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分析490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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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用卡诈骗骗罪的若干问问题目录内容摘要-33一、信用卡诈骗骗罪概述-4 二、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基本特特征 (一)犯罪主体体-5 (二)主观方面面-5 (三)犯罪客体体-5 (四)客观要件件-6三、对信用卡诈诈骗罪立法上上的几点建议议 (一)单位能否否成为信用卡卡诈骗罪的犯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诈骗行为的定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意透支行为的的推定-110 四、信用卡诈骗骗罪在实践中中的几个问题题 (一)盗窃信用用卡并使用的的-11 (二)骗领信用用卡并透支使使用的-111 (三)用他人遗遗忘的信用卡卡取款的-12内 容 摘摘 要 随着社会会的进步、经经济的发展,我我们的生活中中出现

2、了许多多新型的金融融支付工具,例例如金融机构构发行的各种种信用卡。从从1985年中中国银行发行行的第一张信信用卡,至今今信用卡在我我们的日常生生活中已被使使用的日益普普遍,当我们们享受着信用用卡带来的便便利的时候,信信用卡已成为为犯罪分子的的重点攻击目目标,利用信信用卡进行诈诈骗犯罪活动动的现象也趋趋于增加,且且呈现高发之之势,极大地地损害了信用用卡的信用度度,也严重地地破坏了金融融秩序,对社社会的危害性性也趋于严重重,但是对于于使用信用卡卡进行诈骗活活动的认定和和处理,其中中涉及到的法法律适用问题题却是各有说说法,争议也也很大。在司司法实践中也也有许多不尽尽人意的地方方。随着我国国金融制度的

3、的发展及相关关立法的变化化,在19997年新刑法法中将信用卡卡诈骗罪纳入入刑法典中,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从传统的诈诈骗罪中分离离出来,被单单独列为一个个新的罪名,这这个改变足以以体现我国司司法对此犯罪罪行为的重视视,也是我国国刑法在打击击信用卡犯罪罪的实践中不不断完善的体体现。本文试通过对信信用卡在立法法中及实践中中的几个问题题,如:借记记卡诈骗行为为的定性问题题、单位能否否成为犯罪主主体、盗窃信信用卡并使用用的问题、用用他人遗忘的的信用卡取款款的、骗领信信用卡并使用用的,恶意透透支等问题,对对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几个问问题作几点浅浅见。关键词:诈骗罪罪 金融诈骗罪罪 信用卡诈骗骗罪 恶意透支浅析信用

4、卡诈骗骗罪的若干问问题一、信用卡诈骗骗罪概述信用卡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利利用信用卡虚虚构事实,隐隐瞒真相,骗骗取公私财物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信用用卡诈骗罪是是我国刑法典典规定的金融融诈骗犯罪之之一,刑法第第196条明确确规定了它的的主要犯罪形形式:(1)使用伪造造的信用卡的的;(2)使用作废废的信用卡的的;(3)冒用他人人的信用卡的的;(4)恶意意透支的方法法进行诈骗活活动。信用卡诈骗罪要要求行为人直直接或间接地地利用信用卡卡去实施的骗骗取财物的行行为,而信用用卡的涵义和和范围则是依依据相关金融融法来确定的的。1996年1月月26日中国人人民银行发布布的信用卡卡业务管理办办法第三条

5、条规定:本法所称信信用卡是指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各商商业银行向个个人和单位发发行的信用支支付工具,信信用卡具有转转帐结算,存存取现金,消消费信用等功功能。1999年3月月1日中国人民民银行发布的的银行卡业业务管理办法法第二条规规定:本办法法所称银行卡卡,是指由商商业银行向社社会发行的具具有消费信用用、转帐结算算,存取现金金等全部或部部分功能的信信用支付工具具。第五条规定:银银行卡分位为为信用卡和借借记卡。第六条规定:信信用卡按是否否向发卡银行行交备用金分分为贷记卡 准贷记卡两两类;贷记卡卡是指发卡银银行给予持卡卡人一定的信信用额度,持持卡人可在信信用额度内先先消费后还款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

6、是指持卡人必必须先按发卡卡银行的要求求交存一定金金额的备用金金,当备用金金不足支付时时,可在发卡卡银行规定的的信用额度内内透支的信用用卡。从以上表述可知知,首先出现现的是信用卡卡,随着社会会的进步和发发展,后来才才有的借记卡卡。在立法上上,随着借记记卡的出现,才才有了二者的的和称,即银银行卡这个新新概念。由此此而制定了银银行卡业务管管理办法。从从定义可知,信信用卡具有该该法法条所规规定的全部功功能,借记卡卡只是具有部部分功能的信信用支付工具具,即借记卡卡没有透支功功能而信用卡卡具有透支功功能。信用卡卡诈骗就是利利用信用卡所所体现的信用用及透支功能能而实现的,信信用卡所具有有的透支功能能被滥用后

7、,产产生的社会危危害性大于普普通的诈骗罪罪,所以我国国刑法规定把把信用卡诈骗骗从普通诈骗骗罪中分离出出来。从以上规定中,我我们可以理解解刑法的信用用卡诈骗罪指指的是银行卡卡中的具有透透支功能的信信用卡,不包包括借记卡。二、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基本特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在犯罪构成上上具有如下特特征:(一)主体要件件 根根据刑法规定定本罪的犯罪罪主体是一般般主体,即任任何达到法定定刑事责任年年龄,具有刑刑事责任能力力的自然人构构成。(二)主观要件件本罪在主观方面面是故意,以以非法占有他他人财物为行行动目的,即即行为人明知知道利用信用用卡去侵占他他人财物是非非法的行为而而故意去做的的。刑法条文文中没有明

8、确确写出本罪的的故意目的性性,但是比照照诈骗犯罪的的本质属性和和该罪侵犯的的客体来看,应应该是要求行行为人主观上上具有故意之之外,还必须须具有非法占占有他人财物物的目的。所所以主观上具具有非法占有有的目的应是是构成本罪的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刑事立立法的统一性性和协调性,在在刑法中凡是是明确规定以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的,一一般都要有其其对应的合法法行为,所以以本罪在主观观方面不仅是是故意而且具具有非法占有有他人财物的的目的。(三)犯罪客体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体是复杂客体体,即金融管管理秩序和公公私财物的所所有权。信用用卡诈骗犯罪罪的目的主要要是非法占有有合法信用卡卡所有人的财财物,所以这这种犯罪行为为

9、首先是侵害害财物的所有有权,包括公公共财产和私私人财产,其其次是以信用用卡为犯罪媒媒介,利用信信用卡所具有有的业务功能能实施犯罪行行为,去扰乱乱信用卡业务务的正常秩序序,从而严重重妨害信用卡卡的信誉,同同时也严重妨妨害了我们金金融机构的管管理秩序。(四)客观要件件由于信用卡业务务的复杂性,信信用卡诈骗犯犯罪在客观上上也表现出复复杂多样性。根根据刑法第1196条规定定,利用信用用卡进行诈骗骗活动,具体体表现为以下下几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一一是指从表现现形式到具体体内容,完全全模仿真实的的信用卡,按按照真实信用用卡的图案、版版块、模式及及磁条密码完完全的去非法法制造一个新新的

10、信用卡;二是指在真真实的信用卡卡基础上进行行伪造,比如如随意涂改真真实信息、伪伪造信息,或或在空白的信信用卡上输入入其他用户的的真实信息、或或输入虚假信信息。使用伪伪造的信用卡卡是信用卡诈诈骗的一个重重要形式,在在这里行为人人必须有使用用伪造信用卡卡的行为才构构成本罪。这这里的使用是是指利用信用用卡的法定功功能进行的支支付、消费、结结算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是伪造信用卡卡,自己没有有使用的或把把信用卡进行行销售的,按按我国刑法第第177条规定定,以伪造、变变造金融凭证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伪伪造后又自己己使用的,它它同时触犯了了伪造金融票票证和信用卡卡诈骗罪。其其中伪造行为为是犯罪手段段,使用

11、行为为是犯罪目的的,按刑法规规定以行为人人的犯罪过程程、数额大小小具体确定犯犯罪幅度,然然后择重处罚罚。 2使用作废的信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是指因法定原原因失去效用用的真实信用用卡,根据信信用卡章程规规定,导致信信用卡作废的的原因有以下下几种情况:信用卡超过过有效期限而而自动失效:信用卡被挂挂失而失效;持卡人在有有效期内要求求停止使用并并交回原发卡卡银行而失效效。无论是哪哪一种失效原原因,凡是利利用作废的信信用卡进行侵侵占他人公私私财物的行为为均属于信用用卡诈骗罪。3冒用他人的信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用卡是指未经经过持卡人同同意或者授权权,非法持用用信用卡并擅擅自以持卡人人的名义使用用该信用卡,

12、进进行信用卡法法定功能的支支付、消费、提提现等诈骗行行为。冒用他他人的信用卡卡,行为人必必须是具有非非法占有为目目的。在现实实生活中如果果是合法持卡卡人借给朋友友、或交给家家人使用的情情况,在本质质上不同于冒冒用的特征,应应区别对待。冒用他人信用卡卡不仅包括“持卡”冒用,还包包括“无卡”冒用。即金金融机构在互互联网上设置置的网上银行行,信用卡用用户可以在网网上进行电子子商务,银行行给每位信用用卡用户在网网上设置有个个人密码,但但是在网上这这种密码本身身很有可能被被冒用或破译译,这种冒用用密码或破译译后利用密码码进行的网上上信用卡支付付行为,达到到非法占有他他人财产的目目的,这种行行为不因为没没

13、有具体的信信用卡而改变变犯罪性质,也也属于信用卡卡诈骗罪。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持卡人人在发卡银行行帐户上已经经没有资金或或者资金不足足的情况下,根根据发卡银行行的批准或双双方协议,允允许其超过现现有资金额度度而支取现金金或消费的行行为。信用卡卡具有的这种种透支功能是是其他金融凭凭证所不具备备的。恶意透透支是相对于于善意透支的的一种违法行行为,恶意透透支是指持卡卡人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故故意在超过期期限内、额度度内透支的行行为,并且经经发卡银行催催收后仍拒不不归还的行为为。从定义可可知,恶意透透支的信用卡卡诈骗罪除属属于有一般诈诈骗罪具备的的条件之外,还还需具备下列列条件:(一) 主体条件件,持卡

14、人必须为合合法的持卡人人,如是由于于盗窃、骗取取等行为而得得到的信用卡卡则构成非法法占有信用卡卡行为,不能能构成恶意透透支的主体。无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获取信用卡的的方式都是以以自己的真实实身份,提供供真实的证明明材料,通过过特定的程序序向银行领取取,其主体都都是合法的持持卡人。在实实际操作中却却存在着弄虚虚作假、伪造造、冒用、以以虚假身份骗骗取银行信任任而骗领信用用卡,进行恶恶意透支的现现象。在此种种情况的行为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人”,其以非法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假假手段,骗取取银行的信任任而骗取具有有消费、支付付等功能的信信用卡进行恶恶意透支,这这种行为属于于刑法

15、中规定定的冒用他人人信用卡犯罪罪的行为特征征1,所以以,刑法规定定恶意透支的的信用卡诈骗骗罪的犯罪主主体只能是合合法持卡人。(二) 主观条件件行为人的主观罪罪过是故意,即即透支人在透透支前已明确确知道自己没没有能力归还还,但仍持卡卡消费或提现现的行为,或或者是有能力力偿还的但在在消费或提现现后根本不想想还的行为,是是一种主观意意识上的不愿愿意行为。对对于行为人是是否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的的推定过程中中,一定要区区别这种行为为是主观上的的恶意不归还还,还是因为为有合理的客客观因素导致致行为人不能能归还的。前前者是主观的的不愿意归还还,后者是客客观的不归还还。所以,如如果行为人透透支后,确实实是由于

16、客观观的正当理由由不能归还的的,基于行为为人的无恶意意行为,不作作犯罪处理。如如果行为人透透支后携款逃逃跑的,或透透支款用于挥挥霍、购买奢奢侈品的,可可以认定行为为人具有非法法占有的目的的。(三) 客观条件件恶意透支在客观观方面有两种种表现,一是是超过规定透透支限额的透透支,二是超超过规定期限限的透支。其其中透支限额额是指各发卡卡银行规定的的持卡人可使使用的超过其其实际存款额额以上的最高高限额,对于于超限额透支支的持卡人各各发卡银行随随时可以催收收,如果持卡卡人未经银行行催收而自动动归还的或者者催收后及时时归还的,不不以犯罪处理理。对于超期期限透支的,且且经银行催收收后仍不归还还的,构成恶恶意

17、透支,以以信用卡诈骗骗罪处理。三、信用卡诈骗骗罪在立法上上的几点建议议(一)单位能否否成为信用卡卡诈骗罪的犯犯罪主体?刑法中没有明确确写出单位是是犯罪主体,所所以通常的理理解也就认为为单位不是该该罪的犯罪主主体,在以往往的司法考试试中,本题的的答案就依据据刑法认为单单位不是该罪罪的犯罪主体体2。笔者认为单位可可以成为该罪罪的犯罪主体体,理由如下下: 第一:按照信用用卡业务管理理办法第三三条规定可知知,信用卡的的发行对象分分为单位卡和和个人卡,单单位既然可以以合法拥有此此信用卡并使使用,产生如如同个人持卡卡的使用效果果,就有可能能发生恶意透透支一类的诈诈骗活动,如如果单位发生生以非法占有有为目的

18、进行行恶意透支的的行为,当然然要承担由此此发生的法律律后果和刑事事责任,所以以单位应成为为本罪的犯罪罪主体。 第二:刑事立法具具有整体的统统一性、协调调性,在刑法法中规定与信信用卡诈骗罪罪相类似的信信用证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体可以由单位位构成,伪造造金融票证罪罪的犯罪主体体也可以由单单位构成。如如单位伪造信信用卡并用于于骗取财物的的,按现行刑刑法只能就手手段行为仅能能以伪造金融融票证罪处理理,对其骗取取财物的目的的行为却无法法追究其刑事事责任,成为为罪责漏洞,所所以单位应成成为本罪的犯犯罪主体。第三:从司法实实践上看,利利用单位信用用卡犯罪的近近年来已屡见见不鲜,利用用单位信用卡卡大肆恶意透透支

19、银行资金金,又无力偿偿还的。因为为法律没有明明文规定单位位可以成为信信用卡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体,最终不了了了之,给国国家造成重大大损失。为更更好发挥刑法法对于犯罪的的打击和预防防作用,建议议将单位理解解为此罪的犯犯罪主体。(二)借记卡诈诈骗行为的定定性问题近年来,由于借借记卡的申请请简便、携带带方便等优点点,借记卡被被消费者广为为青睐,在日日常生活中普普遍使用,利利用借记卡的的犯罪活动也也是日益增多多,且诈骗手手段更是翻新新,对社会安安定和人民生生活的危害是是非常大的。例例如今日说法法中曾经播出出的利用借记记卡诈骗的片片子。犯罪行行为人通过持持卡人在自动动取款机上遗遗留的取款凭凭条或偷看持持卡

20、人的取款款密码去实施施诈骗活动。但但是对于使用用借记卡进行行诈骗活动的的认定和处理理,目前争议议很大,一种种观点认为它它属于金融凭凭证诈骗罪,上上述案例及扬扬子晚报有一一案例就是将将利用借记卡卡进行诈骗的的行为认定为为金融诈骗罪罪的3,另一一种观点认为为它属于信用用卡诈骗罪。持第一种观点的的人认为借记记卡属于银行行卡中的一种种,并不属于于信用卡,它它们是一种并并列的关系,不不是所属的关关系。由于借借记卡具有的的部分功能,可可以归入金融融工具类。根根据刑法第1194条第二二款规定:所所谓金融凭证证是指除汇票票、本票、支支票之外的委委托收款凭证证、汇款凭证证、银行存单单等银行结算算凭证。根据据人行

21、有关文文件规定44,结算凭凭证是银行、单单位和个人凭凭以记载帐务务的会计凭证证,是记载经经济业务和确确定经济责任任的一种书面面证明,而借借记卡仅是一一种支付结算算工具,其本本身并不是结结算凭证,不不是刑法所指指的“金融凭证”,所以当然然也不属于金金融诈骗罪。因因此,该观点点认为借记卡卡不属于信用用卡的看法是是正确的,但但是将借记卡卡归入金融凭凭证,并认定定为金融诈骗骗罪是不合适适的。持第二种观点的的人认为它们们同属于银行行卡,犯罪行行为人利用信信用卡或借记记卡骗取财物物,在主观上上都表现为故故意非法占有有他人财物,在在客观上都表表现为侵犯银银行卡管理制制度,这两种种行为相比较较而言,不论论在概

22、念定义义上、使用方方式上、行为为后果上都有有相类似的地地方,所以据据此认定为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但是根据据银行卡业业务管理办法法可知,信信用卡分为贷贷记卡、准贷贷记卡两种,信信用卡具有消消费贷款的功功能,而借记记卡按功能不不同分为转帐帐卡、专用卡卡、储值卡,借借记卡不具有有贷款的功能能,在危害程程度上也就明明显小于信用用卡诈骗,所所以把借记卡卡诈骗行为认认定为信用卡卡诈骗罪不合合适。在这里,笔者建建议单独成立立借记卡诈骗骗罪这一罪名名,理由如下下:在刑法中中可以有信用用证诈骗罪、信信用卡诈骗罪罪,和它们比比较而言,三三者在性质上上、犯罪过程程、犯罪构成成都有类似的的地方,不同同的是它们侵侵犯的金

23、额大大小不同,所所以借记卡不不能简单地归归类于危害行行为大于它的的信用卡诈骗骗罪中。鉴于于法律的公平平性,建议借借记卡与信用用证、信用卡卡并列于刑法法中,单独成成立一个借记记卡诈骗罪比比较合适。(三)对于恶意意透支行为的的推定透支分为善意透透支和恶意透透支,其中善善意透支根据据透支后的行行为又分为完完全合法的善善意透支和不不当的善意透透支。完全合合法的善意透透支是指持卡卡人完全遵循循银行信用卡卡章程和双方方约定,在规规定的期限内内、额度内行行使持卡人应应有的透支权权,并且能够够如期归还的的透支行为。不不当的善意透透支是指持卡卡人违反了银银行信用卡章章程和双方约约定,在超过过规定的期限限内或者规

24、定定的额度内进进行的透支活活动,但经发发卡银行的催催收后及时归归还的。它虽虽然违反了约约定,但是在在行为结果上上不是故意侵侵犯或占有他他人的财产,所所以属于善意意透支。信信用卡业务管管理办法第第17条规定:各发卡银行行允许持卡人人透支限额信信用卡金卡为为一万元,普普通卡为五千千元,期限为为60天。银银行卡业务管管理办法规规定:准贷记记卡透支期限限最长为600天。如透支支额在规定的的限额内,但但超期透支,且且经发卡行催催收后仍不归归还的,构成成信用卡诈骗骗罪,经催收收后行为人归归还的期限为为3个月。在银行实践操作作中,由于持持卡人与银行行之间在签约约时,已被明明确告之可透透支的最高限限额和最长期

25、期限,持卡人人应完全按约约定行使权利利,而不应故故意违反规定定,即在主观观原因之外违违反规定,且且经催收后仍仍不归还的,具具有主观恶意意性与非法占占有性。银行行规定的透支支期限为600天,且规定定的催收期限限为3个月,规定定的时间长度度足够持卡人人归还透支额额。由于这些些规定也使恶恶意透支人有有足够的时间间躲避责任,所所以此规定既既增加了银行行风险,又给给公安侦查工工作带来了难难度,在此建建议银行缩短短催收期限。减减小发生恶意意透支的可能能性,降低信信用卡诈骗罪罪的发生率。四、信用卡诈骗骗罪在实践中中的几个问题题(一)盗窃信用用卡并使用的的行为 所谓谓盗窃信用卡卡并使用的,包包括行为人盗盗窃信

26、用卡后后自己使用的的,也包括行行为人交给别别人使用的,这这种盗窃信用用卡并使用的的行为如何定定性,主要有有以下观点:一是认定为为盗窃罪;二二是认定为信信用卡诈骗罪罪。 认定定为盗窃罪的的理由如下:信用卡是一一种支付凭证证,凭信用卡卡可以获取财财物或消费服服务,盗窃信信用卡也就间间接占有了他他人财物,虽虽然还需通过过后续行为才才能真正占有有,如行为人人冒用持卡人人的签名等行行为,但是这这种过程实际际是盗窃犯罪罪的继续,是是实现盗窃犯犯罪的目的所所采取的手段段,因此刑法法第196条认定定为盗窃罪。 但是在在刑法中又规规定盗窃罪是是侵犯财产罪罪,是一种直直接的非法侵侵占行为,而而信用卡诈骗骗罪是利用

27、信信用卡间接的的非法侵占行行为,只有信信用卡并不能能直接的得到到信用卡中的的财物,它只只是一个信用用凭证,如果果盗窃人没有有使用信用卡卡,则合法持持卡人的财产产所有权就不不会受到侵犯犯,盗窃数目目也无从去定定。 再者从从“盗窃并使用用的”刑法表述,立立法上强调的的是盗窃行为为与使用行为为属于行为人人一体才合乎乎此款规定,盗盗窃信用卡行行为人不仅有有盗窃行为还还要有进一步步的使用行为为,盗窃只是是提供了一种种冒用行为。所所以认定为盗盗窃罪是不合合适的,不能能完全反映行行为整体,盗盗窃信用卡并并使用的行为为从整体上看看是一个采用用非法手段占占有他人财产产的过程,是是由盗窃取得得他人的信用用卡和冒用

28、他他人信用卡两两部分组成。无无论是其中的的盗窃行为还还是诈骗行为为,都属于财财产性犯罪,非非法取得他人人的财产是该该类犯罪的重重点特征。在在该行为的两两部分组成中中,真正取得得财产的是由由于冒用行为为,而不是盗盗窃,盗窃行行为只是提供供了一种可能能性,定盗窃窃罪不能完全全地反映行为为人取得财产产的冒用行为为,所以建议议定为信用卡卡诈骗罪较为为合适。(二)骗领信用用卡并透支使使用的 “ 骗骗领信用卡并并透支使用”是指行为人人在办理信用用卡申领手续续时,采取伪伪造的虚假身身份证件、提提供虚假的资资信证明材料料或冒用他人人名义,在信信用卡申请表表等契约性文文件上不如实实填写等方法法从发卡银行行骗取信

29、用卡卡,然后进行行透支、消费费的行为。 对于骗领领信用卡并透透支使用的行行为如何定罪罪?有的观点点认为它也是是恶意透支的的一种方式,可可以认定为信信用卡诈骗罪罪。它采取提提供假证明、假假身份证的欺欺骗方法办理理信用卡,然然后故意进行行透支行为,其其行为本身很很明显的是恶恶意透支,所所以认定为信信用卡诈骗罪罪。另一种观观点认为应属属于诈骗罪。因因为这种行为为不符合信用用卡诈骗罪中中规定的几种种行为特征,也也不符合恶意意透支的主体体要求。行为为人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采采用虚构事实实、隐瞒真相相的方法骗取取财物,完全全符合诈骗罪罪的构成要件件,应属于诈诈骗罪。 针对第一一种观点,依依现行刑法的的规定

30、,骗领领信用卡透支支使用不能认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也不不能依此认定定为信用卡诈诈骗罪。依刑刑法规定恶意意透支指的是是行为人为合合法持卡人而而进行的透支支、消费行为为,骗领信用用卡的持卡人人虽然在形式式上是合法的的持卡人,但但实质上不是是真实的、合合法的持卡人人。其次,刑刑法规定恶意意透支以银行行对其透支后后的“催还不还”为恶意的要要件,对于骗骗领信用卡的的持卡人来说说,由于申请请办卡时的虚虚假资料,造造成银行根本本无法对其进进行催收,当当然也无法满满足恶意透支支中这一重要要的构成要件件,不能认定定为属于恶意意透支,因此此也不能认定定为信用卡诈诈骗罪。 针对第二二种观点,从从罪刑法定原原则看

31、,目前前认定诈骗罪罪的分析是合合适的,但是是从罪刑相适适应的角度看看,罪刑又过过轻。因为合合法持卡人恶恶意透支的,刑刑法以信用卡卡诈骗罪处理理;骗领信用用卡后透支使使用的与前者者相比较,性性质更为恶劣劣,如果仅以以诈骗罪处理理,显然二者者有失平衡。简简单的把骗领领信用卡并透透支使用认定定为诈骗罪,并并不合适。骗骗领信用卡并并透支使用的的情形,其实实从行为性质质、基本特征征、使用手段段等方面来看看,与使用伪伪造的信用卡卡诈骗行为很很相似,在主主观故意、侵侵害客体方面面也一致,所所以笔者基于于此建议将此此行为归入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中,并单独独列举为其中中的一种行为为。(三)用他人遗遗忘的信用卡卡取款

32、信用卡作为一种种金融凭证,本本身并不具有有多大的经济济价值,它的的经济价值体体现在它的被被使用性,所所以持有人占占有信用卡并并不意味着已已占有了卡中中的经济利益益,只有实施施下列非法行行为才能使信信用卡的经济济利益发生改改变,如冒用用合法身份提提取现金或支支付、修改密密码后提取现现金或消费等等行为。用他他人遗忘的信信用卡取款的的行为有观点点认为是侵占占罪;也有观观点认为是盗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770条规定的的侵占罪的典典型特征是“变非法持有有为合法有”,行为人已已合法持有他他人财物是构构成侵占罪的的前提,所以以用他人遗忘忘的信用卡取取款的行为不不符合该特征征,不应属于于侵占罪。盗窃罪在客观方方

33、面表现为行行为人实施的的秘密盗窃公公私财物,且且数额较大的的行为,秘密密盗窃是指行行为人采用不不使财物所有有人发觉的方方法占有他人人财物。而用用他人遗失卡卡取款是通过过捡拾的行为为占有该卡,不不具有秘密性性,所以此行行为也不属于于盗窃罪。信用卡是银行或或金融专营机机构发给持卡卡人,在约定定的银行或商商场支取现金金、购买货物物或支付费用用的一种信用用凭证。根据据信用卡的性性质,在发卡卡银行、授权权持卡人、特特约第三人之之间存在一种种事先约定,只只有该授权持持卡人才能合合法使用。如如因为非法更更改密码、非非法冒用他人人名义取款,通通过欺骗行为为使银行基于于错误认识而而支付现金,且且数额较大的的,应

34、属于刑刑法第1966条的冒用他他人信用卡的的行为,符合合实施诈骗、数数额较大的构构成要件,所所以使用他人人遗忘的信用用卡属于信用用卡诈骗罪。如果同时捡到了了信用卡及密密码,在自动动柜员机上提提款,这种行行为虽然属于于冒用他人的的信用卡,但但并不存在自自动柜员机或或付款人被骗骗的问题,因因为信用卡和和密码都是真真实的,付款款人的行为是是正当的履行行业务职责。这这种损失由信信用卡真实持持有人承担,而而其之所以遭遭受损失及承承担损失,主主要是由于自自己丢失了信信用卡和密码码,使捡到者者完全获取了了信用卡的真真实使用权。如如果拾到者拒拒不交出非法法占有的卡内内金额的,在在法律上以侵侵占他人的遗遗忘物的

35、性质质论定为侵占占罪。在这里里,还要严格格区分遗忘物物和遗失物的的不同,遗忘忘物实质上是是遗忘人在特特定的地方丢丢失的,知道道物品可能是是遗忘于何处处,通过一定定的找寻措施施能够迅速找找到的。如办办公地、住宅宅内、出租车车等特定场所所。如果行为为人是在以上上特定场所之之外的公共场场所捡到了他他人的信用卡卡,属于捡到到他人的遗失失物,对于侵侵占他人遗忘忘物的,可以以依法追究侵侵占罪的刑事事责任;对于于侵占他人遗遗失物的,不不能认定为犯犯罪,按照民民法通则的规规定,以不当当得利处理。 注释: 1最高级人人民法院、最最高级人民检检察院解释,对对以伪造、冒冒用身份证和和营业执照等等手段在银行行办理信用

36、卡卡或者以伪造造、涂改、冒冒用信用卡等等手段骗取财财物,数额较较大的,以诈诈骗罪追究刑刑事责任。219977年司法考试试题 单项选择第第17题3扬子晚晚报-透析一起特特大信用卡伪伪造案, 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对被告人人王其道等使使用伪造借记记卡的行为认认定为金融凭凭证诈骗罪4 支付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银行颁发 11997年12月1日施行 第130条规定定:银行卡业务管理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银行颁发 1999年年3月1日施行 第5条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人民银行颁发发 19997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规定参考文献王晨 诈骗犯罪研研究 北京人人民法院出版版社 20003 第224页夏朝晖 试试

37、论合同诈骗骗罪 法商研究, 19997(4) 第234页李希慧 论论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几个问问题 刊中国刑法法学年文集(2003)第2卷上册 第288页许成磊 金金融诈骗罪司司法认定中的的若干问题研研讨刊刑事司司法指南 (2000)第第4辑 第47页候放 柯葛壮 信用证证信用卡外汇汇违法犯罪的的防范与处罚罚 北京:中中国检查出版版社 19999 第298、299页李文燕 金融诈骗犯犯罪研究 北京:中中国人民公安安大学出版社社 ,2002 第290页许成磊 盗窃信用用卡并使用行行为的定性分分析与司法适适用 载于 刑法问题与与争鸣 20001 第4辑 第27 页刘杰 论信用卡卡诈骗罪的认认定和完善 载于 刑法问题与与争鸣 20001 第2辑 第21页马克昌 经济犯罪新新论 武汉大大学出版社 19999 于英君 银行信用卡卡犯罪的类型型及定型分析析研究 载于法学学 19995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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