢参与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的老师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