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4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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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盗刷”案案的举证责任任应如何分配配案情2003年年7月,原告告王某向被告告市建行提出出办理龙卡贷贷记卡的申请请,并领到该该行发放的龙龙卡贷记卡,后后变为龙卡双双币种卡。22005年112月23日日下午6时左左右,原告钱钱包在其外出出时不慎丢失失,内装有原原告的身份证证和龙卡双币币种卡。当晚晚19时066分,小偷持持原告的龙卡卡到被告某商商场购物消费费5800元元,该款通过过在某商场设设立的银联PPOS系统直直接从原告的的龙卡卡中扣扣划,原告知知道后于当晚晚19时466分向被告市市建行申请挂挂失,该行遂遂予以挂失。原原告并于当晚晚向公安机关关报警。原告告与被告市建建行提供的签签购单上签有

2、有原告姓名“王王”的字字样。2005年年6月15日日,省建行向向有关商户包包括某商场发发函,称“自自2005年年7月1日起起取消龙卡(含龙卡准贷贷记卡、贷记记卡)持卡人人在商户POOS刷卡消费费出示身份证证的规定,免免去商户收银银人员在签购购单上抄写持持卡人身份证证号码的要求求。同时,我我行向社会推推出龙卡准贷贷记卡消费验验密可选功能能,届时商户户收银人员不不需要求建行行龙卡信用卡卡持卡人出示示身份证,免免去商户收银银人员在签购购单上抄写持持卡人身份证证的要求。询问持卡卡人是否选择择密码消费。如如持卡人明确确表明使用密密码消费,在在输入消费金金额后,应选选择输入密码码功能,要求求持卡人输入入密

3、码后确认认交易;如持持卡人明确不不用输入密码码,在输入消消费金额后,应应选择不输入入密码功能,直直接确认交易易。无论论持卡人是否否选择密码交交易,在交易易完成后均应应要求持卡人人在签购单上上签名,并核核对签购单签签名与卡背面面预留签名是是否一致”。原告认为,被被告某商场工工作人员未尽尽到认真核对对消费卡所有有人签名的注注意义务,否否则原告的损损失不会发生生。同时,被被告市建行擅擅自取消使用用消费卡要输输入密码的做做法,给小偷偷以可乘之机机,二被告的的行为具有过过错,其过错错行为是造成成原告损失的的原因,遂请请求判令两被被告共同赔偿偿原告的经济济损失58000元。被告某商场场辩称:1、某某商场与

4、“持持卡人”之间间的买卖合同同合法有效,某某商场无需对对原告的损失失承担赔偿责责任。2、在在“持卡人”刷刷卡消费过程程中,某商场场已按照其与与市建行的约约定,核对过过“持卡人”所所持有的信用用卡上预留的的 “王” 签名与与“持卡人”在在签购单上的的“王”签签名相一致,同同时原告未提提供某商场没没有核对签名名的证据。故故某商场已核核对应核对的的事项并确认认无误,没有有过失。3、“持持卡人”盗用用他人信用卡卡消费,原告告的损失应由由“持卡人”承承担。4、原原告未妥善保保管自己的信信用卡,且在在信用卡被盗盗后未及时挂挂失,致信用用卡被他人盗盗用消费,原原告应自行承承担责任。55、被告市建建行在原告办

5、办理“凭密码码消费”手续续后,擅自决决定信用卡可可无需通过输输入密码消费费,降低了信信用卡消费安安全,应承担担相应责任。被告市建行行辩称:贷记记卡的消费密密码功能是由由持卡人自主主选择的服务务功能,原告告没有向市建建行申请开通通该功能,故故原告的贷记记卡在消费时时不需要验证证密码。原告告没有对自己己财物尽到谨谨慎保管义务务,应承担一一定责任,原原告申请挂失失前,贷记卡卡被盗用消费费的损失应由由原告自己承承担。他人持持原告的贷记记卡在某商场场冒用消费,某某商场没有尽尽到合理的注注意义务,负负有一定责任任。请求驳回回原告对市建建行的诉讼请请求。法院经审理理认为,原告告作为龙卡双双币种卡的持持卡人,

6、没有有尽到充分的的注意义务,未未能妥善保管管自己的龙卡卡双币种卡,致致使龙卡双币币种卡丢失,故故原告对丢失失龙卡双币种种卡造成的财财产损失负有有不可推卸的的责任。判决决被告某商场场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起五五日内赔偿原原告王某损失失人民币34480元;驳驳回原告的其其他诉讼请求求。管析随着电子商商务时代的来来临,信用卡卡的使用范围围在迅速扩大大。据统计,22006年我我国新增信用用卡15600万张,截至至2006年年底,我国信信用卡总量00.56亿张张。同时,信信用卡的使用用也越来越具具有普遍性,从从现金存储,到到买卖外汇,甚甚至到缴纳煤煤水电气费,处处处都出现了了信用卡的身身影。但与信信用卡的方

7、便便快捷同时存存在的,就是是在信用卡的的使用过程中中可能会出现现很多安全隐隐患,造成消消费者、特约约商户与发卡卡银行之间产产生纠纷。这这种安全隐患患突出地表现现在银行卡诈诈骗、网上银银行被恶意侵侵入、信用卡卡被盗刷等,而而本案就是信信用卡被盗刷刷的一个很常常见的案件。信用卡一旦旦被盗刷成功功,消费者、特特约商户与发发卡银行之间间的矛盾必将将凸显。但是是在我国,能能够直接适用用解决此类纠纠纷的法律法法规却几乎没没有,而中国国人民银行针针对银行卡业业务管理的银银行卡业务管管理办法亦亦未对信用卡卡盗刷风险的的承担做出规规定。因此,在在诉讼中,法法院如何适用用法律来保障障持卡人的合合法权利,目目前尚是

8、仁者者见仁,智者者见智,没有有统一规范的的做法。所以以各地法院在在此类纠纷的的处理上经常常会出现类似似案件不同裁裁判的非正常常现象,严重重影响了人民民法院裁判的的权威性与公公信力。笔者通过分分析一些裁判判的判案理由由,发现各地地法院对发卡卡银行在案件件中的责任认认定较为一致致,认为只要要交易记录发发生在信用卡卡挂失之前,发发卡银行依据据信用卡卡内内交易产生的的电子信息记记录以及商户户提供的签购购单作为交易易的凭证进行行善意支付,在在诉讼中通常常不要承担过过错责任。但但在判断特约约商户在接受受信用卡消费费时是否履行行了审查义务务方面,由于于举证责任分分配方式的不不同,直接导导致了裁判结结果的差异

9、,甚甚至截然相反反。一、消费者者作为持卡人人的合理使用用和妥善保管管义务。中国建设设银行龙卡贷贷记卡章程规规定,为了保保护自己的合合法用卡权益益不受侵犯,持持卡人在收到到龙卡贷记卡卡卡片后,应应立即在卡片片背面的签名名栏内签上与与申请表上相相同的常用签签名,并在用用卡交易时使使用此签名。因因卡片未签名名导致的交易易责任及损失失由持卡人承承担。因此,消消费者在申请请成为信用卡卡客户时,申申请表上的签签名应与信用用卡背、POOS回单上的的签名保持一一致。作为一一项重要的义义务承担,银银行在消费者者领取信用卡卡时,也会提提醒顾客立即即在卡背面签签名,因此,如如果是由于卡卡背没签名而而导致信用卡卡被盗

10、刷,那那么损失将由由消费者自己己负责。同时时,消费者对对其所持信用用卡负有保管管义务,在发发现信用卡被被盗后,消费费者应当及时时进行挂失和和报警。本案中,原原告作为持卡卡人,负有妥妥善保管信用用卡的特定义义务,对信用用卡可能在公公共场所被盗盗、丢失的后后果完全可以以预见。但原原告却疏于防防范,被小偷偷“轻易得手手”。在原告告未提供证据据证明其在信信用卡丢失过过程中已经尽尽到一个正常常人应当尽到到的保管义务务时,应当推推定其在本案案中存在过错错。同时,原原告在其信用用卡于20005年12月月23日下午午6时左右丢丢失后,在将将近7个小时时里没有挂失失和报警,在在得知小偷已已于当晚199时许持其龙

11、龙卡到被告某某商场购物消消费时,原告告才于当晚119时许向被被告市建行申申请挂失,并并向公安机关关报警。很显显然,原告在在已经发现信信用卡丢失时时未及时进行行挂失和报警警,近7个小小时的时间,客客观上足以给给小偷留下充充分的作案时时间。因此,原原告未以一个个正常人的方方式去防止损损害的发生,对对本案信用卡卡被盗刷也有有过错,应当当承担民事责责任。除了以上两两项过错外,原原告的信用卡卡上是否有签签名,该签名名与小偷持卡卡消费时的签签名是否明显显不同,对于于能否认定原原告是否还有有其他过错非非常重要。按按照一般的举举证规则,原原告本应当对对其是否履行行了约定义务务承担举证责责任,即对该该信用卡上是

12、是否有签名进进行举证。但但由于原告已已无法出示原原有的信用卡卡,很难证明明信用卡是否否有签名,所所以通常很难难完成举证。但但是,由于原原告已经为其其未妥善保管管信用卡承担担了责任,而而且其作为普普通消费者,不不可能预先采采取如公证等等方式去保全全证据,将该该项举证责任任分担给原告告,过于苛刻刻,无法体现现民法的公平平原则。因此此,在本案的的处理中,法法院未让原告告承担证明其其信用卡上有有无签名的举举证责任。二、特约商商户的合理审审查义务特约商户在在持卡人签单单时,应对其其签名笔迹与与信用卡背面面的签名笔迹迹是否一致进进行核对审查查。该义务曾曾出现在中国国人民银行于于1996年年1月26日日发布

13、的信信用卡业务管管理办法第第43条中。但但相关上述义义务的规定已已随信用卡卡业务管理办办法于19999年1月月5日被中国国人民银行发发布的银行行卡业务管理理办法所废废止,该义务务已经不再属属于法定义务务。因此,发发卡银行与特特约商户会对对相关上述义义务作出特别别约定,使其其成为特约商商户的约定义义务。本案中中,二被告便便是以签订协协议的方式来来确定特约商商户的上述合合理审查义务务的。既然特约商商户负有核对对持卡人所持持有的信用卡卡上预留的签签名与持卡人人在签购单上上的签名是否否相一致的合合理审查义务务,那么其在在持卡人持卡卡消费时是否否履行了上述述义务,举证证责任自然在在特约商户。在在现实中,

14、特特约商户一般般会在受理交交易时对持卡卡人的签名进进行以下合理理审查:1、审查持持卡人有无在在信用卡卡背背签名。在本案的处处理中,法院院未让原告承承担证明其信信用卡上是否否有签名的举举证责任,是是基于公平原原则。作为在在POS业务务协议中约定定与发卡银行行有共同防范范信用卡交易易安全风险义义务的特约商商户,被告某某商场在受理理信用卡交易易过程中又属属于受益方,因因此适当加重重其合理注意意风险,符合合民法的等价价有偿以及公公平原则。同同时,由于特特约商户在接接受持卡人持持卡消费时必必然要审查信信用卡及卡背背的签名,此此时,其只要要使用简单的的扫描、录影影装置,便能能够固定证据据。因此,由由特约商

15、户对对其是否审查查持卡人有无无在信用卡卡卡背签名进行行举证,更为为合理。2、审查信信用卡正面的的拼音姓名、卡卡背的签名与与交易签名是是否姓名一致致,笔迹是否否有明显不符符。信用卡卡片片正面通常有有持卡人的拼拼音姓名,特特约商户应当当合理审查是是否与卡片背背面的签名一一致,然后核核对交易签名名是否与前二二者一致。对对于核对笔迹迹,由于特约约商户的收银银人员不可能能具备笔迹鉴鉴定专家的专专业素质,因因此对其不能能赋予过高的的注意义务,因因此在没有相相关法律法规规或其他规章章的明确规定定之前,只能能要求特约商商户对签名笔笔迹进行形式式审查,即只只要其尽了普普通人的注意意程度即可认认为其履行了了审查义

16、务。在在诉讼中,特特约商户应当当保留信用卡卡签购单或其其他交易凭证证,作为己方方是否履行审审查义务的重重要证据。三、信用卡卡防盗刷机制制的完善如果不是刻刻意防盗,人人们的信用卡卡往往是与身身份证一同放放在钱包里,一一旦钱包被盗盗或者丢失,信信用卡被“盗盗刷”的风险险即如影随形形,持卡人必必须放下手上上的一切事务务迅速挂失,而而丢了身份证证的还要去补补办证件。因因此,信用卡卡一旦失去控控制总是令持持卡人苦不堪堪言,也引发发了其同特约约商户和发卡卡银行的矛盾盾。尽管发生生“盗刷”的的概率相对较较低,一些银银行为了更好好地保障信用用卡用户的利利益,最低限限度地降低信信用卡客户的的风险和损失失,从而提

17、高高银行的竞争争力,已经采采取了一些措措施。这些银银行实施“即即时挂失,即即时生效”的的“失卡零风风险”服务,并并承诺持卡人人在信用卡丢丢失或失窃后后,只要及时时向银行挂失失并履行简单单手续,则挂挂失前48小小时内发生的的被盗用损失失银行将进行行分担,其中中最高可分担担人民币100000元。这这些措施不失失是银行提升升自身形象的的高明之举。但许多特约约商户却没有有银行那样完完善的经营管管理机制,依依旧缺乏法律律风险意识。在在可能形成纠纠纷的一些经经营环节,如如果不经常主主动去采取一一些有效措施施保全纠纷中中的重要证据据,在诉讼中中就可能会承承担举证不能能的后果。据据悉,中国人人民银行即将将颁布的银银行卡管理条条例中将明明确要求收单单特约商户承承担起核对信信用卡签名的的责任。这意意味着,一旦旦信用卡被盗盗刷,如果通通过笔迹鉴定定认定是假签签名,收单的的特约商户将将承担大部分分责任。这一一信息无疑是是对漠视法律律风险的商家家再次敲响了了警钟。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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