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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责任二元构造的重组与反思【摘要】:p 】法律责任是违背法定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所承当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往往是部门法独立运行的强迫性表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论证一直是近些年经济法领域的学界难题,本文将从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入手,重述以经济参与主体为视角划分经济责任,通过公主体与私主体的责任承当的二元性来丰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相关内容。【关键词】:p 】经济法责任;二元构造;独立性近些年随着经济法部门独立逐渐成为一种共识,经济法责任研究开场成为热点。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对称性相悖的是,由于经济法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传统法律责任承当主体的对称性正逐渐被打破,以国家为代表的公主体和以个人为代表的私主体在经
2、济法领域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经济法责任到底该如何理解成为难题。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是相关经济法主体由于积极违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滥用经济法权利而引起的、由国家有权机关进展认定并要求承当的带有强迫性义务的责任。由于经济法是调整规制经济运行的法律,受经济运行规律的影响,经济法在调整过程中可能会随经济波动而变动,所以在定义经济法责任的时候,应当采用违背经济法规定,而不是进犯别人合法权益为标准,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能享有的权利进展了实现规定的界限,一旦超过这种界限,即便正常的市场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法。经济法由于其规制对象的不稳定,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违背经济法而承当的经济法责任又
3、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责任承当的前提之一是超越经济法对经济权利规定的界限,而不是其他部门法规定的违背其他法定义务;其二是经济法责任的承当和判断,是由国家专门的经济法机关进展认定。二、经济法责任二元构造表现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点在于,经济法是由一门抽象的上层建筑去调整另一门同级别的、抽象的上层建筑经济,而不是直接调整详细的社会理论,所以在经济法运行中,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内囊括到了法律体系里面,这就造成了这些主体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法律地位的复杂场面,经济法责任的二元构造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一承当主体的二元性主体的二元性是经济法责任二元构造的直接表达
4、,承当何种法律责任与违法主体自身的性质有着亲密的关联。一般来说,当公主体代表国家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时候,其个人性质往往被国家或者社会团体吸收,此时其行为不再是个人意志的表达,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就不应当被个人承当,而是由其代表的国家或者社团承当,这种责任就具有公法性质;当个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时候,由于市场经济参与者均代表着自身利益,其身份具有平等性,由于私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其产生的后果就具有私人性质。由于身份具有相对性,国家只有相对于个人等私人主体来说才具有公法性质,否那么国家就只是一个行政概念。这就是说,在经济法领域,从宏观角度来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只有国家以及具有经济功能的个体,因为所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都能被归结到这两类里面。但这两种主体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因其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不同而在市场经济中呈现出对立面,又因双方共同参与的经济环境、个人与整体之间的互相联络而呈现强烈的统一性。这种由两个性质差异宏大而又互相依存的主体构成的状态,就是经济法律(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