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的依据3756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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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此案是受贿贿罪还是票据据诈骗罪的依依据基本案情情石世芳,原原任中国农业业银行贵州省省分行瑞金支支行行长兼党党支部书记。周洪元,原原珠海经济特特区红大发展展总公司(以以下简称珠海海红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林凡勇,原原贵州东龙实实业集团公司司(以下简称称贵州东龙公公司)法定代代表人。李晓燕,原原任中国工商商银行河南省省分行郑州市市经纬支行副副行长。2002年年6月,周洪洪元得知中国国工商银行郑郑州市经纬支支行可以办理理商业承兑汇汇票贴现业务务。2003年年5月,周洪洪元与林凡勇勇共谋,采取取商业承兑汇汇票的形式套套取巨额银行行资金。他们们找到石世芳芳,商定由石石世芳以瑞金金支行的名义义提供商业

2、承承兑汇票担保保函,周洪元元则按贴现金金额0.8%的比率支付付石世芳的“好好处费”。55月23日,周洪元将550万元的好好处费交给石石世芳。6月6日,珠珠海红大公司司与贵州东龙龙公司签订了了5份虚假的的工矿产品购购销合同,即即贵州东龙实实业集团公司司向珠海经济济特区红大发发展总公司购购买铝型材,应应支付货款人人民币3.999亿多元,支支付方式为商商业承兑汇票票。3天后,贵贵州东龙公司司以商业承兑兑汇票出票人人、承兑人的的身份,按照照合同总金额额向珠海红大大公司出具并并且承兑了443张商业承承兑汇票。根根据约定,石石世芳擅自以以瑞金支行的的名义,非法法出具了5份份商业承兑兑汇票(不可可撤消)担保

3、保函,即农农行瑞金支行行提供担保,保保证在承兑人人到期未还款款的情况下,由由农行贵阳瑞瑞金支行无条条件支付所有有款项。6月13日日,中国工商商银行河南省省分行郑州市市经纬支行副副行长李晓燕燕等相关人员员,为该商业业承兑汇票伪伪造增值税发发票复印件并并为上述合同同项下的7张张商业承兑汇汇票办理了贴贴现,金额总总计人民币66600多万万元,其余汇汇票约定分期期贴现。2003年年11月,周周洪元又找到到石世芳,请请帮忙“融资资”,并答应应将其注册的的贵州红大公公司和6800万现金给石石世芳。于是是,石世芳以以其他银行借借用票据的名名义,从农行行贵州省分行行营业部瑞金金支行重要凭凭证管理员处处领取4本

4、空空白银行承兑兑汇票(每本本25张,每每张可填10000万元)交给周洪元元填开。周洪洪元将其中一一本已经开出出,总金额人人民币2.11亿元。因银银行追查较紧紧,石世芳将将其未开出的的3本空白银银行承兑汇票票交回。审判结果果2004年年7月,贵阳阳市中级法院院一审,以受受贿罪判处原原农业银行贵贵阳市瑞金支支行行长石世世芳有期徒刑刑13年,并并没收财产人人民币10万万元。其余犯犯罪嫌疑人均均另案处理。评析本案被告人人石世芳的审审判结果,应应引起法学界界的高度重视视,并且加以以研究,以便便真正打击、有有效遏制其内内外勾结、越越演越烈的各各种金融犯罪罪。首先,我们们分析石世芳芳在整个票据据诈骗犯罪中中

5、的具体行为为和作用。在在策划票据诈诈骗犯罪时,周周洪元和石世世芳一起商定定了具体分工工,林凡勇出出具商业承兑兑汇票,石世世芳提供保函函,周洪元联联系银行进行行贴现。同时时他们也达成成了犯罪利益益分配的协议议,石世芳按按照实际贴现现金额0.88%的比率取取得“好处费费”。在实施施票据诈骗犯犯罪时,周洪洪元按照犯罪罪的具体分工工,非法出具具了5份商商业承兑汇票票(不可撤消消)担保函,周周洪元凭借担担保函,以银银行的信用顺顺利贴现了77张商业承兑兑汇票,非法法获取了66600多万元元的银行资金金。可以说石石世芳非法出出具保函的行行为,是整个个票据诈骗犯犯罪的重要组组成部分,是是整个票据诈诈骗犯罪过程

6、程中不可缺少少的一个环节节。其次,我们们分析石世芳芳收受50万万元与票据诈诈骗犯罪的关关系。周洪元元之所以送给给石世芳500万元,是以以票据诈骗犯犯罪共谋以后后、石世芳同同意提供保函函参加票据诈诈骗犯罪为前前提条件的。石石世芳虽然是是在贴现以前前拿到的500万元,但是是这50万的的价码是和票票据诈骗结果果所获得的非非法收益联系系在一起的,约约等于66000万元贴现现款的0.88%,它是票票据诈骗犯罪罪所得非法收收益的预支,其其实质是石世世芳按照实际际犯罪利益分分到的票据诈诈骗犯罪赃款款。第三,我们们分析石世芳芳收受50万万元,与其利利用职务便利利,为周洪元元谋取利益的的关系。受贿罪,不不是孤立

7、的一一个行为,索索取他人财物物或非法收受受他人财物,是是和利用职务务便利,为他他人谋取利益益行为相联系系的。司法实践中中,认定受贿贿罪必须区别别为他人谋取取利益的行为为,是否为职职务便利,是是否为职务范范围内的权力力运用。如果为他人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属于职职务范围内的的权利运用,受受贿的结果是是钱权交易,以以权谋私,应应当按照受贿贿罪追究刑事事责任。如果果为他人谋取取利益的行为为属于滥用职职权、玩忽职职守的渎职行行为,这里就就出现了想象象竞合犯的情情况。想象竞竞合犯是指出出于一个犯罪罪心意(故意意或过失),实实施一个犯罪罪行为,产生生数个危害结结果,触犯数数个罪名而只只按照最重一一罪处罚的犯犯

8、罪形态22。“滥用用职权”,是是指超越职权权或者不正当当行使职权的的行为,包括括非法地行使使本人职务范范围内的权力力和超越职权权范围而实施施有关行为两两种表现形式式。“玩忽职职守”包括两两种行为:一一是不履行职职责,即应该该履行职责、能能够履行职责责,就是不履履行其职责,行行为方式上表表现为不作为为;二是不正正确履行职责责,即应该履履行职责、能能够履行职责责,就是不认认真地对待其其职责,主要要表现为履行行职责不尽心心、不得力。滥滥用职权罪和和玩忽职守罪罪,刑法都规规定为国家机机关工作人员员的特殊主体体身份。对于于金融机构工工作人员实施施的滥用职权权行为和玩忽忽职守行为,刑刑法中区别其其具体的犯

9、罪罪主体身份、区区别于具体的的金融业务,规规定有国有公公司、企业、事事业单位人员员失职罪,国国有公司、企企业、事业单单位人员滥用用职权罪,签签订、履行合合同失职被骗骗罪,违法向向关系人发放放贷款罪,违违法发放贷款款罪,非法出出具金融票证证罪、对违法法票据承兑、付付款、保证罪罪等。本案的的石世芳,其其身份属于国国有金融机构构的工作人员员,其具体金金融业务是出出具保函。保保函和银行的的存款、贷款款、结算业务务不一样,是是以银行的信信誉和资财为为债务人担保保的,因此,管管理上是非常常严格的。按按照规定只有有省级以上商商业银行分行行或总行才有有权出具保函函,而且一般般多见于进出出口业务中。石石世芳,身

10、为为中国农业银银行贵阳瑞金金支行的行长长,根本无权权出具保函,而而擅自越权为为其出具了55份不可撤销销的担保函。如如果没有与周周洪元事前共共谋的行为,在在周洪元请求求出具保函的的过程中,明明知周洪元不不具备出具保保函的条件,只只是由于收受受了贿赂而非非法出具了保保函,并且受受贿金额没有有和贴现款挂挂钩,受贿的的证据确实充充分,按照想想象竞合犯,还还是应当以受受贿罪定罪处处罚。从表面面上看,石世世芳作为国有有银行的行长长,符合受贿贿罪“准国家家工作人员”的的主体身份,利利用职务便利利收受50万万元,然后为为其非法出具具保函,谋取取利益,构成成受贿罪。同同时石世芳作作为金融机构构的工作人员员,违反

11、规定定,为周洪元元非法出具保保函,并且造造成了较大损损失,触犯了了刑法第1888条的规定定,也构成非非法出具金融融票证罪。想想象竞合犯不不是我国刑事事立法予以规规定的,但是是为司法实践践所认可,一一般采取“从从一重罪处断断”的原则,即即从所触犯的的数罪中选择择刑罚最重的的一罪定罪处处罚。受贿罪罪与非法出具具金融票证罪罪比较,显然然受贿罪的刑刑罚更重,石石世芳可以按按照受贿罪处处理。司法实践中中,受贿、为为他人谋取利利益的行为,已已经超出职务务便利,已经经构成了新的的犯罪,就不不能再把受贿贿单独提炼出出来,作为一一个孤立、静静止的犯罪行行为进行观察察和处理了。经经济活动是一一个过程,是是一个相互

12、联联系、相互制制约的过程。经经济犯罪中,特特别是金融犯犯罪,绝大多多数都有“用用钱铺路”、“用用钱打通关节节”的情节,我我们必须把整整个犯罪活动动联系起来、进进行辨证分析析,不能把所所有的、具有有“送礼”“收收钱”情节的的案件,不看看前因、不计计后果统统简简单归罪为受受贿罪和行贿贿罪。本案石石世芳非法出出具保函,不不是不认真履履行职责、不不尽心、不得得力失职或渎渎职行为。而而是在票据诈诈骗犯罪的共共谋过程中决决定实施的一一个行为,是是票据诈骗犯犯罪精心策划划、认真准备备的前奏曲。保保函是票据诈诈骗犯罪实施施过程中使用用的重要证明明文件,没有有石世芳非法法出具的保函函,周洪元的的商业承兑汇汇票就

13、不能顺顺利贴现,甚甚至根本不能能进行贴现。将将银行资金最最终诈骗到手手,石世芳非非法出具保函函的行为“功功不可没”,是是票据诈骗犯犯罪中的一个个必要环节,是是整个票据诈诈骗犯罪不可可分割的一个个组成部分。所所以,石世芳芳应当按照票票据诈骗罪的的共犯处理。第四,我们们分析石世芳芳的判决还有有漏罪问题。石石世芳为周洪洪元提供4本本空白银行承承兑汇票,周周洪元签发没没有资金保证证的银行承兑兑汇票21份份,总金额22.1亿元。此此行为符合刑刑法第一百九九十四条第一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仍然然属于票据诈诈骗犯罪行为为。即使由于于案发,周洪洪元的21份份银行承兑汇汇票还没有承承兑,或者已已经承兑还没没有进行

14、贴现现,也应当认认定为票据诈诈骗犯罪未遂遂。由此可见见,石世芳提提供空白银行行承兑汇票的的行为,不是是一般的行政政违法行为,而而是为票据诈诈骗犯罪提供供必要的条件件,属于票据据诈骗犯罪的的共犯。建议司法实践中中,金融诈骗骗犯罪案件比比较复杂,加加之金融业务务专业性很强强,正确认定定罪与非罪、此此罪与彼罪更更需要完善的的法律指引。目目前刑法中关关于金融诈骗骗罪的规定,还还存在一些不不尽人意之处处。如:个别别条款中用词词不当,属于于非专业术语语;有的条款款中虽然是专专业术语,但但是与现行的的金融法律、法法规相冲突;还有必要的的说明性条款款欠缺等。目目前最高人民民法院和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发布的、与与

15、金融犯罪有有关的司法解解释也很少。全全国法院审理理金融犯罪案案件工作座谈谈会纪要,对对于统一认识识,指导司法法实践发挥了了重要作用。但但是和全国国法院审理经经济犯罪案件件工作座谈会会纪要、关关于办理假冒冒伪劣烟草制制品等刑事案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座谈会会纪要相比比较,关于共共犯问题、一一罪与数罪问问题、犯罪未未遂问题等规规定明显欠缺缺。司法实践践中,各种具具体的金融诈诈骗犯罪与破破坏金融秩序序类罪中的有有关个罪,与与受贿罪或公公司、企业人人员受贿罪,与与贪污罪或职职务侵占罪,与与挪用公款罪罪或挪用资金金罪等都有交交织,认定存存在一定的困困难,而且由由于适用法条条不同,认定定的罪名不同同,刑罚会相相差十分悬殊殊。有法可依依,是打击金金融犯罪,维维护金融安全全的前提条件件,有法可依依,也是司法法公正,维护护人权的必要要保证。建议议最高人民法法院就金融诈诈骗犯罪的有有关立法完善善问题成立课课题组,进行行专题调研、专专门研究,在在全国法院院审理金融犯犯罪案件工作作座谈会纪要要的基础上上,尽快出台台关于审理金金融犯罪案件件具体应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司法解释释,以指导全全国公检法机机关打击金融融犯罪的具体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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