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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发票管理主要政策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摘录 主席令【2001】第49号2、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税收征收管理理法实施细则则摘录 国务院令2002362号3、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法法(主席令令第63号)第第八条4、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发发票管理办法法国函119931174号5、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发发票管理办法法实施细则国国税发199931557号6、国家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普通发票票式样设计权权限问题的批批复 国税函函19999425号号7、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统统一全国普通通发票分类代代码和发票号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20045521号8、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明明确普通发票票分类代码
2、中中年份代码含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20052218号9、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严严格执行统一一发票代码和和发票号码的的通知 国税税函200052244号10、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加加强企业所得得税管理若干干问题的意见见 国税发200550号11、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开展展打击制售假假发票和非法法代开发票专专项整治行动动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国税税发2000840号号12、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进进一步加强普通发发票管理工作作的通知 国税发22008880号13、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于加强企业所所得税管理的的意见 国国税发20008888号14、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普普通发票真伪伪鉴定问题的的通知 国税税函2000
3、89488号15、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印印发进一步步加强税收征征管若干具体体措施的通通知 国税发220091114号16、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印印发全国普普通发票简并并票种统一式式样工作实施施方案的通通知 国税税发200091422号17、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全全国统一式样样发票衔接问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48号18、国家税务务总局大企业业税收管理司司关于20009年度税收收自查有关政政策问题的函函 企便函函2009933号19、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加加强普通发票票集中印制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31号20、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加加强发票保证证金管理的通通知 国税税函200067355号21
4、、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加强强普通发票防防伪专用品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57号号21、不需要正式式发票即可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22、发票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摘录录)主席令【20001】第499号2001-044-28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第二十一条条税务机关关是发票的主主管机关,负负责发票印制制、领购、开开具、取得、保保管、缴销的的管理和监督督。单位、个人人在购销商品品、提供或者者接受经营服服务以及从事事其他经营活活动中,应当当按照规定开开具、使用、取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理办法由国务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条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由国国务院税务主主管部门指定定的企业印制制;其他
5、发票票,按照国务务院税务主管管部门的规定定,分别由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国家税税务局、地方方税务局指定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规定的税务机机关指定,不不得印制发票票。第二十三条条国家根据据税收征收管管理的需要,积积极推广使用用税控装置。纳纳税人应当按按照规定安装装、使用税控控装置,不得得损毁或者擅擅自改动税控控装置。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必须按照照国务院财政政、税务主管管部门规定的的保管期限保保管帐簿、记记帐凭证、完完税凭证及其其他有关资料料。 帐簿、记记帐凭证、完完税凭证及其其他有关资料料不得伪造、变变造或者擅自自损毁。第七十一条条违反本法法第二十二条条规定,非法
6、法印制发票的的,由税务机机关销毁非法法印制的发票票,没收违法法所得和作案案工具,并处处一万元以上上五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七十二条条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有本本法规定的税税收违法行为为,拒不接受受税务机关处处理的,税务务机关可以收收缴其发票或或者停止向其其发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实施细细则(摘录)国务院令200023662号2002-099-07国务务院 第第十八条除除按照规定不不需要发给税税务登记证件件的外,纳税税人办理下列列事项时,必必须持税务登登记证件:(一)开立立银行账户;(二)申请请减税、免税税、退税;(三)申请请
7、办理延期申申报、延期缴缴纳税款;(四)领购购发票;(五)申请请开具外出经经营活动税收收管理证明;(六)办理理停业、歇业业;(七)其他他有关税务事事项。第二十九条条 账簿、记记账凭证、报报表、完税凭凭证、发票、出出口凭证以及及其他有关涉涉税资料应当当合法、真实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证、报表、完完税凭证、发发票、出口凭凭证以及其他他有关涉税资资料应当保存存10年;但但是,法律、行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除外外。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非非法提供银行行账户、发票票、证明或者者其他方便,导导致未缴、少少缴税款或者者骗取国家出出口退税款的的,税务机关关除没收其违违法所得外,可可以处未缴、少少缴或
8、者骗取取的税款倍倍以下的罚款款。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企业所得得税法(主主席令第633号)第八条 企业实实际发生的与与取得收入有有关的、合理理的支出,包包括成本、费费用、税金、损损失和其他支支出,准予在在计算应纳税税所得额时扣扣除。 【释义义】摘录(一)本法规定定的税前扣除除的基本条件件 本法第八条规定定,企业实际际发生的与经经营活动有关关的、合理的的支出,包括括成本、费用用、损失和其其他支出,可可以在计算应应纳税所得额额时扣除。真真实、合法和和合理是纳税税人经营活动动中发生支出出可以税前扣扣除的主要条条件和基本原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扣除的首要条条件。真实性性是指除税法法规定的加计计费用等扣除除
9、外,任何支支出除非确属属已经真实发发生,否则不不得在税前扣扣除。任何不不是实际发生生的支出,也也就没有继续续判断其合法法性和合理性性的必要。在在判断纳税人人申报扣除的的支出的真实实性时,纳税税人必须提供供证明支出确确属实际发生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据。足够和适适当要根据实实际情况来判判定。根据会会计法和发票票管理条例的的规定,必须须提供发票的的,发票就是是适当的凭据据;可以自制制凭证的,如如工资费用分分配表、折旧旧费用分配表表等,自制凭凭证就是适当当凭据;境外外购货,如果果没有境外发发票,进口报报关单就是适适当凭据。足足够与否更加加依赖税务人人员的职业判判断能力,纳纳税人的诚信信度高低也是是一
10、个很重要要因素。工资资费用分配表表加上雇员的的名册、劳动动合同及领取取工资的签单单等在一般情情况下就足够够证明工资费费用的真实性性,但如果纳纳税人有多次次偷税记录的的,税务机关关可能还会实实际抽查一定定数量的雇员员是否确有其其人。除非税税法有特定要要求,纳税人人在申报扣除除费用时,不不需要同时提提供证明真实实性的资料,但但是,只要税税法有要求,或或者主管税务务机关提出要要求,纳税人人必须提供证证明真实性的的足够的适当当凭证。 国务院关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发票管理理办法的批批复(略)国函19933174号号 全文有效效成文文日期:19993-12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办法发文字号:
11、财财政部令【11993】第第006号发布时间: 11993年112月23日日状态: 有有效财政部令19993第66号 第一章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了加加强发票管理理和财务监督督,保障国家家税收收入,维维护经济秩序序,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征收收管理法,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 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印制、领领购、开具、取取得和保管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以下下简称印制、使使用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人),必必须遵守本办办法。 第三条条 本办法法所称发票,是是指在购销商商品,提供或或者接受服务务以及从事其其他经营活动动中,开具、收收取的收付款款凭证。 第四条条 国家税税务总局统一一负责全国发发票管
12、理工作作。国家税务务总局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分局和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地方税税务局(以下下统称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税务机关关)依据各自自的职责,共共同做好本行行政区域内的的发票管理工工作。 财政、审审计、工商行行政管理、公公安等有关部部门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内,配配合税务机关关做好发票管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 发票的的种类、联次次、内容及使使用范围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规定。 第六条条 对违反反发票管理法法规的行为,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可以举报报。税务机关关应当为检举举人保密,并并酌情给予奖奖励。 第二章章 发票的的印制 第七条条 发票由由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税税务机关指定定的企业印制制;增值税专专
13、用发票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统一印制。禁禁止私印、伪伪造、变造发发票。 第八条条 发票防防伪专用品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指定的企企业生产。禁禁止非法制造造发票防伪专专用品。 第九条条 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税务机关关对发票印制制实行统一管管理的原则,严严格审查印制制发票企业的的资格,对指指定为印制发发票的企业发发给发票准印印证。 第十条条 发票应应当套印全国国统一发票监监制章。全国国统一发票监监制章的式样样和发票版面面印刷的要求求,由国家税税务总局规定定。发票监制制章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税务机关关制作。禁止止伪造发票监监制章。 发票实实行不定期换换版制度。 第十一一条 印制制发票的企业业按照税务机
14、机关的统一规规定,建立发发票印制管理理制度和保管管措施。 发票监监制章和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的使用和管管理实行专人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二条 印制制发票的企业业应当按照税税务机关批准准的式样和数数量印制发票票。 第十三三条 发票票应当使用中中文印制。民民族自治地方方的发票,可可以加印当地地一种通用的的民族文字。有有实际需要的的,也可以同同时使用中外外两种文字印印制。 第十四四条 各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内的单单位和个人使使用的发票,除除增值税专用用发票外,应应当在本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范围以内内印制;确有有必要到外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印制的的,应当由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税务机机关商印制地地省
15、、自治区区、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同意意,由印制地地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税税务机关指定定的印制发票票的企业印制制。 禁止在在境外印制发发票。 第三章章 发票的的领购 第十五五条 依法法办理税务登登记的单位和和个人,在领领取税务登记记证件后,向向主管税务机机关申请领购购发票。 第十六六条 申请请领购发票的的单位和个人人应当提出购购票申请,提提供经办人身身份证明、税税务登记证件件或者其他有有关证明,以以及财务印章章或者发票专专用章的印模模,经主管税税务机关审核核后,发给发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凭凭发票领购簿簿核准的种类类、数量以及及购票方式,向向主管税务机机关领购发票票。 第十七七条
16、 需要要临时使用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可以以直接向税务务机关申请办办理。 第十八八条 临时时到本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行政区域域以外从事经经营活动的单单位或者个人人,应当凭所所在地税务机机关的证明,向向经营地税务务机关申请领领购经营地的的发票。 临时在在本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以内跨市、县县从事经营活活动领购发票票的办法,由由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税税务机关规定定。 第十九九条 税务务机关对外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来本辖辖区从事临时时经营活动的的单位和个人人申请领购发发票的,可以以要求其提供供保证人或者者根据所领购购发票的票面面限额及数量量交纳不超过过万元的保保证金,并限限期缴销发票票。 按期缴
17、缴销发票的,解解除保证人的的担保义务或或者退还保证证金;未按期期缴销发票的的,由保证人人或者以保证证金承担法律律责任。 税务机机关收取保证证金应当开具具收据。 第四章章 发票的的开具和保管管 第二十十条 销售售商品、提供供服务以及从从事其他经营营活动的单位位和个人,对对外发生经营营业务收取款款项,收款方方应向付款方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下由付款方向向收款方开具具发票。 第二十十一条 所所有单位和从从事生产、经经营活动的个个人在购买商商品、接受服服务以及从事事其他经营活活动支付款项项时,应当向向收款方取得得发票。取得得发票时,不不得要求变更更品名和金额额。 第二十十二条 不不符合规定的的发票,不
18、得得作为财务报报销凭证,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有权拒收收。 第二十十三条 开开具发票应当当按照规定的的时限、顺序序,逐栏、全全部联次一次次性如实开具具,并加盖单单位财务印章章或者发票专专用章。 第二十十四条 使使用电子计算算机开具发票票,须经主管管税务机关批批准,并使用用税务机关统统一监制的机机外发票,开开具后的存根根联应当按照照顺序号装订订成册。 第二十十五条 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转借借、转让、代代开发票;未未经税务机关关批准,不得得拆本使用发发票;不得自自行扩大专业业发票使用范范围。 禁止倒倒买倒卖发票票、发票监制制章和发票防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十六条 发发票限于领购购单位和个人人在本省、自
19、自治区、直辖辖市内开具。 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税务机关关可以规定跨跨市、县开具具发票的办法法。 第二十十七条 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未经批准准,不得跨规规定的使用区区域携带、邮邮寄、运输空空白发票。 禁止携携带、邮寄或或者运输空白白发票出入境境。 第二十十八条 开开具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人应应当建立发票票使用登记制制度,设置发发票登记簿,并并定期向主管管税务机关报报告发票使用用情况。 第二十十九条 开开具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人应应当在办理变变更或者注销销税务登记的的同时,办理理发票和发票票领购簿的变变更、缴销手手续。 第三十十条 开具具发票的单位位和个人应当当按照税务机机关的规定存存放和保管发发票,不得
20、擅擅自损毁。已已开具的发票票存根联和发发票登记簿,应应当保存五年年。保存期满满,报经税务务机关查验后后销毁。 第五章章 发票的的检查 第三十十一条 税税务机关在发发票管理中有有权进行下列列检查: (一)检检查印制、领领购、开具、取取得和保管发发票的情况; (二)调调出发票查验验; (三)查查阅、复制与与发票有关的的凭证、资料料; (四)向向当事各方询询问与发票有有关的问题和和情况; (五)在在查处发票案案件时,对与与案件有关的的情况和资料料,可以记录录、录音、录录像、照像和和复制。 第三十十二条 印印制、使用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必须须接受税务机机关依法检查查,如实反映映情况,提供供有关资料,
21、不不得拒绝、隐隐瞒。 税务人人员进行检查查时,应当出出示税务检查查证。 第三十十三条 税税务机关需要要将已开具的的发票调出查查验时,应当当向被查验的的单位和个人人开具发票换换票证。发票票换票证与所所调出查验的的发票有同等等的效力。被被调出查验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不得拒拒绝接受。 税务机机关需要将空空白发票调出出查验时,应应当开具收据据;经查无问问题的,应当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十四条 单单位和个人从从中国境外取取得的与纳税税有关的发票票或者凭证,税税务机关在纳纳税审查时有有疑义的,可可以要求其提提供境外公证证机构或者注注册会计师的的确认证明,经经税务机关审审核认可后,方方可作为计帐帐核算的凭证证
22、。 第三十十五条 税税务机关在发发票检查中需需要核对发票票存根联与发发票联填写情情况时,可以以向持有发票票或者发票存存根联的单位位发出发票填填写情况核对对卡,有关单单位应当如实实填写,按期期报回。 第六章章 罚 则 第三十十六条 违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的行为为包括: (一)未未按照规定印印制发票或者者生产发票防防伪专用品的的; (二)未未按照规定领领购发票的; (三)未未按照规定开开具发票的; (四)未未按照规定取取得发票的; (五)未未按照规定保保管发票的; (六)未未按照规定接接受税务机关关检查的。 对有前前款所列行为为之一的单位位和个人,由由税务机关责责令限期改正正,没收非法法所得,可以以
23、并处1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款。有前款所所列两种或者者两种以上行行为的,可以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十七条 对对非法携带、邮邮寄、运输或或者存放空白白发票的,由由税务机关收收缴发票,没没收非法所得得,可以并处处1万元以下下的罚款。 第三十十八条 私私自印制、伪伪造变造、倒倒买倒卖发票票,私自制作作发票监制章章、发票防伪伪专用品的,由由税务机关依依法予以查封封、扣押或者者销毁,没收收非法所得和和作案工具,可可以并处1万万元以上5万万元以下的罚罚款;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 第三十十九条 违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导致致其他单位或或者个人未缴缴、少缴或者者骗取税款的的,由税务机机关没收非法法所得,可
24、以以并处未缴、少少缴或者骗取取的税款一倍倍以下的罚款款。 第四十十条 当事事人对税务机机关的处罚决决定不服的,可可以依法向上上一级税务机机关申请复议议或者向人民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请复议,也不不向人民法院院起诉,又不不履行的,作作出处罚决定定的税务机关关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制执行。 第四十十一条 税税务人员利用用职权之便,故故意刁难印制制、使用发票票的单位和个个人,或者有有违反发票管管理法规行为为的,依照国国家有关规定定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 第七章章 附 则 第四十十二条 对对国有金融、邮邮电、铁路、民民用航空、公公路和水上运运输等单位的的专业发票,经经国家
25、税务总总局或者国家家税务总局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分局批批准,可以由由国务院有关关主管部门或或者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有有关主管部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十三条 国国家根据经济济发展和税收收征收管理的的需要,提倡倡使用计税收收款机,具体体办法另行制制定。 第四十十四条 本本办法由国家家税务总局负负责解释,实实施细则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制定。 第四十十五条 本本办法自发布布之日起施行行。财政部11986年发发布的全国国发票管理暂暂行办法和和原国家税务务局19911年发布的关关于对外商投投资企业和外外国企业发票票管理的暂行行规定同时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
26、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31577号 19933-12-228 国家税税务总局 有效(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办法实施细则则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发票管理理办法(以以下简称办办法)第四四十四条规定定,制定本实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国统一一发票监制章章是税务机关关管理发票的的法定标志,其其形状、规格格、内容、印印色由国家税税务总局规定定。除经国家家税务总局或或国家税务总总局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税务分局和和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税税务分局和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地方税税务局以下统统称省级税务务机关)依据据各自的职责责批准
27、外,发发票均应套印印全国统一发发票监制章。第三条发票种类类的划分,由由省级以上税税务机关确定定。第四条发票的基基本联次为三三联,第一联联为存根联,开开票方留存备备查;第二联联为发票联,收收执方作为付付款或收款原原始凭证;第第三联为记帐帐联,开票方方作为记帐原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的基本联次次还应包括抵抵扣联,收执执方作为抵扣扣税款的凭证证。除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外,县(市市)以上税务务机关根据需需要可适当增增减联次并确确定其用途。第五条发票的基基本内容包括括:发票的名名称、字轨号号码、联次及及用途,客户户名称,开户户银行及帐号号,商品名称称或经营项目目,计量单位位、数量、单单价、大小写写金额,
28、开票票人,开票日日期,开票单单位(个人)名名称(章)等等。有代扣、代收、委委托代征税款款的,其发票票内容应当包包括代扣、代代收、委托代代征税种的税税率和代扣、代代收、委托代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还应当包括括:购货人地地址、购货人人税务登记号号、增值税税税率、税额、供供货方名称、地地址及其税务务登记号。第六条在全国范范围内统一式式样的发票,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直辖市范围内内统一式样的的发票,由省省级税务机关关确定。本条所说发票的的式样包括发发票所属的种种类、各联用用途,具体内内容、版面排排列、规格、使使用范围等。第七条有固定生生产经营场所所、财务和发发票管理制度度健全、发
29、票票使用量较大大的单位,可可以申请印制制印有本单位位名称的发票票;如统一发发票式样不能能满足业务需需要,也可以以自行设计本本单位的发票票式样,但均均须报经县(市市)以上税务务机关批准,其其中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另定。第二章 发票的的印制第八条办法第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用发票由国家家税务总局统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指定的企业业统一印制。第九条印制发票票企业和生产产发票防伪专专用品企业应应当具备以下下条件:(一)设备、技技术水平能满满足印制发票票和生产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的需要;(二)能够按照照税务机关要要求,保证供供应;(三)企业管理理规范,有严严格的质量监监督制度;(
30、四)有专门车车间生产、专专用仓库保管管,专人负责责管理;(五)能严格遵遵守发票印制制和发票防伪伪专用品生产产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票准印印证和发票防防伪用品准产产证由国家税税务局统一制制发。税务机机关应定期对对印制发票企企业和生产发发票防伪专用用品企业进行行监督检查,对对不符合条件件的,应取消消其印制发票票或生产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的资格。第十一条印制发发票企业和生生产发票防伪伪专用品企业业应建立以下下制度:(一)生产责任任制度;(二)保密制度度;(三)质量检验验制度;(四)保管制度度;(五)其他有关关制度。第十二条发票印印制或发票防防伪专用品生生产前,主管管税务机关应应下达发票印印制或发票防防伪专
31、用品生生产通知书,被被指定的印制制或生产企业业必须按照要要求印制或生生产。发票印制通知书书应当载明印印制发票企业业名称,用票票单位名称,发发票名称、种种类、联次、规规格、印色、印印制数量、起起止号码,交交货时间、地地点等内容。发票防伪专用品品生产通知书书应当载明生生产发票防伪伪专用品企业业名称,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名称,主要要技术指标和和质量要求,年年计划产量等等内容。第十三条印制发发票企业和生生产发票防伪伪专用品企业业印制、生产产完毕的成品品,以及印制制发票企业购购进的发票防防伪专用品,应应按规定验收收后专库妥善善保管,不得得丢失。次品品、废品应报报经税务机关关批准集中销销毁。第十四条不定期期
32、换版的具体体时间、内容容和要求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确定。第三章 发票的的领购第十五条依法不不需办理税务务登记的单位位需要领购发发票的,可以以按照办法法的有关规规定,向主管管税务机关申申请领购发票票。第十六条申请领领购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人,提提供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定的证明时,应应当提供加盖盖有“增值税一般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的税务登记证证(副本)。非非增值税纳税税人和根据增增值税有关规规定确认的增增值税小规模模纳税人不得得领购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办法法第十六条条所称税务登登记证件是指指税务登记证证(正、副本本)、注册税税务登记证(正正、副本)。第十八条办法法第十六条条所称购票申申请
33、应载明单单位和个人的的名称,所属属行业,经济济类型,需要要发票的种类类、名称、数数量等内容,并并加盖单位公公章和经办人人印章。第十九条办法法第十六条条所称经办人人身份证明是是指经办人的的居民身份证证、护照、工工作证以及其其他能证明经经办人身份的的证件。第二十条办法法第十六条条所称财务印印章是指单位位的财务专用用章或其他财财务印章。第二十一条办办法第十六六条所称发票票专用章是指指没有(或者者不便使用)财财务印章的单单位和个体工工商户按税务务机关的统一一规定刻制的的,在领购或或开具发票时时加盖有其名名称、税务登登记号、发票票专用章字样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章”式样和使用用办法由省级级税务机关确确定
34、。第二十二条税务务机关对用票票单位和个人人提供的财务务印章和发票票专用章的印印模应留存备备查。第二十三条办办法第十六六条所称发票票领购簿的内内容应包括用用票单位和个个人的名称、所所属行业、经经济类型、购购票方式、核核难购票种类类、发票名称称、领购日期期、准购数量量、起止号码码、违章记录录、领购人签签字(盖章)、核核发税务机关关(章)等内内容。第二十四条办办法第十六六条所称购票票方式是指批批量供应、交交旧购新或者者验旧购新等等方式。第二十五条税务务机关在发售售发票时,应应按核准的收收费标准收取取工本管理费费,并向购票票单位和个人人开具收据。工工本管理费应应专款专用,不不得挪作他用用,省级税务务机
35、关应制定定具体管理制制度。第二十六条凡需需向税务机关关申请开具发发票的单位和和个人,均应应提供发生购购销业务,提提供接受服务务或者其他经经营活动的书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当缴纳税款的的,税务机关关应当在开具具发票的同时时征税。第二十七条办办法第十九九条所称保证证人,是指在在中国境内具具有担保能力力的公民,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经济组织。国国家机关不得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领购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人提提供担保的,应应当填写担保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括:担保对象象、范围、期期限和责任以以及其他有关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票人、保证人人和税务机关关签字盖章后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办办法第十九九条第二款所所称
36、“由保证人或或者以保证金金承担法律责责任”,是指责令令保证人缴纳纳罚款或者以以保证金缴纳纳罚款。第二十九条提供供保证人或者者交纳保证金金的具体范围围,以及在本本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内内跨市、县从从事临时经营营活动提供保保证人或者交交纳保证金的的办法,由省省级税务机关关规定。第三十条办法法第二十条条“特殊情况下下由付款方向向收款方开具具发票”是指收购单单位和扣缴义义务人支付个个人款项时开开具的发票。第三十一条向消消费者个人零零售小额商品品或者提供零零星服务的,是是否可免予逐逐笔开具发票票,由省级税税务机关确定定。第三十二条办办法第二十十二条所称不不符合规定的的发票是指开开具或取得的的发票是应经经
37、而未经税务务机关监制,或或填写项目不不齐全,内容容不真实,字字迹不清楚,没没有加盖财务务印章或发票票专用章,伪伪造、作废以以及其他不符符合税务机关关规定的发票票。第三十三条填开开发票的单位位和个人必须须在发生经营营业务确认营营业收入时开开具发票。未未发生经营业业务一律不准准开具发票。第三十四条开具具发票后,如如发生销货退退回需开红字字发票的,必必须收回原发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得对方有效证证明;发生销销售折让的,在在收回原发票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重新开具销售售发票。第三十五条单位位和个人在开开具发票时,必必须做到按号号码顺序填开开,填写项目目齐全,内容容真实,字迹迹清楚,全部部联次
38、一次复复写、打印,内内容完全一致致,并在发票票联和抵扣联联加盖单位财财务印章或者者发票专用章章。第三十六条开具具发票应当使使用中文。民民族自治地方方可以同时使使用当地通用用的一种民族族文字。外商商投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业可可以同时使用用一种外国文文字。第三十七条办办法第二十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务机关批准,在在指定印制发发票企业印制制的供计算机机开具的发票票。第三十八条对根根据税收管理理需要,须跨跨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开开具发票的,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之间是否允许许跨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开具发票,由由有关省级税税务机关确定定。第三十九条办办法第二十十七条所称规规定的使用区
39、区域,包括办办法以及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和省级税务务机关规定的的使用区域。第四十条办法法第二十八八条所称发票票登记簿的式式样和使用办办法;以及发发票使用情况况报告的形式式和期限,由由省级税务确确定。第四十一条使用用发票的单位位和个人应当当妥善保管发发票,不得丢丢失。发票丢丢失,应于丢丢失当日书面面报告主管税税务机关,并并在报刊和电电视等传播媒媒介上公告声声明作废。第四章 发票的的检查第四十二条办办法第三十十三条所称发发票换票仅限限于在本县(市市)范围内使使用。需要调调出外县(市市)的发票查查验时,应与与该县(市)税税务机关联系系,使用当地地的发票换票票证。第四十三条发票票的真伪由税税务机关鉴定定。
40、第四十四条收执执发票或保管管发票存根联联的单位,接接到税务机关关“发票填写情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十五日内填写写有关情况报报回。“发票填写情情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确定。第五章 罚 则则第四十五条税务务机关对违反反发票管理法法规的行为进进行处罚,应应将处理决定定书面通知当当事人;对违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的案件件,应立案查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的行政政处罚,由县县以上税务机机关决定;罚罚款额或没收收非法所得款款额在一千元元以下的,可可由税务所自自行决定;第四十六条下列列行为属于未未按规定印制制发票、生产产发票防伪专专用品的行为为:(一)未经省级级税务机关指指定的企业私私自印制发票票
41、;(二)未经国家家税务总局指指定的企业私私自生产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私自印制制增值税专用用发票;(三)伪造、私私刻发票监制制章,伪造、私私造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四)印制发票票的企业未按按“发票印制通通知书”印制发票,生生产发票防伪伪专用品的企企业未按“发票防伪用用品生产通知知书”生产防伪专专用品;(五)转借、转转证发票监制制章和发票防防伪专用品;(六)印制发票票和生产发票票防伪专用品品的企业未按按规定销毁废废(次)品而而造成流失:(七)用票单位位私自印制发发票;(八)未按税务务机关的规定定制定印制发发票和生产发发票防伪专用用品管理制度度;(九)其他未按按规定印制发发票和生产发发票防伪专用用品的
42、行为。第四十七条下列列行为属于未未按规定领购购发票的行为为:(一)向税务机机关以外的单单位和个人领领购发票;(二)私售、倒倒买倒卖发票票;(三)贩运、窝窝藏假发票;(四)向他人提提供发票或者者借用他人发发票;(五)盗取(用用)发票;(六)其他未按按规定领购发发票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下列列行为属于未未按规定开具具发票的行为为:(一)应开具而而未开具发票票;(二)单联填开开或上下联金金额、增值税税销项税额等等内容不一致致;(三)填写项目目不齐全;(四)涂改发票票;(五)转借、转转让、代开发发票;(六)未经批准准拆本使用发发票;(七)虚构经营营业务活动,虚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物不符发票;(九)开具
43、作废废发票;(十)未经批准准,跨规定的的使用区域开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他单据或白条条代替发票开开具;(十二)扩大专专业发票或增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开具范围围;(十三)未按规规定报告发票票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规定设置发票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未按规定开具具发票的行为为。第四十九条下列列行为属于未未按规定取得得发票的行为为:(一)应取得而而未取得发票票;(二)取得不符符合规定的发发票;(三)取得发票票时,要求开开票方或自行行变更品名、金金额或增值税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开发票入帐;(五)其他未按按规定取得发发票的行为。第五十条下列行行为属于未按按规定保管发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票:(二)
44、损(撕)毁毁发票;(三)丢失或擅擅自销毁发票票存根联以及及发票登记簿簿;(四)未按规定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票的企业和生生产发票防伪伪用品的企业业丢失发票或或发票监制章章及发票防伪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定建立发票保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按规定保管发发票的行为。第五十一条下列列行为属于未未按规定接受受税务机关检检查的行为:(一)拒绝检查查;(二)隐瞒真实实情况;(三)刁难、阻阻挠税务人员员进行检查;(四)拒绝接受受发票换票票证;(五)拒绝提供供有关资料;(六)拒绝提供供境外公证机机构或者注册册会计师的确确认证明;(七)拒绝接受受有关发票问问题的询问;(八)其他未按按规定接受税税务机关检
45、查查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办办法第三十十六条所称“非法携带、邮邮寄、运输或或者存放空白白发票”,包括经税税务机关监制制的空白发票票和伪造的假假空白发票。第五十三条办办法第三十十八条所称倒倒买倒卖发票票,包括倒买买倒卖发票、发发票防伪专用用品和伪造的的假发票。第五十四条办办法第三十十六、三十七七、三十八、三三十九条所称称没收非法所所得,是指没没收因伪造和和非法印制、生生产、买卖、转转让、代开、不不如实开具以以及非法携带带、邮寄、运运输或者存放放发票、发票票监制章或者者发票防伪专专用品和其他他违反本细则则规定的行为为所取得的收收入。第五十五条对违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造成偷偷税的,按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税
46、收收征收管理法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理法规情节严严重构成犯罪罪的,税务机机关应当书面面移送司法机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办办法第四十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向上一级税务务机关申请复复议或者向人人民法院起诉诉”,是指依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法规定的期期限和程序申申请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法院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则第五十七条办办法第四十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金融、保险企企业的存贷、汇汇兑、转帐凭凭证、保险凭凭证;国有邮邮政、电信企企业的邮票、邮邮单、话务、电电报收据,国国有铁路、民民用航空企业业和交通部门门国有公路、水水上运输企业业的客票、货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租赁给非国有有单位和个人