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 1-修改- 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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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姓 名: 班 级:专 业: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同时,对于文中所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作了说明,并致以谢意。签名: 日期:论文使用的授权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学院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并可以公布论文内容,以及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内容摘要夫妻债务制度的

2、研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夫妻债务制度中,准确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既关乎夫妻双方经济利益,也关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决定着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夫妻债务包括两大部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纠纷的情形十分复杂,但最终可归结为夫妻债务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认定以及偿还问题。本文对夫妻债务的类型及认定都做了详细的阐述,在研究我国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清偿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 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

3、“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夫妻债务 债务清偿 夫妻债务制度AbstractThe study of the system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debt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couple of

4、 debt system, precisely define the couples joint debt and personal debt of either the husband the range of about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both economic interests, but also for the creditors of the property interests, decided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adjustment of the marriage and fam

5、ily relations if can play their due role. Husband and wife debt including two most, the couples joint debt of either the husband and personal debt. In real life, the couple in the case of the debt disputes are complex, but ultimately boils down to a couple of debt relations the couples joint debt an

6、d personal deb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fund. In this paper, the husband and wife, the types of debt that all this paper expounds in detail, in the research of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debt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pay off on the basis of the rule of, puts for

7、ward the related law proposal.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ble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plain some problems (2) of article 24 of the couples joint debt as the standard Must by aim theory instead of nominal theory, the lack basic legislation, depa

8、rture from the basic legal marriage housework legislation, the husband and wife seriously violated the other sid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must be improve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uples joint debt,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in foreign related legislation for reference, on the

9、 basis of the couples joint debt advice will be presumed rules limit in daily life field, and through the perfect family agency system, constructing the marital property compensation and other measures, and the other part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s:a couple of deb

10、t that,the husband and wife debt sowed to the husband and wife debt system目 录1我国夫妻债务的类型及认定-61.1夫妻共同债务-61.2夫妻个人债务-61.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方法-72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现状-72.1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82.2我国立法定位的出发点-83夫妻债务的清偿-94夫妻债务制度的完善-104.1我国立法不足分析-104.2完善立法的建议-10注释-12参考文献-13致谢-141我国夫妻债务的类型及认定在我国,“夫妻债务”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仅在研究领域被学界提出。本文研究

11、的夫妻债务,是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其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特定。债务人是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即使债务人在债务发生之时尚未缔结婚姻关系,但债务清偿之前登记结婚的,也符合夫妻债务的主体特征。第二,债务发生的时间特定。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不同,夫妻债务的范围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发生的债务,这类债务在发生之后延续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债务;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这类债务则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无论其后婚姻关系是否终止,都视为夫妻债务。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者均属于本文研究的

12、对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1。1.1夫妻共同债务1.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法学界有不同的定义。有人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这种定义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维持共同生活与为共同生活为目的,实际内容是相同的,把它们分割成为两个内容是毫无意义的重复;二是把夫妻共同债务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个方面,划分方法过于绝对。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个方面外,还有其它方面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所承担的债务,夫妻之间约定的债务等。通过以上分析,笔

13、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为: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共同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1.1.2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基于以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法律特征:(1)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具有多样性。(2)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原因具有多因性。(3)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间有连带关系。(4)夫妻共同债务发生时间不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2 夫妻个人债务1.2.1 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个人债务是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而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也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无关共同生活或者依法约定

14、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这种定义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这两部分债务可能重复。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也可以约定与共同生活有关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可能包括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有重复之嫌。二是没有对“无关共同生活”下一个确切定义。因为对如何理解“共同生活”的含义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另外,上文提到的与共同生活有关的债务也可以通过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把无关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强行从个人债务中剥离出来,并规定为个人债务两部分中的一部分是不全面的。还有人认为“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定义太过抽象,不易把握和操作。笔者认为

15、,夫妻个人债务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依照约定,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1.2.2 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特征基于以上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定义,特确定夫妻个人债务有如下法律特征:(1)夫妻个人债务产生于婚前或婚后,这是从夫妻个人债务产生的时间来说的。(2)夫妻个人债务产生于法定或约定,这是从夫妻个人债务产生的方式来说明的。(3)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承担,这是从债务的承担来说的。1.3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方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属于共同债务或者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笔者认为,从债发生原因上讲,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16、是指基于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由此可以确立界定夫妻债务性质的四项理论规则: 一是“是否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是“家事代理规则”。在依法成立家事代理权的情形下,一方举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重大事务而言,只有在另一方已经概括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当别论),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三是“概括授权规则”。在另一方概括授予一方夫妻共同财产交易经营权的情形下,该方单方实施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共同经营规则”。在

17、夫妻共同经营场合,除经营财产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外,所形成的债务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 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现状2.1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在我国,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规定虽然至今并不成熟,但经过两部婚姻法的颁布和一次法律修改,其在观念上已有了较大转变。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往来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80年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调整的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婚姻审判实务的指导。其中第17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解释,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

18、偿”。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表明,仅依靠这两个简单的条文来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2001年,我国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补充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以及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妻债务的规定有了两个突破:第一是首次在家庭关系中对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承担方式作了规定(第19条第3款)。第二,树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连带清偿的责任性质。法律对原来婚姻法第32条作了修改(改为第41条),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负担方式由原来的“以共同财产清偿”变为了“共同清偿”,并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这一修改,实

19、际上“完成了从强调责任财产到强调责任性质的立法转变,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对于夫妻债务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2。2.2 我国立法定位的出发点在我们夫妻债务制度的确立上,我们不难发现,立法的定位存在着三条线索,第一财产制,第二时间,第三就是内外部关系。1、“财产制”线索,其主要表现为法律根据夫妻采用的财产制不同,而对夫妻债务处理加以不同的规则;2、“时间”线索,即将夫妻债务的处理分成财产制存续期间和财产制解除时两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3、“内外部关系”,即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法律关注两种关系:一是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外部责任);二是夫妻就

20、对外债务在相互之间的分担关系(属于内部关系)。就“财产制”线索而言,可以从前文对我们国家的立法条例就三种财产制对夫妻债务进行规定的论述中看出;至于后两条线索,则是通过在每一个财产制下对债务类型进行具体分析来贯穿于财产制的。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并划分了共同财产的负债与个人债务的范围。按照这个规定,实际上债务被分三个部分:永久性共同债务、应当给予补偿的负债(这两类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负债)和个人债务。其次,以时间为线索,夫妻债务的处理分成两个阶段:财产制存续期间和财产制解除时。最后,在这两个阶段内,又按照“内外部关系”线索出发,一方面从外部关系着手阐述债权人对夫妻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划分了夫妻内部

21、的责任。由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夫妻债务立法模式下,财产制、时间和内外部关系三条线索不是割裂分立的,财产制决定的是夫妻债务规则在财产制类型上的区别,而时间和内外部关系则在具体的财产制类型中起到了“纵坐标”和“横坐标”的作用,三者结合,使得夫妻债务制度得以周全。3夫妻债务的清偿3.1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具体的清偿方式,“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有三种原则3:一是共同偿还的原则。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22、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但婚姻法对于偿还的具体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协议偿还的原则4。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清偿。三是判决偿还的原则。若在清偿过程中,出现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偿还的情形),且夫妻双方又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此外,若发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情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

23、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生存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2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意见第17条规定5,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财产既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和约定的个人财产,又包括现在的个人财产和将来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债务不得以配偶方的个人财产承担,也不得以共同财产承担,除非得到配偶方的同意,并应于共同财产垫付清偿个人债务后进行清算,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扣除共同财产中已用于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部分。3.3 夫妻内部债务的清偿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了夫妻内部的追偿规则,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24、,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6。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责任,夫妻一方可就自己已承担的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此即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4夫妻债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4.1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不足分析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债务的条款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忽视债务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下的定义有欠严密等一些问题,难以正确严谨地指导和规范审判实践7。4.1.1 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下的定义缺乏严密性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

25、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就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总体范围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共同生活确切的时间段应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这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只能发生在这个时间段之内,凡不在共同生活期间之内的债务均不为夫妻共同债务8。笔者认为,应将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改为“离婚时,因夫妻利益或义务关系所形成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4.1.2 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之债和个人之债的概念,缺乏具有具体项目内容的概括式原则规定,对

26、两者之间的界限因规定过于原则而难于区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债务的情况十分复杂,借款形式和借款用途多种多样,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晓,因此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和法律条款的过于原则,致使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夫妻债务纠纷,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一般难以依法确认。4.1.3 对债权人保护不利我国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定义中包括有关夫妻债务清偿问题的规定9。那么,该规定就应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出保护措施。可是,纵观本法,只在第19条第3款和第41条中对夫妻债务有所规定,而这两个条款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存在立法的不足。4.2 完善立法的建议4.2.1 法律应当适应经济发

27、展的要求按照唯物辨证法和唯物史观理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成分,必然体现经济内容的要求,并反过来为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因此,经济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律价值观念的发展变化,具体到法律条款中的夫妻债务制度也应随之变化。4.2.2 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范围、性质、清偿等问题应作出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范围、分割、清偿等问题的规定只有两处10:一是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对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一方债务作出规定。另一处是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债务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缺乏具体规范,审判实践中,只能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把握。因此,婚姻债务制度应明文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

28、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等内容11。4.2.3 统一规则,对夫妻债务问题加以引导和规范从审判实践看,目前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易于出现如下问题12:一是损害夫妻一方利益。个别存在离婚夫妻在同居或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恶意举债,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编造虚假债务,离婚后一方或双方逃避共同债务等现象。二是夫妻串通,假离婚真逃债,损害第三人利益。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夫妻债务问题缺乏预设的统一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是不无关系的。审判实践中,基于法官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点,和客观实际的复杂情况,其实体判决结果往往会出现很多偏差,要么是侵犯夫妻一方的财产,要么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

29、保障,使案件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这就需要在治理人为因素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规定。4.2.4 法律应当强化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夫妻债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夫妻债务制度的规范来保护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3。立法所追求的价值为公平与正义,进而保护社会交易安全亦成为社会之公共安全。保护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协调并存的。但在针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时,二者之间又难免会相互冲突。笔者认为,法律在规范即使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婚姻一方也在其分得之物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2.5 应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

30、律行为时的代理权。“乃系基于夫妻关系而营终身共同生活时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事之需要14。此与代理制度之目的在于使扩张社会生活之关夫妻债务问题时,在这两种利益的兼顾与平衡上,应当强化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兼顾夫妻利益的公平正义15。根据这一原则,婚姻法16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夫妻个人债务的对内对外责任,夫妻债务清偿协议和法院判决的内外不同效力做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的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关系的主要法律,设立夫妻债务制度,也属理所应当。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介绍和夫妻债务制度思考,看到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相关方面规定的不

31、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议。当然,要想在我国现有的婚姻制度下搭建一个全面、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并非易事,它不仅需要有一个系统的债务制度,还要依赖婚姻法各方面制度的完善。笔者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提出的设想较为粗浅,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关注加深,构建比较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将势在必行。注 释1 杨桂荣夫妻债务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22页2占清夫妻债务制度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5年,15页3郑磊,王海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3页参考文献杨桂荣夫妻债务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32、全文数据库2008年占清夫妻债务制度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5年郑磊,王海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唐涛:夫妻债务问题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朱凡: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群众出版社,2008年陈玉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J.东南学术,2005年王泽波: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J.人民司法,1991年邓卫平: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法律适用,1996年于涛:离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年丁洁: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李冰:夫妻财产制中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贾喜岗: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致 谢首先,对指导教师的指导表示感谢,其次,对其他任课教师的教诲,特别是本文涉及的专业教师的教导表示感谢,最后,谦虚并敬请他人批评指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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