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手册(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手册(试行).doc(95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手册(试行)2020年8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者按: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是激励市场监管干部勇挑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千钧担”、推动市场监管干部当好放管服改革“攻坚者”、化解市场监管干部履职压力“破难题”的迫切需要。去年11月,省局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后,随即着手启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手册(试行)编制工作,并将完成编制工作列入了今年省局重点任务。按照省局部署,省局法规处自去年12月牵头启动编制工作,在省局机关业务处室大力协助、相关业务基层专家积极参与下,对照权
2、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市场监管各项业务及各个环节易发频发的风险点,列出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理出每一项业务的“履职清单”,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几次梳理复核,最终形成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手册(试行)。希望能够让市场监管干部对自己的职责心中有底,对存在的风险清楚明白,从而增强履职信心和监管底气,做到敢作为、敢担当。由于近期有多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正在修改废止当中,今后我们将根据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工作手册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工作手册内容篇幅巨大,其中难免有错漏之处,请广大市场监管干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3、”工作手册(试行)目 录1行政监督检查1.1反垄断执法类1.1.1反垄断执法(行政监督检查)1.2信用监督检查类1.2.1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2.2对无照经营和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行政监督检查)备注:无证生产经营按照各许可领域专门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管,专门法律规范未作规定的,执行本清单的规定。1.2.3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行政监督检查)1.2.4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行政监督检查)1.3价监竞争执法类1.3.1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3.2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3.3对不正当竞争行
4、为的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3.4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3.5对传销行为的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4市场监督检查类1.4.1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4.2合同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4.3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 1.5广告监督检查类1.5.1广告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类1.6.1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6.2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6.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6.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6.5产品质量监
5、督抽查(行政监督检查)1.6.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类1.7.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及小作坊监管(行政监督检查)1.8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类1.8.1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9特殊食品监督检查类1.9.1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10食品抽检监督检查类1.10.1食品抽检监测(行政监督检查)1.10.2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行政监督检查)1.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类1.11.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
6、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1.2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2计量监督检查类1.12.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12.2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12.3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12.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检查)1.13标准化监督检查类1.13.1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3.2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类1.14.1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3对管理体系认证执法监
7、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4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5对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4.6对服务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5商标监督检查类1.15.1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5.2对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1.16专利监督检查类1.16.1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的检查、监督(行政监督检查)1.N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N.1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2行政处罚2.1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一)原则(二)管辖(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
8、制措施(转“行政强制程序”)协助调查、调查的暂停与结束案件审核行政处理决定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送达2.2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行政处罚)(一)原则(二)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听证范围当事人申请(三)听证机构、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四)听证准备(五)举行听证(六)其他规定3行政许可3.1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3.2行政审批类3.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3.2.2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3.2.3食品小作坊登记(行政许可)3.2.4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2.5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行政许可)3.2.6食品小摊贩备案(行政许可)3.2.7特种设备
9、生产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3.2.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省局实施)(行政许可)3.2.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省局实施)(行政许可)3.2.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行政许可)3.2.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为行政许可项目时)3.2.1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3.2.1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行政许可)3.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3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3.3.1一般规定(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总则登记申请审查、受理和决定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登记公示、公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双告知工作要求3.3.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
10、记及相关事项备案3.3.3公司、分公司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3.3.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3.3.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3.3.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3.3.7个体工商户登记3.3.8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特别规定备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已登记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销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3.3.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3.1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3.4广告类行政许可3.4.1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3.4.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行政许可)4行政强制4.1行政强制程
11、序(一)原则(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其他规定传销执法强制措施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执法强制措施特别规定5其他5.1行刑衔接类5.1.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担保物权登记类5.2.1股权出质登记5.2.2动产抵押登记5.3行政裁决类5.3.1市场主体名称争议裁决(行政裁决)5.3.2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行政裁决)5.4行政调解类5.4.1专利纠纷调解(行政调解)5.5其他行政权力类5.5.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数据归集、运用和信用修复工作(其他行政权力)5.5.2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其他行政权力)5.5.3中国质量奖申报材料收件以及核实(其他行政权力)5
12、.5.4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其他行政权力)5.5.5其他保健食品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5.5.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其他行政权力)5.5.7制定地方标准(其他行政权力)5.5.8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5.5.9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其他行政权力)5.5.10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5.5.11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其他行政权力)总则备注1. 由于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的原因,存在上位法已修改,但下位法暂未及时修改,而导致的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以及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与国家改革精神、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如,现
13、行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适用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位阶的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下位法修改前与上位法立法精神与理念不一致的,一律严格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于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与国家改革精神、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改革精神、文件的规定为准。2.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均根据事权归属性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行政强制程序”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3. 各类行政事权,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
14、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文件规定的相应事权种类免责清单事项。4. 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对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各相关许可事项及被许可人从事该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除遵守各相关许可法律规范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事权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类别行政监督检查)市场主体核准登记事权相关备注1. 对业务办结时间的要求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业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这个规定时限,既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登记管理专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也要符合我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出
15、现批量业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失职责任。2. “双告知”工作要求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及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已落实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要求,做好了告知申请人、告知审批部门工作的,不对后续监管工作承担责任。一是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登记机关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二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
16、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3. 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履行市场主体核准登记以及相关备案登记行政职责时,需按照市场主体及登记事项分类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的相关要求审查材料。4. 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履行市场主体核准登记以及相关备案登记行政职责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以及市场主体核准登记一般规定的履职清单予以履职,但是具体履职清单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市场主体核准登记)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
17、实施条例,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只有公司与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出台前,应当执行公司类与合伙企业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清单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办理不涉及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变更登记的,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1行政监督检查1.1反垄断执法类1.1.1反垄断执法(行政监督检查)依据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
18、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履职清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反垄断执法相关职责时,从下列方面履职: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
19、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2.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
20、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1、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责任清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反垄断执法相关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特殊免责情形: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及
22、其执法人员,履行反垄断执法相关职责时,除适用免责清单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责任:1.对垄断协议调查、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3.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经
23、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2信用监督检查类1.2.1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检查(行政监督检查)依据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第451号、648号、666号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24、公布,第588号、648号、666号、709号修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令第85号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令第9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第66号、第96号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63号、第86号、第9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92
25、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 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6、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74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发2019121号)履职清单:有市场主体登记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检查”事权相关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企业法人1.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2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2.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3.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4.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
28、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八条】5.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出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九条】(二)外国企业6.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
29、的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7.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企业名称8.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9.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四)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30、业10.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11.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一)】12.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于
31、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二)】13.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33、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三)】14.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34、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四)】(五)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
35、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16.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36、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17.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8.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19.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37、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20.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告法第七十条】21. 二是对
38、被列入法定代表人错误登记清单受限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清单的,应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其所在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可以按照该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第一点】22. 要加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的日常维护。按照“谁处罚、谁锁入”,“谁锁入、谁解锁”的原则,对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要求,及时将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被吊销的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可在数据更新中将该企业法
39、定代表人信息从黑牌数据库中删除,解除相应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第三点】23.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企业信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因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自列严或吊销之日起3年内,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相关申请不得办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
40、通知第一点】24. 各地要对照本通知所附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清单和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清单,对本辖区内应被限制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查找原因。省局登记的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清理。各地应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
41、工作的通知第二点】责任清单:有市场主体登记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检查”事权相关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5.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6.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1.2.2
42、对无照经营和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行政监督检查)备注:无证生产经营按照各许可领域专门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管,专门法律规范未作规定的,执行本清单的规定。依据梳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履职清单:有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对无照经营和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事权相关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无照经营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2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
43、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3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5 任何
44、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6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
45、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五条】(二)无证经营9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
46、、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10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11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注:无证生产经营按照各许可领域专门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管,专门法律规范未作规定的,执行本清单的规定。责任清单:有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对无照经营和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事权相关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2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13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2.3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行政监督检查)依据梳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履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