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优秀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优秀课件.ppt(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1页,本讲稿共14页第一节 执行机构一、执行机构的设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二、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第2页,本讲稿共14页第二节 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执行管辖的种类 执行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三、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 (一)关于执行案件的主管问题争议
2、(二)关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管辖争议第3页,本讲稿共14页第三节 执行根据一、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二、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三、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四、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五、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第4页,本讲稿共14页 六、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八、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九、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
3、构裁决的裁定 十、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第5页,本讲稿共14页第四节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二、执行异议的条件(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二)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三)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四)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一)予以驳回(二)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四)进行再审第6页,本讲稿共14页第五节执行担保和承担一、执行担保(
4、一)执行担保的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二)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1、被执行人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担保申请,以便查证;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4、有确定的担保或者担保人。第7页,本讲稿共14页(三)执行担保的效力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4、执行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
5、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应当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第8页,本讲稿共14页二、执行承担(一)执行承担的概念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因执行中止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应当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二)执行承担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依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规定分别对执行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第9页,本讲稿共14页第六节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一、委托
6、执行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标的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二、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方式。第10页,本讲稿共14页第七节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一、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二、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因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的一种制度。第11页,本讲稿共14页第八
7、节执行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实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在规定中提出了执行监督的具体要求。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 1 1、简述我国的执行机构。、简述我国的执行机构。2 2、执行的根据有哪些?、执行的根据有哪些?3 3、简述执行管辖。、简述执行管辖。4 4、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5 5、什么是执行担保?什么是执行承担?、什么是执行担保?什么是执行承担?6 6、什么是委托执行,什么是协助执行?、什么是委托执行,什么是协助执行?7 7、简述执行和解、执行回转。、简述执行和解、执行回转。第12页,本讲稿共14页【
8、案情】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某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孙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2005年1月,孙某欠王某货款36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王某向法院起诉孙某并申请财产保全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360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预交900元的评估费。后来申请执行人王某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预交评估费。由于王某不预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报告,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
9、法进行。【执行】【执行】该案如何解决,执行程序如何进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先垫付评估费,待拍卖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按撤诉处理。第13页,本讲稿共14页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二款: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用后,有权重新申请执行。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14页,本讲稿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