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326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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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民法相相关制度 第二章章基本民事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事法律行为理理论本章简介:1.本本章内容包括括法律行为、代代理、诉讼时时效三部分,都都是经常命题题的,近几年年的平均分值值在4-5分分,考试的形形式多为客观观题。22.本章重点点在于法律行行为和诉讼时时效,往往结结合例子考核核。3.本章的学习习要结合示例例,通过例子子体会考点。另另外本部分的的法律行为建建议结合合同同法部分进行行学习,这两两部分经常结结合出题。讲义编号NOODE009984400002010000001101:针对对本讲义提问问【考点一】民民事法律行为为理论(三星星)【考考点介绍】本本考点在122年、14年年各考查了一

2、一道题,重点点在于法律行行为的分类以以及行为能力力对生效与否否的影响。一、法律律行为的概念念与特征1.法律行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是指以意思表表示为要素(区区别于事实行行为),以设设立、变更或或终止权利和和义务关系为为目的(区别别于好意施惠惠)合法行为为。【思思考1】发明明、创作、拾拾得遗失物、侵侵权是法律行行为吗?NOO【思考考2】邀请朋朋友吃饭、同同学之间问作作业题是法律律行为吗?NNO【思思考3】贩卖卖枪支是法律律行为吗?NN【民事行为为VS法律行行为】并非一一切民事行为为都是民事法法律行为。民民事行为不强强调行为的合合法性。2.意思表表示:(11)概念:将将内在意思以以一定方式表表现出

3、来。一一般采用明示示方式,特定定情况下默示示状态也可以以成立意思表表示。(22)生效时间间: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对话 了解主义 非对话 到达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完成主义 二、民事法法律行为的分分类 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多方法律行为如签合同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1)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

4、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从法律行为【思考】赠赠与合同是单单方or多方方?是多方法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

5、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第02讲民事事法律行为的的成立与生效效三、民事法法律行为的成成立与生效1.民事事法律行为的的成立:成立立必须具有当当事人、意思思表示、标的的三个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注意】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成立立VS生效:(3)民事事法律行为的的生效要件: 成立生效生效要件瑕疵瑕疵的法律后

6、果当事人相应行为能力无相应行为能力无效或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可变更、撤销或无效标的合法不合法无效讲义编号NOODE009984400002020000001104:针对对本讲义提问问(4)行为为人的民事行行为能力的影影响:自然人:法人:【例题单选题】(2014年)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7、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03讲无效效民事行为【考点二】无无效民事行为为(四星)【考点介介绍】本考点点近三年连续续命题,20015年应该该会继续考核核,会给出案案例让考生判判断是否属于于无效民事行行为。一一、无效民事事行为的特征征1.自自始无效2.当然无无效:不论当当事人是否主主张,是否知知道,不论是是否经过人民民法院或仲裁裁机构确认,该该民事行为当当然无

8、效。3.绝对对无效:绝对对不发生法律律效力,不能能通过当事人人的行为进行行补正。二、无效民民事行为的种种类1.因行为人不不具有相应行行为能力而无无效(11)无民事行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的民事行为(纯纯获益、细小小的日常生活活方面的民事事行为除外);【思路路】一看是否否有代理,二二看是否与年年龄智力相当当,三看是否否纯获益。(2)限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依依法不能独立立实施的合同同以外的民事事行为(纯获获益的除外)。【思路】一看是否有代理,二看是否与年龄智力相当,三看是否纯获益,四看是否是合同。2.因意思思表示不真实实而无效(1)受欺欺诈而为的民民事行为: 有欺诈行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或歪曲

9、真实事实 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主观心态为故意 过失导致的不属于欺诈。 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受欺诈方实施的行为与欺诈间有因果关系 知假买假不属于欺诈。 【示例】甲甲购买了一双双耐克的运动动鞋,穿了一一次后转卖给给了乙,乙刚刚穿三天鞋底底就破了,经经查这是假耐耐克。(11)若甲不知知道这是假耐耐克,是否构构成欺诈?(2)若若甲谎称这是是真耐克,乙乙一眼就看出出这是假的,但但仍然购买,是是否构成欺诈诈?(3)若若甲谎称这是是真耐克,乙乙信以为真,但但由于缺钱未未购买,是否否构成欺诈?(4)若若甲谎称这是是真耐克,

10、而而稍有经验的的人均可看出出这是假的,乙乙却信以为真真的购买了,是是否构成欺诈诈?(2)受受胁迫而为的的民事行为导致对方方恐惧有胁迫行为为:受胁迫方方可以是相对对人,也可以以是相对人的的亲友。受胁胁迫的客体可可以是生命、健健康、荣誉、名名誉、财产等等。主观上必须须是故意:过过失不构成胁胁迫。受胁迫人因因胁迫违背真真实意愿进行行了民事行为为。(3)乘人人之危而为的的民事行为:客观上处于于危难境地,如如本人或亲属属突患疾病。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须“严重损害”对方

11、利益。3.因行为为内容不合法法而无效:(1)恶恶意串通损害害他人利益(国国家、集体或或第三人)的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有效 B.无效C.可撤销 D.效力待定正确

12、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无效。【考点三】可可变更、可撤撤销的民事行行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出题,但仍需要关注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种类以及撤销权的行使。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13、事行为(1)对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3)造成“较大损失”。2.显失公公平:一律属属于可变更、可可撤销的民事事行为(11)界定:一一方利用自己己的优势或对对方没有经验验造成。(2)时间间点:对于合合同是否显失失公平进行判判断的时间点点,应当以订订立合同之时时为标准。故故合同订立以以后发生的情情势变化,导导致双方利益益显失公平,不不属于显失公公平。3.受欺诈、胁胁迫:受欺诈诈、胁迫而订订立的不损害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4.乘

14、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而订立的合同同。【总结】无无效、可变更更、可撤销民民事行为 合同单方行为无行为能力人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法或公共利益无效合法掩盖非法无效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5、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选项A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二、可变更更、可撤销的的民事行为的的特征 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自始无效主张主体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行为效果(1)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可继续有效。(2)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无限制三、撤销权权 性质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如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行使人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

16、危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人才有撤销权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NOT直接通知撤销消灭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分析】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示例】22010年11月1日,甲甲售给乙首饰饰,号称水晶晶,实为玻璃璃。乙20110年2月11日知道是假假水晶。【分分析】什么合合同?可变更更、可撤销合合同不撤销可可以吗?可以以,继续有效效谁申请撤撤销?乙申请请,法院不能能主动干预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

17、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的影响是()。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事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B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C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

18、效的通知,仍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D选项,因乙公司为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所以乙公司的主张不能使合同失去效力。【例题单选题】甲的单位今年又建了一批房屋,甲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按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时甲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甲购买的行为是()。A.无效行为。因为甲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重大D.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19、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甲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有效。四、被确认认无效或被撤撤销的法律后后果1.效果:(1)已经经履行,财产产返还;不能能返还,应当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一方应当赔偿偿对方因此所所受的损失;(2)恶恶意串通,取取得的财产归归国家所有或或者返还集体体、第三人。2.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3.部分无效:合

20、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示例】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分析】“不得告发”无效,5万元医药费有效。 第05讲效力力待定的民事事行为【考点四】效效力待定的民民事行为(三三星)【考考点介绍】本本考点近两年年主要以主观观题的形式考考查,考查方方向为无权处处分的合同效效力。 一、效力待待定民事行为为的种类 行为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能力的欠缺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

21、,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注意】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二、效力待待定民事行为为的具体处理理1.行行为能力的欠欠缺:(1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行为能力人订订立的合同,经经法定代理人人追认后,该该合同有效。(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2.代理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部分再做介绍)3.处分能能力的欠缺:(1)当事事人一方以出出卖人在缔约约时对标的物物没有所有

22、权权或者处分权权为由主张合合同无效的,人人民法院不予予支持。【分析析】债权行为为不要求一定定有处分权,只只有物权行为为才要求一定定有处分权,所所以此处的物物权行为是效效力待定的,而而合同是有效效的。(22)出卖人因因未取得所有有权或者处分分权致使标的的物所有权不不能转移,买买受人要求出出卖人承担违违约责任或者者要求解除合合同并主张损损害赔偿的,人人民法院应予予支持。【总结结】无权处分分的买卖合同同是有效的,无无权处分的其其他合同是效效力待定的,无无权处分的物物权行为是效效力待定的。【无效VS可撤撤销VS效力力待定】 类型原因后果无效合同有“硬伤”自始无效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知道1年起申请法院或

23、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否则合同继续有效效力待定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等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例题单选题】 2009年5月8日,甲作为承租人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出售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买卖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B.该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C.该买卖合同在5月8日即为有效合同 D.该买卖合同必须经过丙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均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形,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据此,5月8日所

24、签租赁合同有效。第06讲附条条件和附期限限的法律行为为【考点五】附附条件和附期期限的法律行行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未曾命题,需要关注的是结合例子对行为性质和状态的界定。1.附条件VS附期限:【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附生效(延缓)条件【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附生效期限(始期)【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附失效期限(终期)【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附失效(解除)条件(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

25、、可预知的。【注意】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2.状态的的判定:3.附条件的要要求: 条件的特征 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 4.特殊规定定:当事人恶恶意促使条件件成就的,应应当认定条件件没有成就,当当事人恶意阻阻止条件成就就的,应当认认定条件已经经成就。有心栽花花花不开【示例例】甲打算卖卖房,问乙是是否愿买,乙乙一向迷信,就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早上7点你家家屋顶上来了了喜鹊,我就就出100万万块钱买你

26、的的房子。”甲同意。乙乙回家后十分分后悔。第二二天早上7点点差几分时,恰恰有一群喜鹊鹊停在甲家的的屋顶上。(1)如如果这群喜鹊鹊一直不飞走走,如何处理理?条件件成就,乙应应该买下甲的的房子。(2)如果果乙把喜鹊赶赶跑了,至77点再无喜鹊鹊飞来,如何何处理?属于当事人人为自己利益益不正当地阻阻止条件成就就,应视为条条件已成就,乙乙应该买下甲甲的房子。(3)如如果甲不知情情的儿子拿起起弹弓把喜鹊鹊打跑,至77点再无喜鹊鹊飞来,如何何处理?由于甲的儿儿子并非合同同当事人,即即应认为条件件不成就,乙乙无须购买甲甲的房子【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A.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7、双方约定2个月后合同生效B.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雨伞C.甲、乙约定如果甲明天盗窃成功,乙将自己的房子以5万元卖予甲D.张三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暑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选项A、选项D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不合法的。 第07讲代理理的基本理论论【考点六】代代理的基本理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最有可能的出题点为代理概念的理解。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

28、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的特征:(1)代理理行为是民事事法律行为; 可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纳税)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等);违法行为。(2)代理理人以被代理理人的名义为为民事法律行行为;代理VS委委托: 区别名义不同: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事务不同:代理一定有意思表示;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打

29、扫卫生等。有无第三方不同: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代理VSS行纪: 名义不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承担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民法通通则的代理理VS隐名代代理:民法法通则只承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的代理;合合同法则承承认了隐名代代理,即受托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第三人订立合合同。(33)代理人在在代理权限内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示;代理VS居居间:居间的的目的为了促促成合同的成成立,不能独独立的为意思思表示。代理

30、V传递递消息:传递递消息不能独独立的为意思思表示(4)代理理人所为的民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法律效果果归属于被代代理人。【代理VSS代表】代表表人与法人同同属于一个民民事主体,代代表人实施民民事法律行为为不存在效力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被代理人是两两个独立的民民事主体,代代理人从事的的法律行为效效力归属于被被代理人。【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

31、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二、代代理的种类三、滥滥用代理权有权利不不好好用第08讲无权权代理和表见见代理【考点七】无无权代理和表表见代理(三三星)【考考点介绍】本本考点经常命命题,最可能能的考查方向向为表见代理理。一、无无权代理1.无权代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理权,瞎折腾腾(1)没没有代理权的的代理行为;(2)超超越代理权的的代理行为;(3)代代理权终止后后的代理行为为。【例题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A.甲

32、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谎称是同学代理人,领取了同学的薪水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2.无权代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定的合同(1)追追认权:未经经被代理人追追认的,对被被代理人不发发生法律效力力,由行为人人承

33、担责任。未未作表示或表表示拒绝的,视视为拒绝追认认,该合同不不生效。(2)催告告权:与无代代理权的人签签订合同的人人可以催告被被代理人在11个月内予以以追认。(3)撤销销权:合同被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例题多选题】(2007年)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丙可以撤

34、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二、表见代代理1.表见代理的的概念:指无无权代理人的的代理行为客客观上存在使使相对人相信信其有代理权权的情况,且且相对人主观观上为善意,因因而可以向被被代理人主张张代理的效力力。(1)“客客观上有理由由相信”的表现:合同签订人人持有被代理理人的介绍信信或盖有印章章的空白

35、合同同书,使得相相对人相信其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人此前曾被授授予代理权,且且代理期限尚尚未结束,但但实施代理行行为时代理权权已经终止。(2)干扰扰项:非表见见代理盗用公章、介介绍信、授权权委托书;私私刻本人的公公章、伪造介介绍信、授权权委托书:盗盗用者、伪造造者承担责任任。借用公章、介介绍信、盖有有公章的空白白合同书:出出借者和借用用者承担连带带责任。【狭义无权权代理VS表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纯因代理人之过错第三人可能善意、可能恶意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有过失,才使第三人以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一定是善意的 【例题单选题】(2013年)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

36、,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37、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由于合同签订人(甲)持有被代理人(乙公司)的盖有印章的订奶款收据,使得相对人(订奶户)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2.表见代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理与无权代理理的竞合(1)对于于本人(被代代理人):产产生与有权代代理一样的效效果。被代理人不不得以无权代代理为由进行行抗辩,主张张代理行为无无效。可以根据无无权代理的规规定进行追认认。(22)对于相对对人:既可以以主张其为狭狭义无权代理理,也可以主主张其为表见见代理。相对人如果果主张狭义无无权代理:相相对人可以

38、行行使善意相对对人的撤销权权,从而使得得整个代理行行为归于无效效。相对人如果果主张表见代代理:被代理理人不得以无无权代理为由由进行抗辩,主主张代理行为为无效。思维导图:第09讲诉讼讼时效的概念念及种类(一一)【考点八】诉诉讼时效的概概念及种类(三三星)【考考点介绍】本本考点经常命命题,可能的的考查点为诉诉讼时效的特特征、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背景】A为债务人,B为债权人,借款到期日为2010.12.311.丧失胜胜诉权:债权权人起诉后,如如果债务人主主张诉讼时效效的抗辩,人人民法院在确确认诉讼时效效届满的情况况下,应“判

39、决”驳回其诉讼讼请求。2.不丧失起诉诉权:诉讼时时效期间的经经过,不影响响债权人提起起诉讼。3.不丧失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期间届满,当当事人一方向向对方当事人人作出同意履履行义务的意意思表示或自自愿履行义务务后,又以诉诉讼时效期间间届满为由进进行抗辩,法法院不予支持持。债务人主主动承认或履履行,债权人人捡回胜诉权权4.被动动性:债务人人未提出诉讼讼时效抗辩,人人民法院不应应对诉讼时效效问题进行释释明及主动适适用诉讼时效效的规定进行行裁判。法院不主动动,需债务人人主张55.阶段性:当事人在一一审期间未提提出诉讼时效效抗辩,在二二审期间提出出的,人民法法院不予支持持,但其基于于新的证据能能够证明

40、对方方当事人的请请求权已过诉诉讼时效期间间的情形除外外。不在规定定时间主张,债债权人捡回胜胜诉权66.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得约定排除诉诉讼时效,不不得约定延长长或缩短法定定期间,不得得预先放弃诉诉讼时效。【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41、当受理;选项A表述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选项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表述错误。二、除斥期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间是指法律规规定某种权利利预定存续的的期间,债权权人在此期间间不行使权利利,预定期间间届满,便可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果。 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性质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援用主体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法院可主动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

42、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A错误。(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B错误。(3)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D错误。三、诉诉讼时效的适适用对象1.适用情情形:适用于于请求权,主主要是债权请请求权。2.不适用用情形:(1)支配配权、形成权权、抗辩权不不适用诉讼时时效。(22)对下列债债权请求权提提出诉讼

43、时效效抗辩,法院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本金及利息请请求权;兑付国债、金金融债券以及及向不特定对对象发行的企企业债券本息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关系产生的缴缴付出资请求求权【总总结】口诀:投资存在(债债)本息【链接】公公司法司法解解释三:公公司股东未履履行或者未全全面履行出资资义务或者抽抽逃出资,公公司或者其他他股东请求其其向公司全面面履行出资义义务或者返还还出资,被告告股东以诉讼讼时效为由进进行抗辩的,人人民法院不予予支持。四、诉诉讼时效的种种类 起点年限情形普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短期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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