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bhb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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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送资料:(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议、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送资料:(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三)相关股权、债权和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

3、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报送资料:(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书或文件;(二)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三)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报送资料:(一)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三)动

5、物诊疗所许可证、远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

6、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二)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7、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执行。(一)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9、。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一)省科委、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10、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报送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

11、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一)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集成电路生产

12、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二)购买生产性设备发票及清单:(三)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的集成电

13、路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报送资料:(一)残疾

14、人员花名册;(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五)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

15、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16、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报送资料:(一)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报

17、送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二)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

18、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报送资料:(一)设备说明书、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

19、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2、实施

20、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序号文件名称相关政策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

21、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

22、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5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

23、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省会(首府)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

24、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1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二)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

25、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表),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类别序号文件名称备注一、就业再就业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二、社会公益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三、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

26、,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四、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9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五、单项优惠政策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报送资料:按照原相关文件的规定执

28、行附件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编 号:年号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局山西省 印制 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期限起生产经营期限止批准设立机关证照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减免税申请报告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报 送 资 料 清 单序号资 料 名 称页数12345678910纳税人声明:以上提供的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可靠,本纳税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承担提供责任。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附件3: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企

29、业名称申请书编号税务部门(传递岗)受理时间受理人签字附件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留存单编号:单位: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及其附报资料于 年 月 日报我局备案。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局 县区(市) (签章)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留存单编号:单位: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及其附报资料于 年 月 日报我局备案。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局 县区(市) (签章)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税源管理部门留存)=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编号:单位: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及其附报资料于 年 月 日报我局备案。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局 县区(市) (签章)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纳税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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