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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联合会计计师事务所合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合伙伙会计师事务务所(以下简简称事务所所)的组织织和行为,维维护事务所、合合伙人的合法法权益,根据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伙伙企业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会计师法法及其他法法律、法规、规规章的有关规规定,全体合合伙人按照平平等、自愿的的原则,经协协商一致,签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等_人合伙设立。第三条事事务所中文名名称为:联合合会计师事务务所事务所所法定地址:_电话:_邮政政编码:_第四条事事务所经_(批准准机关和批准准文件名称)批批准,依法在在_(所所在地)工商商行政管理局局登记注册
2、,其其一切经营活活动必须遵守守国家法律、行行政法规,遵遵守职业道德德,接受政府府有关部门和和注册会计协协会的监督。事事务所的合法法权益受法律律保护。第五条事事务所的性质质为合伙事务务所。由合伙伙人共同出资资、合伙经营营、共享收益益、共担风险险,并对事务务所的债务承承担无限连带带责任。第六条经经批准设立的的事务所即是是注册会计师师协会的团体体会员,按规规定享有相应应的权利,履履行相应的义义务。第七条事事务所的经营营期限为_年(注注:不少于220年),自自事务所的营营业执照签发发之日起计算算。经全体合合伙人同意,事事务所经营期期限届满未向向审批机关申申请终止经营营视同延长经经营期限。第八条事事务所
3、根据业业务发展需要要,可以设立立分支机构,并并按协议规定定的程序表决决通过后,向向政府部门办办理报批和登登记手续。第二章事事务所的宗旨旨、目标和经经营范围第九条事事务所的宗旨旨:适应改革革开放和建立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制的需要,充充分发挥注册册会计师在经经济活动中的的鉴证和服务务作用,恪守守独立、客观观、公正原则则,维护社会会公共利益和和投资者合法法权益。第十条事事务所的经营营目标是,在在政府主管部部门和行业协协会的领导下下,将事务所所发展为具有有一定规模和和较高执业水水平的合伙事事务所,为社社会经济发展展作贡献。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经营范围是(注注:事务所可可以根据自身身实际情况填填写)(
4、一一)审计业务务:包括审查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合并、分立、清清算事宜中的的审计业务,出出具的有关的的报告;基建建预决算审计计;工程造价价咨询、招投投标代理;其其他审计业务务。(二)咨咨产评估:企企业整体评估估;单项评估估包括:房地地产、机器设设备、流动资资产、无形资资产等;资产产评估咨询服服务。(由事事务所根据实实际情况填写写)(三)税税务代理:_(由由事务所根据据实际情况填填写)(四四)工程造价价咨询、工程程预算、招投投标代理;(由由事务所根据据实际情况填填写)(五五)会计咨询询、会计服务务业务:包括括会计管理咨咨询;设计会会计制度;担担任非鉴证客客户会计顾问问;为非鉴证证客户代
5、理记记帐;项目可可行性研究和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咨询、会计服服务业务(包包括培训财会会人员、会计计帐册凭证、会会计电算化软软硬件用品的的销售等)。(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合合伙人出资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伙人构成如下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资总额为人民民币_元(大写)。各各合伙人认缴缴总额和所占占比例如下姓名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总额百分比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由由合伙人自行行确定)。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额应在合伙人人大会批准(新新设立的事务务所则应在审审批机关同意意成立事务所所批文下达后后)一个月内内缴足。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据业务发展需需要,可以增增加或减
6、少(不不低于法定限限额)出资额额。合伙人出出资的增减须须经合伙人一一致同意,并并向有关部门门办理变更手手续,同时,在在办妥变更手手续后15日日内将有关资资料报省、市市注册会计师师协会备案。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得私自向合伙伙人以外的人人转让其在事事务所的财产产份额,也不不得以其在事事务所中的财财产份额出资资。第四章合合伙人权利和和义务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利(一)参参加合伙人会会议,按本协协议规定行使使表决权;(二)被被选举为合伙伙人管理委员员会的主任(主主任会计师)副副主任、委员员;(三)对对事务所的财财产享有收益益分配权;(四)有有权按规定查查阅事务所财财产帐册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五)对对事务所
7、事务务执行的质询询异议权;(六)监监督事务所主主任会计师、副副主任会计师师、合伙人管管理委员会的的工作。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义务(一)及及时交纳出资资;(二)严严格遵守国家家法律法规,遵遵守合伙协议议;(三)遵遵守注册会计计师职业道德德和执业准则则,谨慎执业业;(四)认认真完成合伙伙人大会、合合伙人管理委委员会、主任任会计师、副副主任会计师师交给的工作作任务;(五)保保守事务所的的经营、财务务秘密;(六)涉涉及事务所利利益的重大事事项应及时向向主任会计师师、副主任会会计师、合伙伙人管理委员员会、合伙人人会议报告;(七)合合伙人不能成成为其他会计计师事务所的的合伙人(股股东)或其他他负无限连带带责
8、任经济组组织的合伙人人;合伙人不不得自营或者者为他人经营营与事务所性性质相同或相相近的业务,不不得为自己或或者代表他人人与事务所进进行买卖、借借贷以及从事事与事务所利利益有冲突的的活动;非经经合伙人一致致同意,不得得以事务所的的财产向外提提供担保。合伙人人从事上述营营业或者活动动所得的收入入应当归事务务所所有,给给事务所或其其他合伙人造造成损害的,应应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事事务所从事正正常经营活动动,由事务所所承担民事责责任。合伙人人在从事与事事务所经营有有关的活动过过程中,因故故意或重大过过失使他人遭遭受伤害或财财产损失时,首首先由事务所所的财产赔偿偿,不足部分分,先由该合合
9、伙人承担,再再由其他合伙伙人承担。其其他合伙人在在对外承担责责任后,有权权向该合伙人人追偿。第二十一条条合伙人的的个人行为,事事务所及其他他合伙人不承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条事务所经经营期间,事事务所的利润润和亏损由合合伙人平均分分配和分担(注注:合伙人必必须在合伙协协议中约定比比例和分担,未未约定利润分分配和亏损分分担比例的,由由各合伙人平平均分配和分分担)。偿还还合伙债务超超过自己应当当承担数额的的合伙人,有有权向其他合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三条条合伙人的的薪酬和福利利、劳保待遇遇,由合伙人人根据事务所所发展状况,结结合其他员工工待遇一并另另行商定。第二十十四条合伙伙人人身保险险、意外保险险以及
10、医疗保保险、养老保保险等按政府府有关规定办办理。第二十五条条事务所存存续其间,各各合伙人的出出资、事务所所经营积累的的财产以及所所有以事务所所名义取得的的其他财产权权益均为事务务所财产,由由合伙人共有有。第五章入入伙与退伙第二十六条条合伙人的的条件(一)持持有有效的中中国注册会计计师执业证书书(在符合合合伙会计师事事务所条件的的前提下可以以吸收事务所所执业所必须须的具有其它它执业证书人人员)(二二)大专以上上文化程度或或中级以上专专业技术职务务资格;(三)专专职在会计师师事务所工作作满五年;(四)年年龄在60周周岁以内;(五)以以往3周年内内没有因执业业质量、职业业道德问题受受到刑事处罚罚或主
11、管财政政机关的行政政处罚;(六)在在注册地连续续居住一年以以上。第二十七条条经合伙人人会议同意,可可以吸收新的的合伙人入伙伙。入伙必须须签订书面入入伙协议。第二十十八条新入入伙的合伙人人与原合伙人人享有同等权权利,承担同同等义务。新新入伙的合伙伙人对入伙前前事务所的帐帐面债务及或或有负债承担担连带责任,但但其在对外承承担责任后,可可以向原合伙伙人追偿。第二十九条条新合伙人人入伙,原合合伙人认为必必要,可以对对事务所资产产进行评估,以以决定新合伙伙人入伙出资资额及权益比比例。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伙后,对退伙伙前事务所债债务(包括或或有负债),仍仍应与其他合合伙人负连带带责任。第三十一条条合伙人在在
12、事务所批准准成立起_年内(注注:不少于55年)一般不不得主动提出出退伙,如因因特殊情况退退伙给事务所所或其他合伙伙人造成损失失的,应依法法承担赔偿责责任。第三十二条条事务所经经营期间,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时,合伙伙人可以退伙伙(一)合合伙协议约定定的退伙事由由出现;(二)经经全体合伙人人同意退伙;(三)发发生合伙人难难以继续参加加事务所的事事由;(四)其其他合伙人严严重违反合伙伙协议约定的的义务。因上述述原因提出退退伙的,必须须提前30日日以书面形式式通知其他合合伙人。退伙伙时财产按上上年末事务所所净资产中其其应占份额计计算(当年红红利另计),价价款归原合伙伙人所有。第三十三条条当发生下下列情形
13、之一一时,合伙当当然退伙(一)合伙伙人死亡或被被宣告死亡、宣宣告失踪;(二)合合伙人丧失民民事行为能力力;(三)合合伙人在事务务所的全部财财产份额被人人民法院强制制执行;(四)离离开事务所,不不再是事务所所的员工;(五)个个人丧失偿债债能力。上列事事实实际发生生之日为退伙伙生效日。其其退伙时财产产按上年末事事务所净资产产中其应占份份额计算(当当年红利另计计),价款归归原合伙人所所有。第三十四条条合伙人有有下列情形的的,经其他合合伙人一致同同意,可以要要求其退伙(一)未未履行出资协协议;(二)因因违反国家法法律、法规受受到刑事、行行政处罚;(三)被被吊销执业资资格;(四)因因违反行业执执业规范的
14、有有关规定,丧丧失职业道德德,产生恶劣劣影响的;(五)有有意违背协议议的规定或严严重违反事务务所规章制度度,采取不合合作态度,给给事务所带来来严重后果的的;(六)因因故意或者重重大过失给事事务所造成重重大损失的;(七)协协议第十九条条(七)款规规定的情形;(八)其其他严重损害害务所或其他他合伙人合法法权益的情形形。对合伙伙人的除名决决议应当书面面通知被除名名人。被除名名人自接到除除名通知之日日起,除名生生效,被除名名人退伙。被被除名人对除除名决议有异异议的,可以以在接到除名名通知之日起起30日内,向向人民法院起起诉。因上述述原因被除名名的,其退伙伙时财产按上上年末事务所所净资产中其其应占份额计
15、计算(当年红红利另计)。合合伙人被除名名后,其合伙伙权益必须扣扣除其给事务务所及其他合合伙人造成的的损失部分。其其权益不足补补偿损失时,应应以其个人财财产补足。第三十十五条合伙伙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必必须退伙(一)达到到事务所规定定的退休年龄龄;(二)因因健康等原因因或丧失工作作能力不能执执业时;(三)不不能胜任合伙伙人应承担的的专业责任与与经营管理工工作;(四)其其他必须退伙伙的情形。退伙时时财产按上年年末事务所净净资产中其所所占份额计算算(当年红利利另计)。第三十六条条退伙人应应得权益,原原则上应以现现金支付。一一次性支付有有困难的,可可以分期支付付;但事务所所应与其签订订支付协议,并并应
16、比照中国国人民银行同同期存款利率率支付自退伙伙之日起至实实际支付日止止的利息。第六章组组织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条事务所最最高权力机构构是合伙人会会议,由全体体合伙人组成成。合伙人会会议的职权为为:(一)决决定事务所的的发展规划和和业务计划;(二)审审议批准事务务所合伙人的的加入、退伙伙、除名;(三)决决定事务所年年度利润分配配方案;(四四)选举、更更换合伙人管管理委员会委委员;(五五)决定事务务所名称的改改变;(六)决决定修改合伙伙人协议和事事务所章程;(七)决决定事务所的的终止及批准准本所的清算算方案;(八)决决定转让、处处分事务所知知识产权或购购买、处分事事务所不动产产;(九)决决定设立分所所
17、或与其他中中介机构的联联合、合并;(十)决决定增资、减减资;(十一一)制定和修修改事务所内内部规章制度度;(十二二)通过事务务所年度财务务预算、决算算及年度工作作计划;(十三三)其他需要要合伙人大会会决定的事项项。本条第第(五)、(八八)款规定事事项需要全体体合伙人一致致同意,其他他款项需要三三分之二以上上的合伙人通通过方为有效效。第三十八条条合伙人会会议合伙人到到会人数达到到合伙人的四四分之三时为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
18、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第三十九条条事务所设设合伙人管理理委员会,由由全体合伙人人选举产生,是是事务所经营营管理机构。管管理委员会由由主任(主任任会计师)、副副主任(副主主任会计师)和和其他委员等等若干人组成成。第四十条合伙人管理理委员会职权权如下(一)决决定合伙人内内部组成分工工;(二)事事务所部门设设置及高级管管理人员聘用用和解聘;(三)制制定各项管理理制度及业务务标准、程序序;(四)拟拟订年度财务务收支计划决决算及利润分分配方案;(五)制制定事务所的的经营方针及及工作规则;(六)决决定重大资产产购置及处理理;(七)拟拟订对外
19、重大大合同、协议议的签订草案案;(八)拟拟事务所增、减减资草案;(九)拟拟订合伙人协协议、事务所所章程修改草草案;(十)拟拟订分所的设设立及与其他他中介机构的的联合,合并并草案;(十一一)业务报告告出具的最终终决定权。第四十一条条管理委员员会会议根据据工作需要召召开,由主任任召集和主持持。主任因特特殊原因不能能履行职务时时,由主任指指定副主任或或其他委员召召集和主持。三三分之一以上上委员可以提提议召开管理理委员会会议议,无特殊原原因,会议应应当召开。三三分之二以上上委员提议召召开时,会议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0、,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二条条事务所主主任会计师是是合伙人管理理委员会主任任,由合伙人人管理委员会会选举产生,任任期年,可以以连选连任。第四十三条条主任会计计师的职责(一)对对外代表事务务所行使授权权范围内的职职权;(二)主主持召开合伙伙人会议、管管理委员会会会议;(三)主主持事务所日日常工作
21、;(四)提提出内部管理理机构负责人人的人选;(五)根根据事务所内内部财务管理理规定行使财财务审批权;(六)合合伙人会议或或管理委员会会会议授权办办理的其他事事项。第七章财财务会计制度度与利润分配配第四十四条条事务所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依依法纳税,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国国务院财务部部门的规定建建立财务制度度,组织会计计核算。第四十五条条事务所的的会计年度采采用公历年度度,自1月11日起至122月31日止止为一个会计计年度。第四十六条条事务所采采用人民币为为记帐本位币币;会计核算算采用权责发发生制,记帐帐采用借贷复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折旧采用直线线法;低值易易耗品一次性性摊销;递延延资产
22、采用分分期摊销。第四十七条条事务所制制定以下主要要财务管理制制度:财务收收支预决算制制度;工资、奖奖金分配缺席席费用报销审审批制度;财财产管理制度度;财务审计计制度;会计计凭证、帐薄薄、报表管理理与归档制度度等。第四十八条条事务所财财务部门每月月应向主任会会计师提交月月财务报告,每每半年向合伙伙人会议、管管理委员会提提交财务报告告,年终向全全体合伙人提提交经其他会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年度度财务报告。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第四十九条条事务所根根据有关规定定,按期编制制月度、季度度会计报表、纳纳税报表和其其他需要上报报资料。同时时,应在会计计年度结束后后1个月内制制
23、作财务会计计报告并依法法审计。第五十条根据国家有有关规定提取取各项基金。按按时清缴各项项税款、协会会会费、劳动动保险及其他他应缴款项。事事务所可以用用风险基金购购买职业责任任保险。第五十一条条利润分配配按以下原则则进行(一)当当年利润在弥弥补完上年累累计亏损后尚尚结余方可分分配;(二)以以前年度未分分配利润,可可以并入本会会计年度进行行分配;(三)年年度利润总额额在扣除所得得税后利润中中提留共同同基金(提提留比例不低低于30)后后,其剩余利利润可作分配配。第八章章解散与清清算第五十二条条事务所出出现下列情形形之一时,应应当解散:(一)合合伙人协议约约定的经营期期限届满,合合伙人不再要要求延期的
24、;(二)合合伙人一致要要求解散;(三)事事务所只剩一一名合伙人;(四)事事务所执业许许可证被依法法吊销;(五)出出现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事务所解解散的其他原原因。第五十三条条事务所解解散后应当进进行清算,并并依法通知和和公告债权人人。在未进行行清算前,不不得处理事务务所财产。第五十四条条事务所解解散,清算人人由全体合伙伙人担任,未未能由全体合合伙人担任清清算人的,经经全体合伙人人过半数同意意,可以自事事务所解散后后15日内指指定一名或者者数名合伙人人,或者委托托第三人,担担任清算人。115日内未确确定清算人的的,合伙人或或者利害关系系人可以申请请人民法院指指定清算人。第五十五条条清算人在在
25、清算期间执执行下列事务务(一)清清理事务所财财产,分别编编制资产负债债表和财产清清单;(二)处处理与清算有有关的事务所所未了结的事事务;(三)清清缴所欠税款款;(四)清清理债权、债债务;(五)处处理事务所清清偿债务后的的剩余财产;(六)代代表事务所参参与民事诉讼讼活动。第五十六条条事务所财财产在支付清清算费用后,按按下列顺序清清偿(一)事事务所所欠职职工工资和劳劳动保险费用用;(二)事事务所所欠税税款;(三)事事务所的债务务;(四)返返还合伙的出出资。第五十七条条事务所财财产清偿债务务后的剩余部部分,由合伙伙人平均(或或按出资比例例)分配。事事务所财产不不足以清偿债债务时,由合合伙人以个人人财
26、产平均(或或按出资比例例)承担。第五十八条条事务所解解散后,原合合伙人对事务务所存续期间间的债务仍应应承担连带责责任,但债权权人在五年内内未向债务人人提出偿债请请求的,该责责任消灭。第五十九条条清算结束束,应当编制制清算报告,经经全体合伙人人签名、盖章章后,在155日内向事务务所登记机关关报送清算报报告,办理事事务所注销。第九章附附则第六十条本协议自事事务所批准成成立之日起生生效执行。第六十一条条经合伙人人大会同意,可可以修改、补补充本协议,修修改、补充后后的协议效力力高于修改前前的协议。经合伙人人大会同意,必必须对协议修修改的几种情情形:(一一)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注注册会计师法法或相关法法律、法规修修改后,协议议规定的事项项与其相抵触触;(二二)事务所情情况发生变化化与协议记载载事项不一致致;(三三)其他情形形。第六十二条条本协议由由合伙人管理理委员会负责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条合伙人在在事务所经营营过程中的争争议、纠纷,应应本着平等、互互利、协商一一致和以事业业为重的原则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的,应向(当当地)仲裁委委员会申请仲仲裁,不服仲仲裁裁决的,可可以向人民法法院起诉。第六十四条条本协议一一式_份。合伙人人各一份,事事务所存档一一份,省财政政厅、注协各各一份。合伙人(签签名):_年_月_日版权所有:北京京中高盛软件件科技有限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