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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绪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国内保险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态势。然而,由于保险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我国的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很多保险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更是维护保险人利益的有效司法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诉讼主体、对象和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保险业务的不成熟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是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问题的现实需求。在理论界对于保险制度的研究同样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对保险问
2、题的研究多停留在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基本层面上的研究,对于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研究较为鲜见。本文以保险代为求偿权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一些建议措施的提出,从而实现对当前理论界关于保险制度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扩充。因此,对于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问题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其实质是一种债的请求权。而保险代为求偿权诉讼,
3、则是指保险人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保险标的的损失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险事故责任方在赔偿金额内,给予一定的给付行为。保险代为求偿权的主体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或参与诉讼两种形式寻求权利救济,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存在的问题 1、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问题。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问题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保险制度成立初期,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往往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也日渐增多。为了便于诉讼纠纷的解决,一些国家开始赋予保险公司自由选择权,即保险公司既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同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
4、诉。自由选择权的获得使得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为求偿权时更为灵活,但我国关于保险的法律规范如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并未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做明确规定,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了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为求偿权。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海事行为,对于民事纠纷而言并不当然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不确定给保险人行使权利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保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不予承认,以不具有适格当事人的理由驳回起诉。而有些法院则认定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保险人具备适格当事人资格予以立案,这种法律适用的混乱,造成了保险人权利维
5、护的不规范。2、保险代为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保险代为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在保险代为求偿权诉讼实践中同样存在的疑问。一般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形式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但不包括第三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除非他们具有主观故意性。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这条规定过于模糊,其中存在诸多疑点。首先,就家庭成员或其他组织人员而言。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
6、哪些人员是家庭成员,哪些人员又是其他组成人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实务界。对人员的界定直接关乎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而这种过于粗糙的规定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界定。其次,当投保人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时,投保人能否作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的对象存在疑问。虽然,这种极端的情况鲜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是现实存在的。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出现在货运保险中,承运人为了货运安全往往以货主作为被保险人,自己作为投保人购买货运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出现损害,那么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同时也成了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对于这种角色竞合的情况,如何进行索赔目前不得而知。 3、保险代为求偿权的索赔范围根据保险补偿原则
7、,保险人所赔付的范围以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同理可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同样应以其所赔付的范围为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同样与上文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规定一样过于原则,存在范围不清的情况。首先,在保险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保险赔偿金额超出损失部分的情况,而对于超出的部分,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现行法律规范未给予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些法院支持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而有些法院则驳回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其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然会产生各种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对于这些费用保险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法律同样未给予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利息的问题。利息在保险代为求偿权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往往是保险人诉讼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并未对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延期支付赔偿金产生的利息是否应纳入到保险人索赔范围加以明确。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完善措施1、明确保险人行使位求偿权的名义。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