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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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 2_省农村信用社统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统计行为,依法强化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_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统计,系指_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p ,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

2、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_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适用于我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包括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县(市、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_省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p 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宏观决策、监测农村信用社运行情况、金融

3、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统计信息资料。第五条 _省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_省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_银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联社是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主管单位。_省农村信用社的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_省农村信用社的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帐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第二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省联社统一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统计报表,并负责监督、检查辖

4、区内农村信用社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信用社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帐和原始统计记录。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循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及统计编码等方面的统一和标准化。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金融统

5、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各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应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第十七条 _省农村信用社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第十八条 各单位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但对外公布的个别项目的统计数据,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绝密、机密、秘密级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绝密、机

6、密、秘密级的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统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条 各单位设置专(兼)职统计岗位,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市及以下信用合作管理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省联社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监督、检查。(二)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统计数据和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辖内农村信用社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报送统计数据

7、、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统计信息。(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省联社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并在辖内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p 和统计预测。(七)执行省联社规定的统一的指标编码规则。(八)领导、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省联社统计部门,除应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补充完善统计制度、经济档案和原始记录制度,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二)组织检查统计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统计数字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三)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统计评比竞赛活动,组织统计检查

8、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和推动统计工作; (四)组织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印发学习参考资料;还可编印一些系统性或者地区性的统计资料发给辖内农村信用社参考。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三)统计工作是有一定业务技术的专门工作,统计数字资料又要求保持系统性和连续性,因此,各单位配备的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

9、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四条 凡设置统计部门的农村信用社,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负责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二)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四)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五)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p 和统计预测;(六)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

10、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七)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八)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九)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农村信用社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

11、确定。各办事处、咸阳市联社及以下各单位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和省联社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检查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第二十八条 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第二十九条 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帐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第七章 奖励与

12、处罚第三十条 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所有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是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根据有关规定可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在完成金融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p ,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五)在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

13、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单位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一把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强迫或授意统计部门和

14、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

15、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字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做出决定的单位或上级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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