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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规定(煤炭部煤办1994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分类号】【标题】 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文号】煤办字第号【名称】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题注】 【章名】全文为防止国有地方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一、国有地方煤矿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煤矿“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做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2、所需的人、财、物;必须定期研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县煤炭局、矿务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矿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监处(站)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安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并报省(区)煤炭局批准。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确保其正常运转。每个生产矿井必须
3、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道地面的安全的出口,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机械设施必须稳定可靠,风量必须足够。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三、每个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装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由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有效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的由分管副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四、矿井的放炮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制度,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并填满炮泥。瓦斯超限,不准放炮。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