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502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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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为保证行政案件件办理质量,提提高办案效率率及行政执法法的有效性,防防止不作为和和杜绝乱作为为,规范执法法行为,严格格执法管理,依依据行政处处罚法和技技术监督行政政案件办理程程序的规定等等规范性文件件的规定,特特制定本制度度。第一条 现场场处罚案件一、执法人员当当场收缴的罚罚款,应当自自收缴罚款之之日起2日内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帐后同时开具具罚没票据,局局财务应当在在2日内将罚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并将罚没票据据复印,一并并装订入案卷7日日内结案归档档。二、不属于现场场收缴罚款的的,自行政政处罚决定书书送达行政政相对人155日后,案卷卷7日内结案

2、案归档(当事事人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定的除外)。第二条 立案案案件一般立案案件应应在行政处处罚决定书送送达行政相对对人15日后后,案卷7日日内结案归档档,但从立案案到结案不得得超过三个月月(经上级局局批准延期的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行的案件不在在此限)。立案查处的案件件立案须报分分管领导审批批。自领导批批准立案查处处之日起,一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调查取证,并并及时把案件件材料报本局局案审会办公公室进行初审审。行政案件审委会会办公室对案案件承办机构构报送的案件件全部材料和和提出的初步步处理意见在在3日内进行行初步审核。对对事实不清、证证据不确凿的的,退回案件件承办单位(人人)进行调查查补证。对案

3、案件事实清楚楚、证据确凿凿、材料齐全全的,即可提提交审委会进进行集体审议议。审委会办办公室应当在在听取行政相相对人陈述和和申辩或者听听证活动结束束后3日内,将将有关情况或或笔录报送审审委会主任委委员、副主任任委员审批。审审理决定告知知后无疑义的的,不属听证证范围的案件件,即可下达达行政处罚罚决定书。属属听证范围的的案件,行政政相对人不要要求听证的,33日后下达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书;行政政相对人要求求听证的,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行政政机关,应组组织听证。听听证结束后,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罚罚法第三十十八条的规定定作出决定。依法需要报上级级部门批准决决定的案件,应应当在本部门门审理结

4、束后后5日内上报报,待上级局局批复后执行行。对登记保存的证证据应当在77日内及时作作出处理决定定;查封扣扣押的期限为为3个月。对对于产品的安安全使用期或或者失效期不不足3个月的的,查封扣扣押后的处理理不得超过产产品的安全使使用期或失效效期(因案情情复杂、需延延长查封(扣扣押)期限、经经上级局批准准的除外)。第三条 经监监督抽查不合合格的产品,应应当在送达产产品质量检查查结果告知书书和检验(鉴定)报告告的同时,对对不合格产品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措施,并按照照立案案件的的要求进行办办理。第四条 对涉涉嫌犯罪应当当向公安机关关移送的案件件必须移送(执法机构建建议移交的案案件要报经局局主要负责人人批

5、准)。局负责人应应当在接到建建议移送报告告之日起3日日内作出移送送或者不批准准移送的决定定。决定移送送的,应当在在24小时内内向同级公安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送的,应当将将不予批准的的理由记录在在案。第五条 对属属于行政相对对人提起行政政诉讼、申请请行政复议或或要求听证范范围的案件,要要按照有关时时限规定严格格执行。办理理结束后,在在7日内及时时结案归档。第六条 案件件执行完毕后后,应在7日日内制作结案案报告,报分分管领导审批批后,整理完完善案件相关关材料统一交交局归档保管管。第七条 对违违反本制度规规定的主管人人员和直接责责任人员,按按照国家局质质量技术监督督行政执法过过错责任追究究规定和本

6、本局行政执法法错案责任追追究实施细则则的有关规规定进行处理理。第八条 执法法人员必须坚坚持两人以上上参与执法,坚坚决杜绝一个个人办案,到相相关单位监督督检查时,收收取的一切费费用必须开具具局财务统一一印制的临时时收据,所收收取的费用必必须在两日内内交局财务,并并开具正式发发票第九条 本制制度自下发之之日起执行。行政案件审理权权限规定第一条 为规规范我县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案件件集体审议工工作,分清职职责,保证正正确及时审理理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案件件,根据行行政处罚法,技技术监督行政政案件办理程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规定适用本局局各股室队立案案查处的案件件。

7、第三条 成立立案件审理委委员会(以下下简称审委会会),负责对对本局各执法股所立案查处的的案件进行集集体审议。案件件审理委员会会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设7至9名委员,其其中主任委员员一名,副主主任委员二名名,主任委员员、副主任委委员由局领导导担任,委员员由本局股室室队负责人担任任。第四条 对需需要立案查处处的案件,在在案件调查结结束后,由案案件承办机构构(人)提出对对案件的处理理意见,并附附案件的全部部材料报送案案件审理委员员会办公室进进行审核,经经审核符合法法定程序后提提交案件审理理委员会进行行集体审议。案案审办公室在在3日内做出出予提交审理理或不予提交交审理意见,不不予提交审理理的案件

8、,应应指出具体的的改正纠正意意见。第五条 案件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案件实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度,原则上坚坚持每周开一一次案审会,特特殊案件可特特案特审。对对给予行政相相对人50000元以上行行政处罚或属属于听证范围围内的立案案件,应应当由三分之之二以上委员员参加集体审审议;对处罚罚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下的立案查处处案件,可以以由主任委员员委托副主任任委员召集,三名以上委员员参加集体审审议。第六条 案件件审理委员会会办公室在案案审会结束后后,将相关材材料及组织案案件承办机构构制作行政处处罚决定书报报案件审理委委员会主任委委员或副主任任委员审核,签签发行政处罚罚决定或者其其他行政处理理决定。第七条

9、 本规规定自公布之之日起执行。立案案件行政处处罚决定执行行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加强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执执法工作,进进一步规范行行政执法行为为,提高办案案质量和办案案效率,切实实做到依法行行政、公正执执法、严格执执法、廉洁执执法,确保履履职到位,服服务地方经济济。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罚罚法、技技术监督办案案程序的规定定等法律法法规规定,结结合工作实际际,特制定本本规定。第二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一送达达即具有法律律效力,任何何人不得擅自自更改。行政政相对人在申申请行政复议议或提起行政政诉讼期间,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不得自行停停止执行。执执行情况应当当记入行政政处罚决定执执行笔录。第三条 行政

10、政处罚决定依依法作出后,作作出行政处罚罚决定的部门门应当在当事事人收到行政政处罚决定书书15日内执执行完毕。第四条 行政政相对人不履履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的,作作出行政处罚罚决定的质监监部门,可以以采取下列措措施:1、到期不缴纳纳罚款的,每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3加加处罚款;2、按照法律规规定,将查封封、扣押的财财物拍卖抵缴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法院执行。第五条 对行行政相对人不不履行行政处处罚决定的下下列情况,由由作出行政处处罚决定的质质监部门申请请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1、行政相对对人收到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书后在规规定的期限内内未申请行政政复议或者未未向人民法院院起诉的;2、行政相对人人收到行政政复议

11、决定书书后在规定定的期限内未未向人民法院院起诉的;3、行政相对人人向人民法院院起诉,人民民法院作出维维持行政处罚罚决定的判决决或者裁定生生效的。第六条 在依依法查处违法法行为过程中中,发现违法法事实涉嫌的的金额、违法法事实的情节节、违法事实实造成的后果果等,依法涉涉嫌构成犯罪罪需要追究刑刑事责任的,必必须依照行行政执法机关关移送案件涉涉嫌犯罪案件件的规定,向向公安机关移移送。第七条 行政政相对人违法法行为符合“减、免、缓缓”范围的,作作出行政处罚罚决定的部门门应依法履行行“减、免、缓缓”程序。(一)、从轻、减减轻行政处罚罚的范围:1、主动消除或或减轻违法行行为危害后果果的:2、受他人胁迫迫有违

12、法行为为的;3、配合行政机机关查处违法法行为有立功功表现的;4、行政相对人人销售产品品质量法第第四十九条至至五十三条规规定禁止销售售的产品,有有充分证据证证明其不知道道该产品为禁禁止销售的产产品,并如实实说明其进货货来源的;5、行政相对人人已满14周周岁,不满118周岁的;6、其他依法从从轻或减轻处处罚的。(二)、缓缴或或分期缴纳的的范围:1、行政相对人人确有经济困困难的;2、其他需要缓缓缴处罚的。(三)、免除行行政处罚的范范围: 1、情节特别别轻微并及时时纠正,没有有造成危害后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在2年之内未未被发现的;3、行政相对人人不满l4周周岁的;4、行政相对人人是精神病人人,且违法

13、行行为发生在其其不能辨认或或不能控制自自己行为时的的;5、其他依法免免除行政处罚罚的。第八条 作出出行政处罚的的部门依法履履行“减、免、缓缓”的审批程序序: 1、行政处罚决决定书下达后后,行政相对对人履行确有有经济困难的的,案件承办办机构告知行行政相对人写写出书面延期期、分期缴款款申请。报局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审核,符合条条件的,通知知行政相对人人填写审批表表后,提请本本级审委会集集体讨论决定定,由局长审审批。2、行政处罚决决定书下达前前,行政相对对人要求从轻轻、减轻罚款款的,由局案案件审理委员员会办公室审审核后,提请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论决定。第九条 作出出行政处罚部部门的“减、免

14、、缓缓”的实施程序序。l、行政相对人人主动写出“减、免、缓缓”申请,同时时填写行政处处罚“减、免、缓缓”审批表。 2、对同意缓缴缴或分期缴纳纳的,案件承承办机构应按按照审批意见见所规定的期期限,要求行行政相对人写写出书面缓缴缴或分期缴纳纳计划,并督督促其按计划划交清罚没款款。3、对同意减免免的,案件承承办机构按照照审批意见所所规定的减免免额度,督促促行政相对人人在规定期限限内交清罚没没款。 4、结案时,行行政相对人申申请报告与审审批表作为案案卷材料一并并装订归档。第十条 本规规定自公布之之日起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责任追究实施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质量技技术行政执法法监督,保证证

15、质量技术监监督执法机构构依法行政,防防止和纠正违违法或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预防和和减少错案的的发生,保障障公民、法人人和其他组织织的合法权益益,根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和江西省省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执法法错案责任追追究实施办法法的规定,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质量量技术监督行行政执法必须须遵循有法必必依、执法必必严、违法必必究和法律面面前人人平等等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细则所称错案案,是指质量量技术监督执执法机构及其其行政执法人人员在办理质质量技术监督督行政案件过过程中,认定定事实失实,定定性不准,违违反法定程序序,超越或者者滥用职权,适适用法律、法法规、规章错错误,给公民民、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的合

16、合法权益或者者国家利益造造成损失的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第四条 错案案责任追究坚坚持实事求是是,有错必究究,责任追究究与改进工作作相结合,处处罚与教育相相给合。对在在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执法法中玩忽职守守,徇私枉法法,吃请受贿贿,越权自由裁裁决造成错案案的,应从重重处理。第五条 局行行政执法责任任制领导小组组统一负责全全县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执法法错案责任追追究工作,局局行政执法责责任制领导小小组办公室为为其工作机构构,负责办理理日常工作。凡凡已经局领导导批准的责任任追究处理决决定,由人事事、纪检、监监察、办公室室等有关部门门具体执行。错错案责任人为为上述部门成成员的,研究究处理决定时时,应当回避避。

17、第二章 错案案的范围第六条 经人人民法院终审审判决撤销或或变更的具体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经本本级人大、政政府、上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行政复复议机关决定定撤销、变更更的具体行政政行为。第八条 对各各级人大、政政府、上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发出行行政机关改进进建议书,无无正当理由拒拒绝纠正。第九条 稽查查大队及其行行政执法人员员实施具体行行政行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属于错错案:(一)超越规定定管辖范围的的;(二)违反规定定应当立案受受理而不予立立案受理或者者不应立案受受理而立案受受理,并造成成后果的;(三)主要违法法事实不清,证证据不足,定定性不准,适适用法律、法法规、规章不不正确,处罚罚失

18、当的;(四)违反法定定程序的; (五)违反审批批、处罚极限限,作出具体体行政行为、造造成严重后果果的;(六)执法文书书使用不当或或送达文书失失误造成严重重后果的;(七)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施不不当,违反规规定登记保存存封存扣扣押物品,造造成严重后果果的;(八)具体行政政行为不当,经经过行政赔偿偿程序赔偿行行政相对人损损失的;(九)依法应当当作为而不作作为并导致执执法过错的;(十)利用职务务之便擅自制制作、提供虚虚假文书的;涂改、隐匿匿、销毁证据据或指使他人人作伪证的;(十一)滥用职职权,索贿受受贿,处罚显显失公正的;(十二)因其他他原因给行政政相对人造成成重大损失或或在社会上造造成不良影响响的。第

19、十条 质量量技术监督行行政执法人员员不论是主观观故意或过失失行为造成的的错案,均应应承担责任。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局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及时揭露和发现错案。第三章 错案案责任的划分分第十一条 实实施质量技术术监督现场处处罚的行政执执法人员造成成错案,直接接责任人员为为错案责任人人。第十二条 应应当执行案件件审理程序和和行政处罚审审批制度而未未经审批作出出的行政行为为和不作为行行为造成的错错案,由直接接责任人承担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须须经审批的案案件:(一)由于案件件承办人隐匿匿证据,提供供虚假证据

20、,导导致审核和批批准人失误造造成的错案,由由案件承办人人承担全部责责任。(二)由于审核核人的过错导导致批准人失失误而造成的的错案,审核核人为错案的的主要责任人人,批准人也也应负相应的的责任;(三)由于批准准人的过错而而造成的错案案,批准人为为错案责任人人;(四)承办人、审审核人和批准准人共同过错错造成的错案案,三者均为为错案责任人人,但应根据据具体情况区区分各自责任任的大小。第十四条 经经案审会集体体讨论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而产生的的错案,案审审会主持人或或决策人为错错案的主要责责任人,主张张并坚持错误误意见的为次次要责任人,提提出并坚持正正确意见的不不负错案责任任。第十五条 承承办经市质量

21、量技术监督局局复议的案件件,复议机关关改变原具体体行为造成错错案的,复议议机关承担改改变部分的主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采采取行政强制制措施不当造造成严重后果果的,分别由由批准人和承承办人承担责责任。第十七条 因因不履行法定定职责依法应应当作为而不不作为造成严严重后果的,由由责任人承担担责任。第四章 错案案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负负责追究下属属执法机构的的错案责任。市市质量技术监监督局对县级级技术质量监监督局的错案案责任追究实实行监督。第十九条 追追究行政执法法人员由于执执法违法造成成错案的责任任,应根据责责任人造成错错案的故意或或过失的错误误情节、后果果和认错态度度,予以处理理。第二十条 错错案责任

22、人具具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应应当从重处罚罚:(一)故意隐瞒瞒案件事实真真相,隐匿、涂涂改、销毁证证据或者指使使他人作伪证证的;(二)执法违法法、徇私枉法法、索贿受贿贿、严重失职职而故意造成成错案的;(三)错案发生生后,故意隐隐瞒、拒不承承认或推卸错错案责任的;(四)情节恶劣劣,损害和影影响较大,但但尚未构成犯犯罪的。第二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人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可可以从轻处罚罚或免于处罚罚:(一)因过失造造成错案且情情节轻微,损损害和影响较较小的;(二)错案发生生后,能主动动认错并积极极配合纠正错错案,挽回损损失的。第二十二条 对错案责任任人的处罚方方式:(一)批评教育育、责令书面面检查、通报报

23、批评、扣发发奖金、取消消评先资格、延延期晋级、责责令停职学习习、取消行政政执法资格、调调离行政执法法岗位或执法法部门;(二)给予行政政处分:警告告、记过、记记大过、降级级、降职、撤撤职、开除留留用察看、开开除公职。(三)构成犯罪罪的,移交司司法机关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二十三条 属第九条所所列错案责任任情形,分别别作如下处理理:(一)属第九条条第一项情形形的,对直接接责任人批评评教育,责令令写出书面检检查,情节严严重的通报批批评,扣直接接责任人500元案;(二)属第九条条二、三、四四、五、六项项情形的,对对直接责任人人责令写出书书面检查,造造成严重后果果的,通报批批评,扣直接接责任人1000

24、元案;(三)属第九条条七、八、九九项情形的,对对直接责任人人通报批评,扣直接责任人150元案,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引起赔偿由办案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20赔偿费;(四)属第九条条第十项情形形的,通报批批评,扣直接接责任人2000元案,取消当年年评先资格,责责令停职学习习,情节严重重的给予纪律律处分,一年年内不予晋级级,构成犯罪罪的依法追究究刑事责任。(五)属第九条条十一、十二二项情形的,通通报批评,扣扣直接责任人人200元案,取消其评先资格,引引起赔偿的视视情节由直接接责任人承担担大部或全部部赔偿费,责责令其停职学习,情情节严重的给给予纪律处分分,一年内不不予晋级,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

25、责任。凡属第九条除第第六项以外的的各项情形,取取消责任部门当年评先先资格。以上各项可以单单处或者并处处。第二十四条 错案直接责责任人一年内内再度办错案案的,视其具具体情况,调调整岗位,降降免职务。第五章 错案案责任追究程程序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监督行政执法法错案责任追追究程序:(一)发现错案案线索,收集集依据,根据据需要组织有有关人员进行行调查或复查查;(二)确定对错错案进行立案案调查的,应应当在调查前前书面通知被被调查单位和和有关人员;(三)调查应全全面收集证据据,听取被调调查人员的陈陈述和辩解;(四)查明错案案的原因、情情节、后果和和有关人员的的责任;(五)据调查结结果,对错案案责任人提

26、出出处理意见,报报局审查批准准,由纪检、监监察、办公室室等有关部门门具体处理。第二十六条 发现错案后后,十五日内内向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局局报告。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法监督检查中中发现有第九九条第三、四四、五、七以以及十一项情情形的,应向向有关执法机机构发出行行政执法改进进建议书。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队接到到行政执法法改进建议书书后,应在在十五日内将将处理结果回回告发出建议议书的执法监监督工作机构构。接到行政执法法改进建议书书的有关执执法机构,如如对建议书的的内容有异议议,经主管领领导批准,可可向执法监督督工作机构申申请复查,复复查决定应在在接到复查申申请之日起三三十日内作出出,复查后作作出的决定应应立即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错案责任任人的处理决决定,自立案案之日起四十十五日内作出出。将认定错错案结论和处处理决定制成成执法监督督处理决定书书通知错案案责任人,决决定书中应应当写明查证证事实、处理理决定和执行行的期限要求求。第三十条 错错案责任人对对认定结论或或处理决定不不服的,可在在接到通知次次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局或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提出申诉诉。错案责任人对给给予的行政处处分不服的可可依照国家有有关规定申诉诉,申诉期间间,不停止原原决定的执行行。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规章另有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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