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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题目: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专 业: 研究方向: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一)课题研究的目的:一、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秉承了追求实体真实的传统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当控辩双方发生冲突或者遗漏,而当庭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赋予了法官走出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纵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变迁,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我国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和一元庭审主体结构的诉讼实际,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仍然保留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法官调查取证权代表了一种追求实体公正的诉讼价值选择。二、法官调查取证权可以分为庭上的调查权和庭
2、外的调查权,由于庭外调查权操作方式随意性大,不易受到监督,对法官消极中立,专司审判职能的司法理念冲突比较大,更具探讨价值。三、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官的调查权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进步还是桎梏值得我们探讨。四、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相互制衡,法官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调查取证权虽然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官中立裁判的形象,对实现程序公正的规定要求也更加苛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二)课题研究的应用意义:刑事法庭调查具有两方
3、面的功能与价值,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的外在价值功能和维护诉讼人权、实现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功能。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庭调查模式。一种是“对抗式”的法庭调查模式。它是在“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确立起来,以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为代表的, “对抗式”模式注重保护人权和程序正当,但诉讼效率较低。另一种是“审问式”的法庭调查模式,它是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确立起来,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审问式”模式注重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较为忽视人权的保护和程序的正当。不过,近些年来两大模式相互吸收、借鉴,日渐靠拢与融和。与此趋势相呼应,出现了以日本、意大利
4、等国家为代表的第三种模式“混合式”法庭调查模式。该模式汲取前两种模式之长、摒弃前两种模式之短,既注重事实真相的发现,又强调诉讼人权的保护;既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性,法官又不完全消极、被动。“混合式”模式已经日益显示出其生命力。我国旧法典所确立的是具有突出的“纠问式”特征的强职权主义法庭调查模式。该模式因其控审不分,诉讼职能交叉、混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先定后审”,法庭渊查流于形式,辩护职能基本虚置,被告人地位客体化,程序正当性难以体现,诉讼人权没有保障等诸多弊端,而遭到世人的诟病。新法典所确立的法庭调查模式,汲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实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确立疑罪从无原
5、则;避免法官预断,遏制“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调直接言词证据的适用,要求证人出庭,限制传闻证据;强化辩护职能,提升辩护方抗辩指控的防御能力。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已经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我国也不例外。要实现上述目的,必须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法官庭外调查作为庭审调查的延伸,无疑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对保障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行使中也很少受到规制,导致实践中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时有发生,暴露出了很多不足。研究如何实现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有效规制,使其积极作用得以最大程度
6、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二、与课题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现状:国内:观点一: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秉承了追求实体真实的传统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当控辩双方发生冲突或者遗漏,而当庭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赋予了法官走出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纵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变迁,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我国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和一元庭审主体结构的诉讼实际,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仍然保留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法官调查取证权代表了一种追求实体公正的诉讼价值选择。是指作为刑事诉讼裁判者的法官,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庭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价和取舍的认
7、证过程。观点二:法庭调查权这一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出现法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偏离中立裁判者地位,去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并使庭审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国外:观点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庭外调查权是相对于法官庭内调查权的而言的,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庭内调查权是受到限制并较少使用的,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则更是被禁止。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法官在庭审中始终居于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地位。庭审中,证据由检察官和被告方提供, 各方询问本方证人的顺序由各方自行确定, 证明通过双方对证人提问和证人的答复进行。法官没有提证的责任, 但有权提问。在美国, 法官甚至有传唤证人作证的权力
8、。但实践中, 法官并不经常行使提证权和提问权。陪审团和法官主要是通过耳闻目睹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形成正确心证, 然后做出裁断和判决。只有在个别情况下, 开庭过程中需要实地察看时, 法官与陪审团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可能去实地察看, 以便切实了解情况。观点二:大陆法系国家, 由于实行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 保留了法官的司法调查职能。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不仅在法庭上积极主导和行使庭内调查权, 而且在庭外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进行调查, 并可以采取各种调查手段。观点三:意大利和日本在刑事诉讼中兼采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优点, 并结合本国的具体要求,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混
9、合模式”。关于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两国都作了肯定性规定。特别是日本的刑事诉讼法, 对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作了详尽而精密的规定。我的观点:我国现今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建立的法庭审判机制,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保留了审判人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自己职能作用的基础上,不仅有权主持审判、维护法庭秩序,而且还有权补充性地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进行某些庭外证据调查、核实活动,我认为这不利于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如果法官素质不高,在诉讼过程中有所偏袒,这样的权力极容易导致法官为实现自己所认定的诉
10、讼目标而滥用职权,造成司法不公、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局面,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是无法补救的,只要有完善的立法规制、司法监督机制,合理使用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上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调查权的必要性:1、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对事实的裁判采取消极态度,进行自我克制,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而在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天秤的两边是处于同一位置的,但在我国,由于检察院不仅具有公诉权,还具有法律监督权,其地位本就是超然的,与辩方没有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在证据的掌握、权利的范围等方面具有
11、绝对优势,这时,法官所拥有的调查权就能防止控方对事实的“左右”,正确运用调查权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秩序;2、诉讼判决最终是由法官做出的,由法官对模糊不清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能使法官更直观的看清整个案件,从而做出正确公正合适的判决,也能避免控辩双方为达到各自目的而做出的模糊案件事实的行为。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引言一、 绪论(一) 研究背景(二) 研究目的(三) 研究方法二、我国法官任选制度(一) 我国法官任选资格(二) 法官的出任程序三、 国外有关法官的任职资格和出任程序(一) 关于任职资格(二) 关于出人程序四、 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在法
12、官选任资格中关于法官年龄的规定偏低(二)缺乏法定性(三)缺乏公开性和必要的外界监督(四)缺乏专业团体的审查五、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设想(一)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二)拓宽选任对象的范围(三)提高法官任命主体的规格(四)建立法官候选人名册,成立专门的法官提名和审查机构(五)完善法官选任的程序和方法六、结论参考文献研究的主要方法: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式研究方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将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官调查权与未修改前的法官调查权相比较,论证其是否有所进步,在程序方面是否更加完善,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是否更加有力,并分析当今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
13、题,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四、主要参考文献:1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31441.2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06.3(德)克劳思罗科信,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416.4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112.5(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22.6张金波、靳晓.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概略J.法律适用,2004 年(1).7许兰亭.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公
14、安大学出版社,2002:130.8林劲松,朱珏.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反思从刑事诉讼价值角度的分析J.中国刑事杂志,2002(3).9付长文,邓虹.谈法官“庭外调查权”J.法学,1998(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实施问题调研报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6227.10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9190.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1996:183.12孙云康.法官庭外取证限制论质疑法意及实证视角的探究J.政法论丛,2002(4).13 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5、2004(1).14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载法学论坛,2003(3)。1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张金波,靳晓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概略(J)法律适用,2004,(1)17马德鸿略论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1302,(3)18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2)1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台)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1杨明人民法院刑事庭外调查权重构(J)辽宁大学学报,2003(1)22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
16、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245.23龙宗智. 相对合理主义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83.2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Z. 李昌珂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101.25法国刑事诉讼法典Z. 余叔通, 谢朝华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159 , 55 , 57.26 论法官的庭外调查权J.六安师专学报,2000(1).27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外调查权J.天中学刊,2003(F12).28 浅谈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3(6).五、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及进度:一、研究方法:(一)调查研究的方法将现有获取
17、的资料综合分类之后,结合存在的相关案件,进一步调查研究,为该课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将获取的资料进行筛选,综合比较,经适合该课题的材料整理存档。(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将课题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相结合,最终确定所要研究的具体内容。(四)文献分析的方法在选取该课题之后,查询搜集有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二、研究的步骤与进度(一)20016年3月1日3月15日 完成开题报告、翻译外文资料(二)2016年3月16日4月15日 完成论文一稿(三)2016年4月16日5月15日 完成论文二稿(四)2016年5月16日6月1日 完成论文三稿(五)2016年6月3日 论文定稿六、学科审核论证意见指导教师(签字):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 日说明: 1. 本报告必须由承担毕业论文(设计)课题任务的学生在接到“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正式开始做毕业论文(设计)的第2周末之前独立撰写完成,并交指导教师审阅。2. 每个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撰写本报告一份,作为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审查学生能否承担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的依据,并存档。3.项目可根据科类和本院实际情况有所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